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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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1
标题关于对胡刚、胡杰、李慧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6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作为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7.79%下降至4.66%。你们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4
标题关于对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6
标题关于对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刚、胡杰、李慧珍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30号
批复原因胡刚、胡杰、李慧珍:根据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千成”)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作为百纳千成原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7.79%下降至4.66%。你们在持股比例低于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梁伟钧、刘浩盛)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专员办[2023]5号
批复原因一、评估假设的分析不充分 评估假设仍为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动,未考虑大环境下疫情发展对电影行业的冲击影响并对其进行取证或分析。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收益法中估值依据不充分 收益法中对于收入成本预测的依据和考虑不够全面,对相关数值的取值计算未做详细说明。采用偶发情况下历史数据作为参考,是否影响评估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未见评估师对此情况的考虑进行留痕或者说明。前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执业问题 (一)评估程序执行存在一定瑕疵 未见评估师独立性书面承诺函,仅有独立性调查问卷且评估师、复核人员等三人签署同一份问卷;独立性调查问卷中的相关问题设置存在一定逻辑缺陷。 (二)评估程序执行中留痕不足或流于形式 1.现场核查和相关底稿留痕不足。访谈记录表中的问询内容不够全面,公司的部分回复流于形式;项目组在底稿中并未对前期现场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也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2.电子底稿留痕不足。一是对于收益法中成本收入的计算,计算过程和取值依据体现不足,后附“关于收益法收入成本预测及企业特性风险系数的补充说明”为检查时要求评估师对相关取值和计算作进一步说明的资料;二是对于市场法中选取比对参照公司的选取依据体现不足。 (三)内部三级审核执行情况不合理 一是此项目负责人又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复核;二是审核过程中留痕不足,未见审核过程的分析、判断、论证等过程。 (四)底稿装订较为混乱,且存在个别涂改或未盖章等情况 其他执业问题中的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2
标题关于对盈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35号
批复原因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认购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发行的101,522,842股股份并上市,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何剑锋合计持有华录百纳31.88%股份。2021年3月4日至6月10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何剑锋合计持有华录百纳股份比例由31.88%增加至33.77%,持股比例增加1.89%,其中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增持11,377,400股、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增加5,955,684股。你公司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录百纳股份比例超过30%后一年内继续增持华录百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05
标题华录百纳: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公司现任监事李承睿先生的母亲王艳萍女士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已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承睿先生及其母亲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1、规则依据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收益计算方法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方法计算,经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买入最低价为6.45元/股,卖出最高价为7.46元/股,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最高价格-最低买入价格)*买入股数=(7.46元/股-6.45元/股)*2400股=2,424.00元。监事李承睿的母亲王艳萍女士已将所得收益2,424.00元全数上交公司。3、监事的其他说明及致歉根据李承睿先生提供的说明,其事前不知晓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因其母亲王艳萍女士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缺乏认识,造成了本次错误。王艳萍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监事李承睿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本人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违规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4、公司的后续措施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曾某秀”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话联系,买入时点与通话联系的时点接近。“曾某秀”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仅交易“华录百纳”一只股票,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对李绍华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3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4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华录百纳: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修订)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原因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关注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及时予以回复。2017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114)。2017年12月22日公司就有关事项回复内容予以补充修订。现将补充修订后的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1
标题华录百纳: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原因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关注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及时予以回复。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5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77号
批复原因2017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上海心河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心河”)51%的股权、上海润野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野”)51%的股权,挂牌交易底价分别为人民币322万元、263万元,并于2017年11月10日起正式挂牌。根据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公司参股子公司霍尔果斯华录百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华录百纳”)已经提交受让申请,拟分别以人民币322万元、263万元受让上海心河51%股权、上海润野51%股权,且为唯一摘牌受让申请人。霍尔果斯华录百纳成立于2017年6月20日,其股东为陈永倬和你公司,陈永倬持股70%,你公司持股30%,陈永倬为实际控制人。另外,陈永倬为你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17年4月20日辞职。我部对本次关联交易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必要的补充披露,并于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13
标题华录百纳: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操作失误卖出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3日,华录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为了避免股价大幅波动,华录集团工作人员选择分批买入的操作方式。当日9:50至10:52期间累计买入成交635,000股,成交均价13.50元/股。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10:53的买入行为中,将“买入”操作成“卖出”,以13.50元/股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工作人员并未注意到上述操作失误,依照增持计划继续买入,10:54至14:36期间累计买入成交1,089,100股,成交均价13.50元/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公司向华录集团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华录集团本次卖出操作虽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但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华录集团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由于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相同,该笔操作短线交易收益为零。 3、华录集团本次操作没有导致公司股价发生异动。华录集团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误操作的严重性,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保证将进一步加强操作人员专业培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4、公司董事会再次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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