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2-22 |
标题 | 精研科技: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2022年度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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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7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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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2-28 |
标题 |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44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60%的股权。转让方承诺,安特信2020年至2022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2,400万元和3,600万元,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现金补偿,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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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2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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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2-16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明芳:经查明,你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8.6.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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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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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2 |
标题 | 精研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4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未遵守你公司关于减持前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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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03 |
标题 | 精研科技:关于股东违规减持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获悉创研投资存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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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2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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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1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6号 |
批复原因 |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490.71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5.58%。2019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了86万股精研科技股份,本次减持后,你们合计持有精研科技股份的比例由5.58%下降至4.60%。在卖出精研科技股份至5%时,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精研科技股份。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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