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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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潘向阳、金俊)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专员办[2023]3号
批复原因一、独立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项目底稿中未包含本项目签字评估师独立性承诺函,使用《资产评估项目独立性调查问卷》替代独立性承诺函。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的规定。 (二)项目组主要成员担任项目二审负责人。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项目风险评估不足 项目组对该项目的评估背景未做充分了解并留痕。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至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应收账款减值模型的评估依据不足 该项目减值模型属于项目组自主研发的测试模型,参数设置高度依赖主观判断,而重要参数“难度系数”的确定无有力数据支持。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规定。 四、项目底稿不完备 (一)项目底稿中未包含本项目立项申请表,缺少管理层参与业务承接过程中的审批留痕。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规定。 (二)底稿装订混乱,正文背面内容混乱,人为涂改痕迹较多;底稿目录中列示的“适用性分析”在底稿正文中未附相应内容;底稿中未见评估依据中取价依据涉及委托人、产权所有人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和经被评估公司盖章的《转让车补减值测算表-含公里数推算数据》原始文件。前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0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屈东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0
标题关于对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曲洪磊、王伦刚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所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等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特锐德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对多个经营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特锐德对2016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7年利润总额11,547.01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9.27%,调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675.65万元、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为31.17%;调增2020年利润总额4,328.70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5.13%。
批复内容一、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总裁周君、财务总监杜波、时任总裁宋国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30
标题特锐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2021年12月17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上述期间的调整事项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644.53万元、-8,675.65万元、-2,781.63万元、-2,971.01万元、3,129.80万元、584.72万元、1,002.28万元、1,262.17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1%、31.17%、15.54%、11.00%、18.09%、38.02%、46.58%、17.15%。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时任总经理宋国峰、屈东明,总经理周君,财务负责人杜波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9
标题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租赁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2017年特锐德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租回,公司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判断该租赁业务性质时,通过访谈等方式获取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8.27%,接近90%。在测试指标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你所审计人员未对租赁公司提供的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详细分析及获取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而将其作为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予以采纳,存在执业不谨慎问题。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2016年至2020年开展的附带工程施工的EPC、PC类型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2017年至2020年开展的以租代售业务存在误将销售业务确认为经营租赁业务的问题,2020年开展的充电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存在未对公司给予客户免SaaS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针对上述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验收单据等问题,造成未能发现跨期事项或未能准确判断相关业务实质或未恰当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三、或有负债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在销售设备及充电场站过程中,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给予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应履行售后质保义务,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对履行售后质保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进行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未合理测算公司承担质保责任等问题,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7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1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9
标题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国市监处[2021]47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21日,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滴滴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惠迪天津”)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签署协议,出资1亿元设立合营企业小桔特来电(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惠迪天津、特来电分别持股60%、40%。合营企业于2019年7月停止营业,并提交了注销流程。由于合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未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惠迪天津和特来电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批复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给予惠迪天津与特来电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5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56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8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8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89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5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5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51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7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8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8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81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4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3
标题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国峰、副总经理杜波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2号
批复原因宋国峰、杜波: 你们目前分别担任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18年3月26日分别买入股票162,500股、10,000股,涉及金额分别为2,048,340元、125,738元。公司于4月21日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你们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该日期的前30日内。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3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22日14时56分49秒至14时57分05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涨停价格17.34元分11笔共计申报买入10,406,800股,略高于或等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和买1档申报价格。其中,14时56分49秒委托的2笔共计2,000,000股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成交均价分别为17.31元和17.34元;14时56分50秒委托的第1笔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部分成交,成交39,850股,成交价格均为17.34元,其余960,150股买入申报未成交;14时56分50秒至14时57分05秒委托的8笔共计7,406,800股的买入申报未成交。截至9月22日收盘时,“冯志浩”账户以涨停价格17.34元申报买入8,366,950股未成交,占收盘时市场全部以涨停价格17.34元申报买入且未成交委托总数的91.16%;共成交2,039,850股,成交均价从17.31元至17.34元,成交金额35,340,269.20元。 2015年9月23日9时44分21秒至10时20分13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和买1档价格,分13笔申报卖出9月22日买入的2,039,850股,卖出成交均价从17.50元至18.31元成交金额36,731,779.50元,获利1,138,562.37元。
批复内容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以36,049,409.8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敏感期的认定 二、当事人之妻赵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异常频繁 三、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及获利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特锐德公司公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于某翔、屈某明、刘某坤、赵某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交易流水,笔记本电脑IP、MAC地址截屏,深交所关于交易获利情况的说明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特锐德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特锐德股票,没收当事人因内幕交易特锐德股票而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金额一倍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5
标题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公司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20号
批复原因2012年4月8日,你公司第一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超募资金5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公告中你公司称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而2011年12月30日,你公司购买中国银行“日积月累-日计划”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该资金于2012年1月5日赎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虽然出发点是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承诺;而公司董秘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后并未将不能进行委托理财的有关承诺纳入相关流程,最终导致没有能够避免此次失信行为。 此次事件的发生,说明公司在内控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公司责成财务部门规范了工作流程,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内控,并在重大资金支出方面加入与公司董秘及内控内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的环节,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2-02
标题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公司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0]第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0年2月1日披露200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一交易日你公司监事常美华的配偶张延森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共计500股。 该监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3.7.17条的相关规定,表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则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我部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经自查,时任发行人监事的常美华女士和其配偶张延森先生对发行人业绩快报具体事宜并不知情。因张延森先生对发行人发展长期看好,因此在其认为发行人股价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后买入股份,并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股份交易的行为。 作为补救措施,张延森先生就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向公司做出了说明,并承诺6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份,且未来如有收益,该收益归公司所有。张延森先生实际于2010年10月29日将所持500股股份全部以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卖出。经查实,张先生购买股票的价格为36.7元,出售价格为35.9元,其买卖本发行人股票共亏损400元,未产生应收归发行人所有的收益。 发行人董事会对此进行深刻反省,并将此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了通报,对常美华疏于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发行人董事会已向全体董监高人员发出通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发行人已就上述违规买卖股份情况及后续整改情况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做了报告。上述事项发生至今,发行人对董监高买卖股份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培训和管理,未再次发生敏感期间违规买卖股份的事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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