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1-0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第2.1.2条、第4.3.1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你公司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二、2020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3年12月29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你公司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三、你公司2023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四、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0万元、1,415.4万元、2,430.4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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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27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08号 |
批复原因 | (一)你公司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影响了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二)2020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3年12月29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你公司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三)你公司2023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四)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万元、1,415.4万元、2,430.43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局决定对王钲霖、郭翥、路
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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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2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308号 |
批复原因 | 一、你公司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影响了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2020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3年12月29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你公司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你公司2023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万元、1,415.4万元、2,430.43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局决定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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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27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沪税普八通[2024]2号 |
批复原因 | 普陀区税务局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纳税评估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出售部分股票补征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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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对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滁州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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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原股东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26号 |
批复原因 | 张少怀:经查,截至2019年9月26日,你与王丹、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灏股份”)38.82%的股份,来源为首发前取得。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14日,你与王丹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顺灏股份55,649,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2022年2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导致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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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9 |
标题 | 关于对张少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26号 |
批复原因 | 张少怀:经查,截至2019年9月26日,你与王丹、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灏股份”)38.82%的股份,来源为首发前取得。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14日,你与王丹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顺灏股份55,649,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2022年2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导致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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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4 |
标题 | 关于对张少怀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丹的一致行动人,与王丹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共卖出公司55,649,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你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导致你们在持有公司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超比例减持的违规比例为0.24%。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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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17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少怀女士出具的《因误操作违规卖出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函》,根据函中所述,2022年2月14日,张少怀女士因误操作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79%,成交均价为4.635元/股,交易金额为18,568,805.92元。本次减持后张少怀女士持有公股份16,458,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 |
批复内容 | 1、本次违规减持股份系当事人操作失误,并非主观故意,张少怀女士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明确今后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严格管理好个人股票账户,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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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5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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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25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解除停产整治决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环保[2019]7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对福建泰兴开展跟踪调查的情况,认定福建泰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福建泰兴停产整治措施即日起解除。 |
处理人 |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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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02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闽泉环停[2019]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对福建泰兴开展跟踪调查的情况,认定福建泰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研究,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福建泰兴产生废水的生产工序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
处理人 |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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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5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现将回复全文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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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01号 |
批复原因 | 顺灏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0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9年4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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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9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现将回复全文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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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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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3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6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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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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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4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6年5月18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17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2016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16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超出上述审议通过的额度,超出金额为2,328.4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6%,你公司对新增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及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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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2-28 |
标题 | 顺灏股份:关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文件批号 | 沪公(经)立告字[2017]100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 )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王斌、王钊德,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严重违规及其他行为,公司按浙江德美股东会决议内容启动歇业清算程序。近期,公司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上海市公安局对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决定予以刑事立案。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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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1-0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炜,时任财务总监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炜,时任财务总监高翔,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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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30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辞职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董事长、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辞职事项表示高度关注,并于2016年7月27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33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关注函所列的问题,公司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回复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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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8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沪[201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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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6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 |
