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杭州园林: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洪住建立通字[2024]第022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涉嫌实施的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存在转包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
批复内容 | 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 |
处理人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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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2 |
标题 | 杭州园林:关于收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洪住建撤罚决字[2024]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并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批复内容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3)赣7101行初106号行政判决、撤销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理人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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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8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昌市住建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因你公司存在转包工程行为,南昌市住建局给予你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86.49万元,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53.33万元。本次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金额合计为1,439.82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4.08%。你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有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但未及时披露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的相关情况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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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7 |
标题 | 杭州园林: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版》 |
文件批号 | 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 |
批复原因 | 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建设单位是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西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中标单位是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单位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全部施工工程转给了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的所有施工内容由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完成。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方,存在转包工程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总承包单位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向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元整(1,386.49万元),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53.33万元)。 |
处理人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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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5月12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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