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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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标题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至2023年9月,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年9月,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维康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49号、[2024]50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82号
批复原因2024年4月1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合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2017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责令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6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1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8,030万至10,020万元;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区间修正为4,300万至5,3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444.4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7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维康药业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030万元-10,0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8,7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维康药业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300万元-5,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1,800万元-2,800万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维康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72号
批复原因维康药业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030万元-10,0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8,7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维康药业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300万元-5,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1,800万元-2,800万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6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3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维康医药零售青田花园降店受到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青市监处罚[2021]245号
批复原因2021年11月,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青田花园降店(以下简称“维康医药零售青田花园降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及时对所采购药品再注册批件进行更新审核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恒大花园店受到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丽市监处[2022]9号
批复原因2021年10月,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恒大花园店(以下简称“维康医药零售恒大花园店”)存在未按要求先开具处方笺而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给予其“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康养百姓金岸店受到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遂市监处[2022]014号
批复原因2021年12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养百姓金岸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门店内无医师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对其处以“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新碧店被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缙市监案[2021]123号
批复原因发现其存在将部分应当密封并置于阴凉处(不超过20℃)贮藏的药品存放于常温库内进行销售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给予其“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维康医药零售丽水总店受到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莲市监处字[2022]210号)
相关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莲市监处字[2022]210号
批复原因以买药赠药的方式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批复内容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缙云东渡店被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缙市监案字[2021]168号
批复原因发现其存在将部分应当密封并置于阴凉处(不超过20℃)贮藏的药品存放于常温库内进行销售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给予其“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天宁庆春街店受到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莲市监处[2021]257号
批复原因2021年9月,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康医药零售维康大药房天宁庆春街店(以下简称“维康医药零售天宁庆春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后,核实其存在“于店内张贴买药赠药之广告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给予其“警告”之处罚
处理人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松阳长松东路店受到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松市监处[2022]134号
批复原因2022年9月2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认定维康医药零售松阳长松东路店存在经营的部分医疗器械未附说明书,或说明书内容与备案信息表中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其改正前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处理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维康药业: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俞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父亲俞阿应先生分别于9月3日、9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俞晓红女士及其父亲俞阿应先生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1、此次短线交易系俞阿应先生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俞晓红女士事先并不知晓上述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俞晓红女士及俞阿应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俞晓红女士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俞阿应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俞阿应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120元已上交公司。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思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4号
批复原因王思: 你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你的配偶刘景山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2日卖出维康药业股票4,000股、5,362股,金额合计59.31万元。维康药业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刘景山卖出维康药业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定期报告公告日前三十日内。你作为维康药业证券事务代表,未督促你的配偶遵守在公司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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