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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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7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英杰、陈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4]12号
批复原因一、募集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7
标题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4]1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22年9月13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4
标题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3号
批复原因2024年2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3
标题致远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4]1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7
标题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9
标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0]82第26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苏环行罚字[2020]82第261号
批复原因苏州致邦因员工未在已建有的喷漆房内进行作业,而致使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排风扇排入外环境。
批复内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苏州致邦出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0]82第261号),对苏州致邦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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