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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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18
标题东阿阿胶: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丁子璇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12023年7月4日买入10049.804980.0022023年7月13日卖出10051.335133.00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丁子璇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人民币153.00元(计算公式:短线交易的收益=卖出金额总计5133.00元-买入金额总计4980.00元)。上述收益已于2023年7月17日全部上缴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子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丁子璇女士已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153.00元上交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2
标题东阿阿胶: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相关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7]4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招商证券—招商银行—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研究顾问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间,吴刚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吴刚操作开立于华融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谭某”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具体内容见下表),获利948.02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谭某”,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批复内容吴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2-23
标题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整改通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章程需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2005年9月5日至7日、13日至16日对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整改通知》。公司将尽快认真落实各项问题,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使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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