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
标题 | 关于对周斌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榨菜或公司)董事长期间,你的配偶于2023年8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于2023年11月2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上述期间内买卖涪陵榨菜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涪环罚[2017]62号 |
批复原因 | 华凤榨菜厂在将169号暂存池内污水转移至140号暂存池过程中,由于水泵雨污水管接头脱落,致使污水经原污水管道流入外环境 |
批复内容 | 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9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涪环罚[2017]91号 |
批复原因 | 华飞榨菜厂将厂区1号榨菜池内最后清洗后的废水抽入1号门外原废弃污水井中排放进龙潭河 |
批复内容 | 罚款50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马武税务所行政处罚(涪陵税马武简罚[2019]100090)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涪陵税马武简罚[2019]100090 |
批复原因 | 2019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600元 |
处理人 | 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马武税务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眉地税稽罚[2017]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眉地税稽罚[2017]7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 |
批复内容 | 罚款58,350.70元 |
处理人 |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受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行政处罚(渝涪)食行罚[2017]6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涪)食行罚[2017]61号 |
批复原因 | 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130,500元 |
处理人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贵州省独山盐酸菜有限公司受到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地方税务局三分局行政处罚(独地税三分简罚[2018]31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独地税三分简罚[2018]31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照规定办理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地方税务局三分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2-29 |
标题 | 涪陵榨菜: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经理吴晓容女士之配偶王松先生,于2020年2月27日卖出了其持有的100股涪陵榨菜股票,因公司2020年3月17日前一个月为公司年报的窗口期,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应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本次交易不是吴晓容本人所为且交易数额较小、吴晓容本人对本次交易行为和年报业绩情况不知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1、对吴晓容女士进行严厉的通报批评;
2、责令将王松先生本次交易利得立马上交公司;
3、组织对董监高进行高管股票交易的注意事项培训。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5-20 |
标题 | 涪陵榨菜: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贺云川先生于2019年05月15日至2019年05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03,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4%,成交均价为29.43元,成交金额为8,923,229.73元。
经公司自查,贺云川先生本次减持前最近一次交易公司股票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卖出250,000股,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215,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40%,本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965,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24%。本次减持行为未构成短线交易、未发生在股票交易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主观获利的情形。
本次减持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3,153股,构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本人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本人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加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涪陵榨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讯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0号 |
批复原因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涪陵榨菜”)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9 |
标题 | 关于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7号 |
批复原因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你公司拟向谭兴惠、张杰等25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四川恒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星”)100%股权,拟向谭兴惠、程建等13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四川味之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味之浓”)100%股权。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有关方面予以完善。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问询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
标题 | 涪陵榨菜: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处罚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东兆长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兆长泰作为涪陵榨菜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涪陵榨菜股份9,090,400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4.51%。2015年5月28日,东兆长泰继续减持涪陵榨菜股份5,164,400股。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收市,东兆长泰累计减持涪陵榨菜14,254,800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7.07%。东兆长泰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涪陵榨菜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4,179,8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51,852,134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向英,其他责任人员为周雅萍。
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涪陵榨菜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东兆长泰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和其他人员周雅萍予以警告。
3.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9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950万元。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处以20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周雅萍处以3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周雅萍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6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涪陵榨菜: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渝证调查字2015003号 |
批复原因 | 东兆长泰涉嫌违规减持涪陵榨菜股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东兆长泰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