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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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1
标题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3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南监管局[2023]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万中华,男,1969年10月,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中华涉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中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中华控制并使用“方陶”等账户情况 万中华实际控制“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等5人的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买入ST交投的交易由万中华决策并实施,万中华能行使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证券账户表决权。 二、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三、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卖出证券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27.34元,并处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2
标题关于对沈亚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号
批复原因你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或公司)进行股份减持预披露称,截止披露日你持有ST交投股份13,697,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经查,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ST交投股份2,476,569股,减持数量占ST交投股份总数的1.35%,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的规定。同时,你作为ST交投5%以上投资者,累计减持股份达到1%时,未在事实发生次日通知ST交投并予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9
标题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亚飞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3号
批复原因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显示,你作为ST交投持股5%以上的股东,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ST交投股份不超过5,523,985股,不超过ST交投股份总数的3%。ST交投于2023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累计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显示,你于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ST交投股份247.66万股,占ST交投股份总数的1.35%,即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你减持ST交投股份数量超过ST交投股份总数的1%。
批复内容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2-07
标题关于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41号
批复原因根据ST交投于2022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1月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ST交投股票9,305,434股,占ST交投总股本的5.05%。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万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ST交投股票5,426,584股,占ST交投总股本的2.95%。截至2022年8月1日,万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合计持有ST交投股票14,732,018股,占ST交投总股本的8.00%。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首次持有ST交投股份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ST交投股票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22
标题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监管函[2022]第2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5
标题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5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2
标题*ST云投: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78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78号)。
批复内容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内容进行逐项落实,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26
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云投生态及张清、申毅、谭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
批复原因*ST云投全资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产于2019年7月29日竞拍得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JD162号、JD163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ST云投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竞拍土地使用权议案,8月7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存在竞拍土地使用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批复内容云南证监局决定对*ST云投及董事长张清、总经理申毅、董事会秘书谭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0
标题*ST云投:关于对深交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3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3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2019年半年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半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77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77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根据问询函要求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8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9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深交所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21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21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半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4
标题关于对云南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云南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7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75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了保留意见和强调事项。同时,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4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21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21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4
标题关于对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47号
批复原因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你公司作为云投生态的控股股东,在云投生态披露业绩预告前1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83,300股,涉及金额759,034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25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25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云南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8]第54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云南证监局关于云投生态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8】第54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云南证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5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79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79号)。要求公司对杜其星起诉公司的案件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共同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8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18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18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共同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1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6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6]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2016年年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20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20号),要求公司就2016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2016年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1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对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1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1号)。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13号
批复原因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13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给予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结合2014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28
标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
批复原因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首先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何学葵与他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何学葵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批复内容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2)昆民五初字第97-9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04-107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09-111号共计10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92,211.83元,由各原告负担。 (二)对(2014)昆民初字第100-103号、(2014)昆民初字第108号共计5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5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528.39元。 2.被告何学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4,659.83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共同负担。
处理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1
标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
批复原因法院认为: 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批复内容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8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3号共计2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2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10元。 2.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809.68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
处理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18
标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共计11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批复内容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6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2号共计2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2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25.2元及各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2,618.31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2014)昆民初字第52-60号共计9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19,634.47元,由各原告负担。
处理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11
