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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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17 |
标题 | 关于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在2015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事项中,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承诺上海新高峰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每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00万元、10,625万元、13,281万元和16,602万元,否则Green Villa Holdings Ltd.需依据约定对亚太药业进行补偿,任军对业绩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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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86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时,GreenVillaHoldingsLtd.、任军承诺上海新高峰2015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49,008.00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上海新高峰2016年至2018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与成本的情形,经会计差错更正后,2015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实际为35,047.23万元。GreenVillaHoldingsLtd.、任军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需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截至目前,GreenVillaHoldingsLtd.、任军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GreenVillaHoldingsLtd.、任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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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监管函(戴铭川、叶清文)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2]283号 |
批复原因 | 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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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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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0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查明的事实,你所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 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二、 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请你所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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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5-06 |
标题 | 关于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亚太药业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关注重要供应商资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业务性质和交易模式等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保持合理怀疑,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为亚太药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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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陈永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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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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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魏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魏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2年1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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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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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秦冲: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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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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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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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时中: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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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17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1号 |
批复原因 |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
二、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
批复内容 |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5万元,并处以310万元罚款;
二、对陈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对赵海荣、周小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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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因前述事项,亚太药业于2021年3月27日对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由86,287.45万元、108,295.11万元、130,970.92万元调整为76,234.19万元、90,686.87万元、113,239.27万元,2016年-201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由12,529.06万元、20,215.21万元、20,778.58万元、-206,865.49万元调整为9,680.09万元、13,950.05万元、15,094.60万元、-192,067.38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陈尧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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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因前述事项,亚太药业于2021年3月27日对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由86,287.45万元、108,295.11万元、130,970.92万元调整为76,234.19万元、90,686.87万元、113,239.27万元,2016年-201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由12,529.06万元、20,215.21万元、20,778.58万元、-206,865.49万元调整为9,680.09万元、13,950.05万元、15,094.60万元、-192,067.38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吕旭幸,董事、财务总监何珍,董事钟婉珍,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副总经理沈依伊,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黎明,时任董事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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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因前述事项,亚太药业于2021年3月27日对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由86,287.45万元、108,295.11万元、130,970.92万元调整为76,234.19万元、90,686.87万元、113,239.27万元,2016年-201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由12,529.06万元、20,215.21万元、20,778.58万元、-206,865.49万元调整为9,680.09万元、13,950.05万元、15,094.60万元、-192,067.38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陈尧根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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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8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3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尧根、何珍、沈依伊、任军: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分别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债务合伙份额转让剩余款7,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担保、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461万元。亚太药业未对以上两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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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3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21]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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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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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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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度,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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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1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处罚字[202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亚太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
1、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5、对钟婉珍、平华标、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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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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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1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15日,亚太药业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先后与相关方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KGF2的专利转让费、股权转让费及课题费支付的确认函》,向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1.2亿元,占亚太药业2018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4%,亚太药业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尧根,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任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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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6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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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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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调查字2019428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任军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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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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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02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调查字2019427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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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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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6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9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问询函中就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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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7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问询函中就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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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4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4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9年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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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0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传达了问询函的内容。根据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涉及的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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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传达了问询函的内容。根据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涉及的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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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1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6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公司现结合重组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修订情况逐一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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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0 |
标题 | 亚太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6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正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对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公司将尽快完成《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和相关文件的补充完善及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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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10 |
标题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3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3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30号):“2015年4月28日,你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6月4日,你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称,该事项与收购资产有关。截至2015年6月10日,你公司股票停牌时间已达30个交易日,先后五次以该事项处于筹划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由申请延期复牌,但均未在承诺的预计停牌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申请股票复牌。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说明所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并在2015年6月12日前就上述事项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请你公司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尽快申请股票复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该关注函的相关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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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下发《年报现场检查反馈意见》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9月23日-25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年报现场检查反馈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浙江证监局检查后下发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逐项加以落实。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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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5-23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亚太药业年报关注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亚太药业年报关注事项》的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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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26 |
标题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个批次胶囊剂产品铬超标有关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有3个批次的产品涉及铬超标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对上述三个批次的胶囊剂产品进行自检和送检,其自检和送检结果均符合《2010版中国药典》中关于铬含量的要求。公司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处理人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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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4-23 |
标题 | 亚太药业: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2]71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上市字[2012]71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
批复内容 |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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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30 |
标题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监管培训试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0]134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尚未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控制度
2、公司已经构建公司与投资者的网络沟通平台,需进一步充实其具体内容,增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
3、公司应按季将外单位调研记录报送我局备案。
4、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加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公司认识到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公司将继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把本次活动达到的目标保持好并持续完善提高。今后,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意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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