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1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志坚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61号 |
批复原因 | 刘志坚:
2023 年 5 月 25 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期间,你与一致行动人刘琪对公司的
合计持股比例从 29.52%降低至 20.23%, 累计变动比例为 9.29 %,
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回购注销等原因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
5.94%,你主动增减持累计变动比例为 3.35%。你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时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直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才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本所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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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8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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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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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5 |
标题 |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7号、中国证监会[2016]87号 |
批复原因 |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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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08 |
标题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格规范公司董监高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吴昌国知悉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
二、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进行短线交易
吴昌国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神剑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作为神剑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利用他人账户,在六个月内频繁交易“神剑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有针对性的召开了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析上述人员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的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述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整改措施如下:
(一)召开会议通报本次违规事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二)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三)加强报告制度,严格公司信息管理和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整改措施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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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昌国、王敏雪、王学良)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吴昌国知悉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
二、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进行短线交易
吴昌国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神剑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作为神剑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利用他人账户,在六个月内频繁交易“神剑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吴昌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899.54元,并处以67,899.54元罚款;
二、对王敏雪、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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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5-30 |
标题 | 公司高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
文件批号 | 皖证调查通字1346、1347、1348号 |
批复原因 | 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2013年5月29日,公司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通字1346、1347、1348号),通知内容如下:
“王敏雪、王学良、吴昌国:因你涉嫌内幕交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因该调查事项触及有关披露义务,请你提请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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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24 |
标题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11]258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8月24日,针对公司2010年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中,安徽证监局出具《监管函》(皖证监函字[2011]258号),关注内容如下:
(1)“三会”运作及制度建设方面: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按照证监会公告[2010]37号要求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三会”会议记录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2)防控内幕交易方面:公司对2010年年报业绩快报、利润分配方案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未按安徽证监局要求填写预约登记表等。
(3)年报编制及披露方面:年报披露的内容与格式需进一步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未按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4)内部审计方面: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范围及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符合《内部审计制度》要求。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做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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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12 |
标题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字[2010]268号 |
批复原因 | 1、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2、需“三会”会议资料管理规范性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并完善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运作各项工作流程。
公司将以本次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为契机,坚持不懈地加强公司治理工作,在巩固整改成果的同时,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职意识,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重视投资者关系的维护工作,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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