标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共计47份《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行,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批复内容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共计4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4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01.79元及(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3,424.8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2014)昆民初字第44-50号共计7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7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116.53元及各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2014)昆民初字第18号、(2014)昆民初字第20-23号、(2014)昆民初字第25-43号、(2014)昆民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初字第81号共计36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96,406.23元,由各原告负担。
处理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27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号
批复原因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问询函》,函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当期销售净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请结合产品价格、成本及产品构成、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化情况,说明销售净利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公司收入中绿化工程施工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77.92%。请说明公司对该绿化工程施工采取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说明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3.公司本期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0792.54万元,占公司本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69.25%,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进行详细说明,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4.请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详细说明。 5.公司披露,2013年度公司绿化苗木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446.52%。请对该项业务收入在2013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南充BT工程—东湖公园”、“南充BT工程—北部新城道路”均为2011年3月23日签订合同,但目前工程完工率分别仅为15.55%、37.41%。请公司对此两项工程目前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7.请对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项目及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8.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969.4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请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9.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未披露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代为偿付民事索赔的承诺。请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10.公司存货本期期末余额为82426.9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数为780.37万元,请对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11.公司披露的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杜其星工程垫款9152.68万元,请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12.公司预计负债中,预提绿化工程后期管养费本期末余额为1206.35万元,请对该管养费的形成、费用预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13.公司年报中披露,未到期的履约保函中,担保金额为5962.95万元,保证金为495.72万元。请公司对此履约保函的业务形成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照相关规则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
批复内容公司结合2013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5-31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3]23号
批复原因1、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2、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2、对赵国权、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3-27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0]89-1号
批复原因(一)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二)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批复内容(一)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二)绿大地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女士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何学葵女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于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绿大地2007年、2O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已对何学葵女士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O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蒋凯西先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于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已对蒋凯西先生刑事处罚,不再行 政处罚。 (四)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赵国权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五)时任董事胡虹女士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胡虹女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六)时任董事黎钢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黎钢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七)时任董事钟佳富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钟佳富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八)时任董事普乐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O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乐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九)时任董事罗孝银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罗孝银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时任董事谭焕珠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0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谭焕珠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一)时任独立董事郑亚光先生为绿大地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郑亚光先生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二)时任总经理毛志明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毛志明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三)时任总经理徐云葵女士为绿大地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徐云葵女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四)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先生为绿大地2O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陈德生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7-18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监管函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97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及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内容,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2-0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4号
批复原因2012年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4号)。 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4号指出:“你公司于2012年2月2日刊登公告,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字[2012]1号),认为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的判决确有错误,故对判决书提出抗诉,提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这一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在较大暂停上市风险,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做好如下工作: 一、每两周刊登一次关于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方面: 1、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可能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如果法院未能在今年年报披露期间审理结束并判决,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再次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尽快制定风险处置应急预案,以应对相关风险 你公司应当针对目前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风险处置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公司根据关注函的相关要求,做了以下工作安排: 1、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刊登了《关于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针对公司股票所面临的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制定了《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3、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披露了《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23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1]183号
批复原因2011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1〕183号)。 云证监函〔2011〕183号指出:“根据我局了解情况,截至今日,你公司仍未确定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鉴于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等诸多问题,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会计技术处理,且你公司201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若2011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将面临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我局对你公司存在的年报风险表示关注。你公司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聘请年报审计机构,认真编制2011年年报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2011年年报按期披露,同时你公司还应认真应对年报披露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做出以下整改: 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3日、2012年1月19日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 同时,根据监管函的要求,公司认真组织201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经过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于2012年4月26日披露了《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2-13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7号
批复原因2011年1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7号)。 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7号指出:“据悉,你公司至今尚未确定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报的,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不及时纠正,股票最快将在停牌6个月后终止上市。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组织2011年年报披露相关工作,尽快聘请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披露2011年年报。”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3日、2012年1月19日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认真组织201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经过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于2012年4月26日披露了《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0-27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110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2011年10月15日披露的《民事诉讼公告》,公司于2011年9月4日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该院已受理周永华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绿化苗木款5,327,21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并采取了冻结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公司上述银行账户于2011年8月24日被司法冻结。公司对上述信息未能做到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切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0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99号
