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30 |
标题 | 关于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2 |
标题 | 关于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21 |
标题 | 永兴材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
批复内容 | 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9]12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
批复内容 | 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5-25 |
标题 | 永兴特钢: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永兴达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88,600股,成交均价14.946元/股,成交金额1,324,215.60元;同时因误操作卖出19,300股,成交均价14.930元/股,成交金额288,149.00元。
经与永兴达核实,本次卖出公司股票属于操作失误所致,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买卖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自查,永兴达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公司及永兴达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1、永兴达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方等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4、永兴达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2019年5月23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7 |
标题 | 关于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3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3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8 |
标题 | 永兴特钢: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18]242号 |
批复原因 |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兴特钢”)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购买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或“标的公司”)股权相关事项作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说明回复,具体如下。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
标题 | 永兴特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97号 |
批复原因 |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9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8 |
标题 | 关于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