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18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4号 |
批复原因 | 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年少提坏账准备15,246,742.47元,虚增利润15,246,742.4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5%。凯撒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郑合明、孔德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何啸威、刘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彭玲、马汉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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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620240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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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标题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79号 |
批复原因 | 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针对询证函回函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致同所、王淑燕、楚三平、陆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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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邱旭东、张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80号 |
批复原因 | 一、折现率中的个别风险参数的确定存在瑕疵。
二、杭州幻文相关年度所得税负率计算过程不统一。
三、评估测算采用的部分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不一致。
四、评估工作底稿存在缺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华亚正信、邱旭东、张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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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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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0 |
标题 | 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到期理财产品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23日董事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6.3.13条、第6.3.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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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4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07号 |
批复原因 |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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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8号 |
批复原因 |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8号)。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公司现就函件事项作出说明并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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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1 |
标题 |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向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南简罚[2017]1285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国税南简罚[2017]12856号 |
批复原因 |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1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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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7号 |
批复原因 | 凯撒文化于2017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本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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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3号 |
批复原因 | 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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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8 |
标题 | 凯撒文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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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1 |
标题 |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号 |
批复原因 | 李某、郑某是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撒文化)拟收购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周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郑某系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毅与李某、郑某存在联系,周毅使用多个账户持续交易“凯撒文化”股票,共获利约34.5万元。周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周毅违法所得约34.5万元,并处以约34.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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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6 |
标题 | 凯撒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8号 |
批复原因 | 凯撒股份于2016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本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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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69号 |
批复原因 | 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等6个账户(简称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的方式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的方式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支股票,涉及12个周期,账户组盈利合计约539万元。 |
批复内容 | 陈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1)、(4)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约539万元,并处以约539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388,932.32元,并处以5,388,932.3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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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勇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杨勇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二、内幕交易凯撒股份
三、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2014年3月14日,陈某彬向杨勇刚打听凯撒股份能不能买,杨勇刚建议他买入凯撒股份,陈某彬于是让其妹妹陈某英分批买入凯撒股份股票。陈某英之后操作“陆展松”账户在当天买入凯撒股份212,600股,成交金额2,004,16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证券交易MAC地址等证据证明。
杨勇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杨勇刚构成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264,008.61元,并处以罚款264,008.61元。
二、杨勇刚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处以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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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2 |
标题 | 凯撒股份:董事会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5]第2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16日,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凯撒股份”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23号),要求公司对《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组织交易对方及各中介机构进行逐一落实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回复,同时按照重组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对《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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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10-10 |
标题 |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30日,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卓智鑫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误操作买入3,000股,买入价为14.25元/股,成交金额42,750元,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获利510元。之后,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8日(误操作买入3,000股后)期间卓智鑫盈继续卖出1,715,103股,成交均价14.08元/股,成交金额24,147,443元,再次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价为14.25元/股,卖出均价14.08元/股)。卓智鑫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收回本次交易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已发函通知卓智鑫盈停止违规操作,在最后一笔买卖凯撒股份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买卖凯撒股份股票。卓智鑫盈也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2、卓智鑫盈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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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12 |
标题 |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1]4号 |
批复原因 | 1、首发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待加强。
2、董事会运作需进一步规范。
3、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4、内幕信息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
批复内容 | 本次公司通过全面深入的自查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及工作指导,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责任部门规范运作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公司发展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法人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断认真完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优化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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