批复原因2011年9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99号)。 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99号指出:“绿大地2011年2月26日披露的年度业绩快报显示,2010年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179,240.97。但绿大地2011年4月30日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477.858.05元。公司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绿大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的相关规定。绿大地董事长郑亚光、董事施贲宁、董事岳建伟、时任独立董事黄文锋和监事张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绿大地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非常关注,请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8-29
标题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绿大地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批复内容鉴于绿大地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绿大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何学葵、胡虹、王光中、李鹏、谭焕珠、张学星、王晓东、陈德生、徐云葵、李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1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1]77号
批复原因2011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1〕77号) 云证监函〔2011〕77号指出:“经审阅你公司2010年年报及近期日常监管工作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实施方面存在问题 二、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报告,目前公司面临不能支付银行利息、发不出职工工资,绿化工程项目不能正常开工等严峻局面,公司存在资金风险和财务危机。 三、公司2010年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被深交所评定为不合格。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及时进行了自查,制定整改方案予以整改并公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2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1]33号
批复原因2011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1〕33号) 云证监函〔2011〕33号指出:“鉴于近期你公司年报编制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我局提醒你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10年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年报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尽快完成审计工作。”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根据监管函的相关要求,公司认真组织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经过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对外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符合法定要求。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1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1]26号
批复原因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1〕26号) 云证监函〔2011〕26号指出:“2011年4月7日,你公司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为确保公司2010年年报按期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充分评估风险,进一步补充公司应急预案,包括公司治理风险应急预案,在公司高管缺位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明确指定专人代其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能得以正常开展。 二、在当前公司财务总监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你公司应明确指定代行职责者,确保财务总监职务得以正常履行,且不能形成财务总监职务长期空缺,确保公司2010年年报按期披露。 三、你公司应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风险,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1、公司充分评估了风险,并进一步补充了公司的应急预案。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该预案详细规定了在某一个高管缺位时,由别的高管代其履行职责。 2、因公司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为确保公司2010年年报按期披露,由公司董事长郑亚光代其履行职责。 3、公司认真组织2010年年报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经过公司与审计机构的共同努力,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符合法定要求。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04-09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财务总监李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批复内容2011年4月8日,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将尽快落实财务负责人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 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
处理人云南省公安机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18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1]18号
批复原因2011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1〕18号)。 云证监函〔2011〕18号指出:“2011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11年3月17日接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我局立即约谈了你公司总经理王光中、财务总监李鹏等高管,就防止管理缺位,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年报按期完成,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事项提出了监管要求,现再次要求你公司: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根据公司治理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和董秘; 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风险,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并且在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过程中注意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和公平性; 五、分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积极与审计机构做好沟通和配合,按期按质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03-18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公直经逮通字[20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批复内容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 年3 月17 日20 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云公直经逮通字[2011]3 号),现羁押在云南省看守所。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公司将根据案情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选举新董事长或董事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工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处理人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1-28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号
批复原因2011年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号) 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6号指出:“我部在近日与公司的沟通中关注到,公司至今尚未确定2010年年报审计机构。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组织2010年年报编制工作,尽快聘请2010年年报审计机构,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披露2010年年报。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条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准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机构。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认真组织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经过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于2011年4月30日对外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12-31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处理人公安机关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0-07-12
标题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0]226号
批复原因一、 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 三、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本所认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11.3.3条及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学葵,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董事胡虹,时任董事黎钢、钟佳富,独立董事郑亚光、谭焕珠,时任独立董事普乐、周观亮、罗孝银,时任监事刘玉红、石廷富、王云川,副总经理徐云葵、陈德生,时任副总经理李梦龙,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林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学葵,时任监事刘玉红、王云川,副总经理徐云葵、陈德生,时任独立董事罗孝银,时任副总经理李梦龙,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董事胡虹,时任董事钟佳富,时任董事黎钢,监事石廷富,独立董事郑亚光、谭焕珠,时任独立董事周观亮、普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林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5-25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85号
批复原因2010年5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0〕85号) 云证监函〔2010〕85号指出:“2010年5月21日,你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八项议案。同日,你公司披露了长达28页的《2009年年度报告补充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对年度报告中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自主繁育的苗木营业收入、前5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合计等重要会计事项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说明进行了多处更正和补充,不仅反映出你公司披露的2009年度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而且该“补充及更正”使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发生了重大变化。就以上问题,我局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补充及更正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该补充及更正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2009年度报告更正事项展开专门调查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由于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同日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补充及更正公告,你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 四、作为公众公司,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严肃性,对于2009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云证监函〔2010〕85号监管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5-20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82号
批复原因2010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监管的函》(云证监函〔2010〕82号)。 云证监函〔2010〕82号指出:“你公司披露的2009年年报显示,2009年公司净利润-1.51亿元,其中对月望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文山广南林地使用权计提了无形资产净值准备5,830.05万元;根据退回苗木统计表、死亡苗木现场勘验记录,确认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19,201.33万元(其中属2010年退回的2009年苗木销售10,823.19万元),确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52万元;依据死亡苗木现场勘验记录,确认2009年发生的苗木损失15,508.26万元并列入营业外支出。公司还对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2008年营业收入等重要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鉴于:一是前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二是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前述事项进行了保留,我局要求你公司: 一、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近两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特别是就审计机构保留事项进行重点自查。 二、在自查的基础上,你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就2009年报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重新进行专项审计,形成专项审计意见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予以披露。 公司自查及专项审计工作应在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云证监函〔2010〕82号监管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29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72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年报风险的函》(云证监函〔2010〕72号) 云证监函〔2010〕72号指出:“根据我局掌握的情况,你公司应对以下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一是直到2010年4月28日公司才披露《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风险释放不够充分,一旦年报披露内容与《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存在较大差异,将进一步引发市场不稳定,甚至出现突发性事件。 