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8 |
标题 | 青岛食品:关于公司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
批复原因 | 李江:经查,你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食品”或“公司”)时任职工监事,配偶匡彩玉于2021年11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金额9,807元,又于2021年11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金额8,874元。你担任监事期间,你配偶匡彩玉将持有的青岛食品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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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09 |
标题 | 青岛食品: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李江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其配偶匡彩玉女士于2021年11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2021年11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匡彩玉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李江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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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青岛青食有限公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住建罚[2019]605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城住建罚[2019]6053号 |
批复原因 | 因青食有限建设的位于青大工业园的餐厅、综合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于2002年擅自违规交付使用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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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青岛青食有限公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住建罚[2019]605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城住建罚[2019]6054号 |
批复原因 | 因青食有限建设的位于青大工业园的生产车间、标准车间未组织竣工验收,于2002年擅自违规交付使用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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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5-22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0]4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1999年和2002年两次回购股份,并进行了后续处置,相关情况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此外,《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1999年9月至2017年7月公司股份登记过户情况”的表格相关数据存在错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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