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0-25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文件批号 | 锡检保[2024]24号 |
批复原因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批复内容 |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曹克波取保候审,期限从2024年10月24日起算 |
处理人 |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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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5-08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取保候审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锡公(经)取保字[2024]6号、锡公(经)取保字[2024]7号 |
批复原因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2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所涉及事项被无锡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财务总监钱建芬、财务经理刘华接受调查。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锡公(经)取保字(2024)7、6号】,钱建芬、刘华已办理取保候审,期限自2024年5月7日起算。 |
批复内容 | 目前,钱建芬女士、刘华先生能够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无锡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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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夏正曙、柏荣甲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你们作为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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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7-11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6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8日,模塑科技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模塑科技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依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模塑科技因收入、费用确认时点错误、虚减成本等,对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2020年度利润总额调减3,063.37万元,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由3,897.43万元下调至834.07万元,变动幅度78.60%。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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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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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04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47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公告显示,你公司代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垫付罚款合计190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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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2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夏正曙、柏荣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3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查明的事实,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于2020年4月一次性确认对北汽模塑大额技术开发服务收入2,220.00万元,与以往按月平均确认收入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2020年模塑科技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较上期增长97.80%,且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模塑科技2020年度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对于该项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并未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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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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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3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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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8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9号 |
批复原因 |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00万元。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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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24 |
标题 | 模塑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2017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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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1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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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2 |
标题 | 关于对曹克波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1号 |
批复原因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9月底,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不合理费用报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57.83万元。截至2021年12月,你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28.02万元利息。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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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2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资金占用。
2.会计差错更正。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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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62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劳务外包情况。
三是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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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3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9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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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06 |
标题 | 模塑科技:【2021-04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7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有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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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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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5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号。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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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9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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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4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9]1号 |
批复原因 | 闵浩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余某、赵某芳、闵某、闵浩相关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模塑科技”1,585,100股,获利514,883.65元。
闵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闵浩违法所得514,883.65元,并处以1,544,650.95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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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影响15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27,164,867.74元。
2014年3月17日,10:19:03至14:55:55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11.74元分170笔共申报买入“模塑科技”45,675,800股,占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8.32%;账户组撤单18,368,622股,占账户组申报买入量的40.22%;账户组成交3,907,778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6.56%。当日该股涨幅10.03%,深证成份指数涨幅1.40%,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8.63%。
2014年3月18日9:38:23至14:12:35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3月17日购入的“模塑科技”合计3,482,829股,成交金额43,885,832.78元,卖出均价12.60元,获利2,699,211.75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廖国沛违法所得27,164,867.74元,并处以54,329,735.4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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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9 |
标题 |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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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15 |
标题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9]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联交易公告》,收购控股股东模塑集团所持有的无锡鸿意33%的股权。在公司成为无锡鸿意控股股东之前,无锡鸿意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向模塑集团及其关联方借款提供了24,500万元的担保。公司收购无锡鸿意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后,上述担保则成为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在收购无锡鸿意股权的过程中,未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完成后也未能及时解除上述担保。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公司自查并于2009年4月18日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自查情况的说明》,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计划。公司现已解决江苏证监局提出的相关问题,整改效果良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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