二是你公司存在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2009年年报以及2009年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风险。若公司未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年报则你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将对此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年报或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深交所可能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股票还面临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系列风险。 为防范风险,现责令你公司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 二、立即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稳工作。”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一、公司根据监管函的相关要求,公司认真组织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公司与审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防范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28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70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0〕70号)。 云证监函〔2010〕70号指出:“按照你公司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第1季度报告>披露及近期董事会工作的时间安排表》(云绿字[2010]012号),你公司应在2010年4月26日披露《200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同时及时披露《200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也是你公司在2010年3月30日披露2009年业绩预亏及持续旱灾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时做过的重要承诺。 你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在2010年4月26日披露《200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已经违背了证券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局责令你公司及董事会严格按照规定,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立即披露公司风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20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66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再次要求绿大地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函》(云证监函〔2010〕66号)。 云证监函〔2010〕66号指出:“针对你公司存在的2009年年报可能无法按期披露的风险,我局已向你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要求你公司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09年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顺利披露。就目前你公司2009年报及2010年1季度季报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切实防范定期报告披露风险,我局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必将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你公司的责任,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年报审计机构,为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009年年报及2010年一季度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三、你公司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我局再次提醒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诚信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本着‘诚信、真实、客观’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所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你公司应在4月20日前制定并向我局提交确保2009年年报及2010年1季度季报按期披露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间表,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 五、针对公司定期报告未能按期披露等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你公司应在4月20日前制定并向我局提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19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5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5号)。 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5号指出:“你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刊登了2009年度业绩预亏及持续旱灾重大风险提示公告,预计公司2009年度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亏损。到目前为止,你公司仍未刊登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09年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也变更延迟至2010年4月30日。同时,我部了解到,你公司和相关各方到目前为止仍未就2009年定期报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最晚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披露2009年年报,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公司,本所自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14.1.1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年报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本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定股票上市交易。 请你公司和相关各方高度重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认真做好定期报告的各项工作,尽快刊登200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确保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确定了2009年度财务数据,并于2010年4月28日披露了《2009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利62,116,195.36元修正为亏损127,956,790.80元。同时经过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对外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15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64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10〕64号)。 云证监函〔2010〕64号指出:“2010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09年业绩预亏及持续旱灾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并称,目前公司仍在自查过程中,待相关数据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在披露此公告前后,我局多次要求你公司要做好风险披露释放工作,化解市场风险,但截止目前,你公司承诺过的《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都未发布,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真实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局责令你公司: 一、按规定最迟在本周内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明确向投资者披露2009年业绩亏损的真实原因以及公司自查结果对2008年年报的影响,充分揭示风险。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所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07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10]54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绿大地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0〕54号)。 云证监函〔2010〕54号指出:“鉴于你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后的运行情况,我局再次郑重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09年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顺利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公司进行了相关整改。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02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1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1号)。 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11号指出:“2010年3月18日,你公司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2010年3月30日,你公司刊登了2009年度业绩预亏及持续旱灾重大风险提示公告,预计公司2009年度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亏损。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一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一季报报告。请你公司和相关各方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定期报告的各项工作,尽快确定相关业绩数据,及时刊登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确保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按时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 公司根据关注函的相关要求,确定了2009年度财务数据,并于2010年4月28日披露了《2009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经过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对外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和《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03-18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9-10
标题云投生态: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云证监函[2009]106号
批复原因2009年9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云南证监局关于对绿大地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09〕106号) 云证监函〔2009〕106号指出:“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章程与作为章程附件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存在重大不一致 二、公司章程与作为章程附件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公司章程规定存在缺陷 四、募资管理规定存在缺陷 五、对前期治理问题整改落实力度不够 上述问题显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制度不够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我局对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示关注,请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公司制定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的整改方案》。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09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内审部在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审批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事后审计监督中发挥的作用有待加强,内审工作有待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司法律事务的风险控制不足。尽管有三家法律事务机构同公司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但公司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公司的合同等法律事项进行风险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没有约定责任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职业能力,风险无法掌控,责任无法追究。 (三)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不足,连同董事会秘书仅有2 名专职人员。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云证监[2008]150 号)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公司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治理细则,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公司设立了专门电话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了社会公众评议工作,并接受了云南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公司针对自查阶段、公众评议阶段以及云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对公司治理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制订了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05
标题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治理细则
文件批号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批复原因第一部分 特别提示 第二部分 公司治理概况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四部分 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 第五部分 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批复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审计职能,2008年1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将内审部的管理序列进行调整,将其工作向总经理负责调整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公司赋予了审计部更大的权利,不仅限于对公司财务核算过程的事后审计,并将审计工作流程前置,在事前、事中进行审计,以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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