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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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同比下降69.65%。经查,你公司未审慎考虑收购相关股权事项对2021年净利润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友、苗逢源、钱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迪科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我局已对天源迪科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号)。陈友作为公司董事长、苗逢源作为公司总经理、钱文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友、苗逢源、钱文胜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3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9.60万元,较2020年度净利润下降69.65%,下降幅度超过50%,但你公司未能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0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1]第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谢晓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58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天源迪科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天源迪科50万股,减持均价18.79元/股,持股比例由5.02%下降至4.86%。你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志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3年11月11日,吴志东直接持有天源迪科3650.40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1.57%(按最新总股本31,560.03万股计算,下同),为天源迪科的第二大股东。吴志东分别于11月12日、13日、15日、27日和12月9日减持天源迪科股份150万股、350万股、300万股、500万股和270万股,减持股份累计15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4.97%。12月11日,吴志东继续通过大宗交易以9.68元/股的价格减持天源迪科股份520万股,减持金额5033.60万元,减持比例为1.65%,减持比例累计达到6.62%。吴志东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股票交易。 吴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吴志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25
标题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0号
批复原因1、公司存在部分制度未及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尚未制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和授权委托不规范 3、财务系统授权不规范,如多人拥有公司财务系统管理员权限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开展的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拓展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28
标题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财务软件系统管理员不唯一,不是非财务人员问题。 2、反结账过多问题。 3、关于财务制度更新问题。 4、关于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5、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清理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深圳证监局组织的此次专项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反思,并进行了认真的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了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借此机会,向深圳证监局对公司的一贯指导、关系和帮助表示衷心地感谢!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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