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天马瑞盛收到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标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及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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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海克莱收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部分应急物资过期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及罚款1.5万元 |
处理人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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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长海船艇收到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及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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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17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1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于10月18日前将书面说明材料提交我部。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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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12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关系信息平台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其中对船艇项目进展的描述为:10月下旬进行了第一次水试,航速达80节左右,计划10月31日进行第二次水试,计划航速达到85节-90节左右。你公司又于2018年3月31日发布公告,就该船艇项目试验情况做出说明:2017年10月18日,在太湖对样艇进行了第一次水试,最高航速接近80节。10月31日,在太湖进行了第二次水试,最高航速未超过85节。上述水试均为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的内部测试,未经专业机构认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公司核查并说明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若船舰项目使用募投资金,请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并在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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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51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有投资者反应,你公司因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犯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常州新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你专利侵权进行执法调查。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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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4-08 |
标题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敏感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戚稽兴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截至2014年3月31日,其持有公司股份3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9%。2015年4月3日,戚稽兴先生由于误操作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33.5元/股;2015年4月7日,其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股,成交均价31.75元/股。戚稽兴先生在2015年4月3日及2015年4月7的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截至2015年4月8日,戚稽兴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58,150股。
由于公司将于2015年4月23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戚稽兴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戚稽兴先生此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为50股,其买入价格为33.5元/股,卖出价为32.69元/股,卖出交易价格低于买入交易价格,没有收益。
戚稽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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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4 |
标题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修订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1号)。重组问询函提到:
1、本次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前次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相同,均为天马集团的股权。前次方案被证监会不予核准,主要原因是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书显示,2013年和2014年,天马集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07.72万元和1,052.62万元,而毛利率分别为17.99%和18.11%,低于上市公司的毛利率。
请补充说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必要性。
2、前次交易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本次交易评估仅使用了市场法一种评估方法,且称“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不适用”。说明两次评估存在评估方法重大差异的原因。
另外,《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是标的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马瑞盛是标的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天马集团与上市公司、天马瑞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与标的公司交易(包括产销、租赁、开具信用证等)的具体情况,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4、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其子公司华碧宝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如存在,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予以特别提示。
5、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所有厂房及其土地已被抵押的风险。
6、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已于2014年3月26日解限。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减持的风险,以及未来6个月内减持计划(如有)。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根据重组问询函对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本公司结合重组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报告书的修订情况逐一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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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31 |
标题 | 长海股份:2015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常新环罚字[2013-43]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31日,天马集团子公司海克莱收到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常新环罚字[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克莱因“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部分包装容器无识别标志,部分包装容器内装有高浓度废水,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无渗滤液收集系统、未达到防渗漏等要求”被处以罚款10万元。 |
批复内容 | 海克莱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2014年1月9日,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对海克莱进行了现场监察,认为: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已基本整改到位,标识及小包装袋上的标签已设置。
2015年12月15日,常州市环保局及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分别出具《证明函》,认为常州海克莱化学有限公司以上相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及整改,并通过了环保局的现场监测及验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人 |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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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08 |
标题 | 长海股份:2015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常环行罚字[2013]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8日在对天马集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天马集团搬迁扩建项目中的1#池窑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局于2013年11月12日向天马集团出具了“常环行罚字[2013]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为“搬迁扩建项目中的1#池窑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金额为5万元。 |
批复内容 | 天马集团及时缴纳了前述罚款。
天马集团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11月26日取得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向其出具的“常环试[2013]42号”及“常环试延[2013]64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
2014年1月17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天马集团进行了现场监察,未发现违规情形。
2014年5月22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常环验(2014)26号”《意见》,同意天马集团搬迁扩建项目中已建成的1#池窑生产线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5年12月15日,常州市环保局出具《证明函》,认为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以上相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及整改,并通过了环保局的现场监测及验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人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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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12 |
标题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2]42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须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公司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三)公司须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四)其他方面
1、公司收入核算流程须进一步严格规范
2、公司须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3、公司须进一步重视内部审计工作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核查提出的整改建议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报告。同时,成立了整改小组,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间。本整改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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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9-28 |
标题 | 长海股份:2015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常环行罚字[2012]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09月28日,天马集团子公司海克莱收到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常环行罚字[2012]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克莱因排污不达标被处以罚款3万元。 |
批复内容 | 海克莱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2012年12月10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海克莱进行了现场监察,认为:企业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厂区主干道原有雨水管网已废除,雨水沟已重新设置成明沟,厂区内雨水排放口阀门关闭,无水外排。
2015年12月15日,常州市环保局及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分别出具《证明函》,认为常州海克莱化学有限公司以上相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及整改,并通过了环保局的现场监测及验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人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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