观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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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2
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松柏、陈明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唐松柏、陈明坤: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问题在项目承接前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中,未见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二、风险评估存在问题一是针对“假定收入舞弊的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足。二是未将资金占用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三、控制测试存在问题一是未发现观想科技与相关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无公司人员签字的控制缺陷。二是未如实记录公司采购和销售的有关商品实物未经公司仓库出入库。三是控制测试未覆盖子公司重要业务。四是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问题调整控制测试的范围和性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四、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二是对相关销售业务的终端客户未见底稿中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三是对有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四是未结合大额预付款审计情况评估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21
标题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4号
批复原因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2023年1-6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574,020元购买相关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对外销售。你公司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公司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将前述款项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观想科技: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独立董事彭丽雅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其亲属曾波先生在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次事件发生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丽雅女士及其亲属曾波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综合考虑,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亲属、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彭丽雅女士亲属曾波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2、彭丽雅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亲属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彭丽雅女士本人的意见,彭丽雅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彭丽雅女士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彭丽雅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亲属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3
标题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0年3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批复内容口头警示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05
标题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年报问询函[2019]第315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监管部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2019]第315号
批复内容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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