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19 |
标题 | 亚厦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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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04 |
标题 | 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71号 |
批复原因 | 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
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
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
务列报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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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9-0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7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70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
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
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
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
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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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
标题 | 亚厦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亚厦”)董事会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问询函所述问题。 |
批复内容 | 经认真分析,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及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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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亚厦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3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8号)。 |
批复内容 | 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进行认真讨论和分析,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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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2-0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海富和监事王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3]4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丁海富和监事王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7月11日,公司董事长丁海富和监事王震分别卖出股票621,000股,涉及金额均为19,077,120元。而公司2013年度半年度报告原定于2013年8月2日披露,后推迟至2013年8月15日披露。
本所认为,丁海富、王震分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公司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丁海富、王震的违规事实及情节,考虑到丁海富、王震事后积极整改,已分别主动上缴200万元给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丁海富、监事王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丁海富和王震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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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11-06 |
标题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丁海富先生、监事王震先生于2013年7月11日减持了公司部分股票,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19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丁海富先生、王震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分别主动将减持所得10%(凑整后各为200万元)上缴公司并归公司所有,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述人员或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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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03 |
标题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需进一步完善经理层任期经营目标责任约束及奖惩措施。
2、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经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工作细则,并于2007年11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于当时公司还是拟上市公司,所以仅仅是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机构,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的工作也未完全独立展开。公司改制设立以来,在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方面主要以规范为目标,在发挥董事会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作用,尤其是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方面,认识不够,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3、公司内部审计力度有待加强,内部稽核、内部监督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4、公司需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5、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尚未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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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1、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人治理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充分认识到加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改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有了高度的认同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和整改,公司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问题得以发现,并得到了切实的整改,公司三会制度及日常运作更为规范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更为切实的执行,公司内部管理的程序得
以优化,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得以提高。
3、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三会职责更加明确,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的加强和外部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强化了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强化内部规范管
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职责,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在其后的工作中,继续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切实提高公司质量,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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