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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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3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56号
批复原因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0
标题南京公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56号
批复原因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9
标题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4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董事周衡翔同时担任董事等职务的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1,040.99万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5%。你公司未将前述企业识别为关联方,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7
标题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7-28
标题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0]24号
批复原因1、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2、公司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批复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公司2003 年、2004 年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司案发后的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 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4-08
标题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2010]10号
批复原因1、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2、公司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批复内容 (二)对时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的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对郭试平、斯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许正苟、薛乐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对李华飞、徐益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5、对周学信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7]236号
批复原因1、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3、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4、公司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5、其他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显著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形成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5-19
标题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立通字[06]1号
批复原因因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06)1号),因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0-28
标题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整改公告
相关法规《会计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占用资金的偿还措施、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批复内容为了便于确定公司公交产业平台投资规模,根据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违规占用。公司立即将审计范围调整为公司与万众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检查和督促下,及公司主要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督导下,我们在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的同时,积极、认真、全面地进行了自查。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9-20
标题关于对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本公司发生资金被股东南京万众企业有限公司占用的事件。
批复内容因本公司发生资金被股东南京万众企业有限公司占用的事件,董事会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此进行专项审计,由于涉嫌经济犯罪以及事件的复杂性,审计目前仍未结束,以致影响2005年半年报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部分董事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为此,本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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