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

- 30019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2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179 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1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9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1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97号
批复原因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锦明、布艳会: 2018年1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0万元至1,020万元。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0.64万元。4月23日,你公司根据会计师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存在争议的项目收入采取了更为审慎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77.88万元,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一致。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快报修正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锦明、财务总监布艳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3
标题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8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8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8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8
标题潜能恒信:关于回复深交所《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内容如下: 1、你公司于2013年便与中海油签订了渤海05/31石油区块合同,而截至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50%以上。请结合国际原油价格的下跌幅度测算对你公司开采权益的影响程度,并结合对国际原油价格未来走势的假设分析说明对你公司开采权益乃至合同履行的影响。 2、你公司自2013年业务重心已转移至渤海05/31石油区块的勘探工作,2014年公司净利润下滑73%,2015年前三季度更是亏损1,736万元。根据你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勘探投资的工作已规划至2018年,且投资金额高达129,040万元。请结合你公司的勘探开采计划说明在发现探明经济储量的前提下预计产生效益的最早时间以及效益规模,并结合勘探作业期长、投资金额大、石油开采存在不确定性等说明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存在的经营压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目前和未来3个月是否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你公司认为的股价大幅上涨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
批复原因“赵罡”账户于2007年6月21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下挂上海和深圳两个股东账户,由赵罡本人控制使用,账户内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及向亲属的借款。赵罡操作该账户于2013年9月3日以8.18-8.31元的价格分批次买入“潜能恒信”共计136,681股,成交金额1,128,405.91元,股票复牌后,9月18日卖出48,200股,9月27日又买入20,000股,9月30日将所持108,481股全部卖出。 赵罡任职中海油法律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某某、田某、高某某等同在一间办公室办公,存在日常接触,其于2013年9月3日买入“潜能恒信”的证券交易活动具有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事项的进展高度吻合、与其历史交易习惯相比明显异常、首次交易即全仓、快速、坚决买入等特征。 以上事实,有潜能恒信公告、中海油提供的有关材料、“赵罡”账户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赵罡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任何股票均存在首次交易问题,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从来都是“全仓、快速、坚决买入”的特点,本次交易并不存在较历史交易异常的情况。二是当事人习惯在同类题材股票中选择价格较低者进行交易,“潜能恒信”在创业板石油业务相关股票中处于价格低点,公司发展稳中有升,故选择买入。三是当事人所交易的“中海油服”在大盘股中股价不高,而当事人在20元至30元价格区间内反复交易“潜能恒信”是基于对该支股票的信心。当事人交易“潜能恒信”完全出于个人分析判断,符合本人一贯交易习惯,不存在内幕交易问题。 我会认为:其一,我会对当事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分析认定是从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吻合程度,及交易下单时点、盘中交易特征、仓位情况等细节及与历史交易习惯的对比等多个角度进行的综合分析。当事人所主张的交易一致性的观点既无证据支持,也不足以解释其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问题。其二,当事人先辩称其交易习惯是选择同类题材中相对价格较低的股票,后又辩称“中海油服”股价在大盘股中不算高,其所述选股理由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即使在同期大盘股同类题材股票中,“中海油服”亦属价格较高者。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罡违法所得651,365.55元,并处以651,365.5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07
标题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11]204号文
批复原因(1)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要求,完善会议记录,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未按计划进行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的责任追究机制。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相应审议程序。 (6)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未明确相应募集资金授权审批权限。 (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
批复内容此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的专项检查,督促提高了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认识,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的意识。公司将认真分析已有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解决。同时,公司将以此为契机,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经营管理层的规范意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细化制度流程,并加强执行力度;强化董事会职能及监事会监管力度,整体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使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