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4-17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第7.2.7条、第7.2.1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41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公司2022年与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1458.92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二是公司2023年与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1059.07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5]27号 |
批复原因 | 事项一:2022年,公司未充分识别并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1458.92万元,也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事项二:2023年,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1059.07万元,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久之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3号 |
批复原因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和分析,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