批复原因 | 一、上海绿新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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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06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文件批号 | 桐公经立告字[2015]第29号 |
批复原因 | 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 |
批复内容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 从浙江省警方获悉, 原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之一王钊德因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7月4日已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并进一步侦查审理。
至于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受理的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等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桐公经立告字【2015】第29号)一案中·,其余涉案人员及其所涉犯罪行为,我公司仍将继续向相应执法机关提请控告,追究其相应刑事行为及民事赔偿责任。 |
处理人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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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5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经认真仔细核查,现将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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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上海绿新: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如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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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29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暨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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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0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 |
批复内容 | 鉴于目前浙江德美相关事项已经初步核查清楚,公司诉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王国友等人涉嫌侵占、挪用、合同诈骗等一案已获桐乡市公安局立案,且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浙江德美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41043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决定恢复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 |
处理人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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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事项的进展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文件批号 | [2015]嘉桐破(预)字第6-1号 |
批复原因 | 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 |
批复内容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嘉桐破(预)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德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定,浙江德美现有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裁定目前已送达生效。桐乡市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浙江徳美公司,并将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系列的评估、审计、追查财产等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王斌、王钊德等人作为浙江德美的实际经营者,若破产清算中发现其有涉嫌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鉴于此本公司在浙江德美公司受侵害事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集团”)现再次函告公司:顺灏集团坚定承诺,将依法承担公司为浙江德美向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责任,顺灏集团根据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已将共计170,320,528.56元现金交由法院冻结并存入指定的相应银行的账户或上海绿新帐号,上海绿新实际上已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失;同时,顺灏集团将向任何能向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桐乡市公安局提供浙江德美实际经营者王斌、王钊德等人违法犯罪及侵占藏匿资金流向线索并得以追返财物的正义人士提供奖励,每笔线索最高奖励金额可达该笔线索追返财物金额的30%,并为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联系电话138-1676-1160,联系人李先生。 |
处理人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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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2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桐公经立告字[2015]第29号 |
批复原因 | 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 |
批复内容 | 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等人职务侵占等犯罪一案,现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王国友等人已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处理人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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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9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2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亍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仹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监管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归属亍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15.45万元。我部关注到,造成亏损主要是由亍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失去控制导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请详细解释说明以下问题:
1. 期末你公司对浙江德美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900万元,你公司计提2,123.01万元的减值准备,请说明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2.由亍浙江德美预计未来很可能出现资丌抵债的情况,你公司为浙江德美的银行借款提供的1.61亿元的担保在本报告期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确认营业外支出,请说明确认预计负债的计算依据及合理性;
3.你公司投资收益中,根据对浙江德美丧失控制权日按公司持股比例持续计算的利得损失4,189.81万元,请说明计算依据及合理性;
4.请在核查的基础上说明,浙江德美丧失控制权事宜,是否尚存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未披露事项。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你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大缺陷。该缺陷是你公司对子公司管控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对子公司浙江德美的管理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导致公司2014年度失去对子公司浙江德美的控制。请据此自查并说明,公司在其他对外投资中,是否存在此类缺陷,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你公司第二、三期限制性股票因2014年业绩和预计的2015年业绩无法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故终止实施第二、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合规。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函件所列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经认真仔细核查,现就对《问询函》主要问题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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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8 |
标题 | 上海绿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8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81号),指出公司关于2014年度业绩快报、业绩修正公告的披露存在以下问题:2015年1月29日披露的《2014年度业绩修正公告》以及于2015年2月27日披露的《2014年度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差异较大,且2015年4月24日才再次披露修正公告,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醒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批复内容 | 针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就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工作,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尤其是《股票上市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准确性和信息披露的谨慎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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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4-25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桐公(经)受案字[2015]第56号 |
批复原因 | 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 |
批复内容 | 因王斌、王钊德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桐公(经)受案字【2015】第56号)受案回执。 |
处理人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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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19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23号),指出公司于2013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完成的公告》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公司在未完成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便按照股东大会审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权激励授予价格;②公司在实际执行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未能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针对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新学习了相关政策法规,严格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按政策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提升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执行有关证券事务时,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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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27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2]29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递延收益分类列示的金额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监管关注函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公司拟定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细心,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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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2-08-09 |
标题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约见函[2012]第2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8月6日,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成为英美烟草公司核准供应商的公告,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告事前审核时发现此公告的依据不够充分,且公告内容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2年8月9日出具《关于约见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的函》(中小板约见函[2012]第2号),约见了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其对上述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采取如下整改措施:①对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和处罚;②公司就内部信息沟通上报事宜召开了专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明确对有关重要信息在上报内容上的要求,在以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做到清晰和准确;③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信息披露的文字表达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2012年11月1日,公司收到英美烟草新加坡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签发的关于公司被确认为英美烟草亚太区域合格供应商(Qualified)的书面通知,至此,公司已正式纳入英美烟草新加坡公司的合格供应商(Qualified)体系。
截至目前,公司未再发生上述类似的信息披露问题。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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