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04 |
标题 | 同花顺: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2月2日13:30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了未经核实的“央视《经济半小时》对76.46万名股民进行调查:22年有92.51%亏损,只有4.34%盈利。因为长期在股市中煎熬,股民的精神状态普遍不佳,23%会因为亏损感到崩溃,33%感到焦虑,29%出现了抑郁症状。”上述信息不属实。2023年2月2日13:00点,公司相关人员在微博发现有自媒体发布信息:“……对76.46万名股民进行调查:2022年有92.51%亏损……”等内容。公司相关人员将此信息通过百度、微博等平台进行简单搜索对比后,未经向更权威的媒体求证核实,违反相关审稿程序,于当日13:30擅自在同花顺官微上发布了此内容。 |
批复内容 | 2023年2月2日当晚,公司即对此事进行自查,原因为运营人员未遵守选稿、发稿流程制度,直接引用了自媒体发布的错误信息,且未核实信息来源。经核实,该错误信息的部分数据来源于2008年有关媒体报道和2013年某财经网站调查数据。公司发现后第一时间在官微中删除了该信息,并发表致歉声明。由于公司发布错误信息在社会公众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公司表示诚恳致歉!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审稿业务,切实提升发布信息质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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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29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1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云软件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开发并销售的荐股软件由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主导;二是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个别营销人员私下收取客户费用;三是在业务推广环节,在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的情况下,即向客户推荐具体软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漏洞;四是未按时向浙江监管局报告公司负责人变更事项;五是“同顺号”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众平台,云软件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对“同顺号”中涉及投资咨询服务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浙江监管局决定责令云软件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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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9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92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28日上午,浙江监管局发现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同花顺”APP出现异常,同时在新浪微博等媒体出现舆情事件,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网络科技公司未立即报告上述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在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向网络科技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截至当日下午3时,网络科技公司仍未向浙江监管局报告此次信息系统异常的原因及处置情况。 |
批复内容 | 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网络科技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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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2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你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和期限的议案》,授权公司在不超过15,000万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2015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017年5月9日至8月27日期间,你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最高达16,323万元,超过2015年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4条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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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0-30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7]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基金销售”)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6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核查,我局发现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进行的“518理财节”活动存在以奖励基金份额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应严格对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7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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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5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7]4号 |
批复原因 | 同花顺财经网站是一家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网络科技未经认真审核,即在该网站债券栏目上将其他媒体两年前发布的过期新闻予以转载,并同步发布到同花顺旗下国承信网站。网络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网络科技责令整改,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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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1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处罚字[2017]6号 |
批复原因 | 同花顺财经网站是一家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网络科技未经认真审核,即在该网站债券栏目上将其他媒体两年前发布的过期新闻予以转载,并同步发布到同花顺旗下国承信网站。网络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网络科技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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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15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调查字201727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7月1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7270号)。因网络科技涉嫌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网络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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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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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5 |
标题 | 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2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网络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涉案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
批复内容 | 没收同花顺公司违法所得约217万元,并处以约65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朱志峰、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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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18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在明知客户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于2015年11月9日就该案召开了听证会。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十二)款规定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触及13.1.1条规定的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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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5 |
标题 | 同花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在明知客户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一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完毕。目前,该案处在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过程中。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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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同花顺: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在明知客户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朱志峰和郭红波已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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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8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在明知客户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没收同花顺公司违法所得2,176,997.22元,并处以6,530,991.56元罚款;
二、对朱志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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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7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1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在明知客户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公司违法所得2,176,997.22元,并处以6,530,991.66元罚款;对公司副总经理朱志峰、产品经理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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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19 |
标题 | 同花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1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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