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23 |
标题 |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闽监能罚字[2021]10号、11号、12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1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蕉城闽电的后续检查中,发现闽东电力、蕉城闽电、环三亿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闽东电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10万元罚款;
2.给予通报批评。
决定对蕉城闽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决定对环三亿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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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闽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宁)食药监食罚[2018]7-1号 |
批复原因 | 1.环三公司在购进葡萄酒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环三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撤销(宁)食药监食罚〔2018〕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环三公司在购进葡萄酒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
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
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
查验记录、出广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同时环三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注》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力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
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
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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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8 |
标题 | 闽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食品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宁)食药监食罚[2018]7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份,环三公司受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瑞公司)的委托,从深圳市联鑫瑞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联鑫公司)采购葡萄酒,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货值金额1429525元。2018年2月11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附属楼一楼的仓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两款三批次葡萄酒中文外标签均未标示进口商、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两款三批次葡萄酒进行抽样送检,并对上述葡萄酒进行就地查封。经调查认定,环三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即原查封现已解除查封,现存于东晟泰丽园附属楼一楼环三公司仓库)的葡萄酒:(1)唐娜·男爵美乐红葡萄酒3936瓶(含抽样送检9瓶);(2)唐娜·玛菲庄园红葡萄酒660瓶(装瓶日期2012年9月18日的葡萄酒393瓶,装瓶日期2012年7月9日的葡萄酒267瓶,含抽样送检9瓶/批次,共18瓶);2、并处货值金额1429525元5.1倍的罚款7290577.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
处理人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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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闽东电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复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18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我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18号)(下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逐一作出了说明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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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5号 |
批复原因 |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及时通知闽东电力披露你公司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情况,导致闽东电力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具体情况如下:
一、你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4月9日质押闽东电力股票4,400万股、4,400万股,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两次质押股份比例均超过闽东电力总股本的5%,但直至2014年4月21日才披露前述信息。此后,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4日、4月9日解除前述股份质押,但直至6月19日才披露相关股份解除质押的信息。
二、你公司于2015年4月8日质押闽东电力股票4,900万股,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闽东电力总股本的5%,但直至6月19日才披露前述情况。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肃开展内部问责。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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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
2、公司部分董事存在多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能真正做到勤勉尽责。
3、尚未建立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治理和勤勉尽责意识得到增强,日常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逐步增强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并持续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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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3-15 |
标题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7]9号 |
批复原因 |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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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3-30 |
标题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立通字2005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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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3-24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自2004年4月起先后挪用募集资金32460.8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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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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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4-12-03 |
标题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翁小巧在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期间,涉嫌严重违纪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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