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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章程(2024年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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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0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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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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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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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章程(2023年6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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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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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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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30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201.868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201.868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5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6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7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8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或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不属于前述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10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本条前两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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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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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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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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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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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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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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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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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
程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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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部门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说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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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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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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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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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6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书面(包
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知时
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
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认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27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8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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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30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时
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电话、书面(包括专人送
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
出席会议监事的认可。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2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33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34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报
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第
35
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36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38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
行登记、报备手续。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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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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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06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201.868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201.868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 年转让 的股份 不得超 过其所持 有本公 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5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6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7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8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9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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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11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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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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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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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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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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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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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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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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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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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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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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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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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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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26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27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28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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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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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1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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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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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5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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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37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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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29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712.75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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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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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712.75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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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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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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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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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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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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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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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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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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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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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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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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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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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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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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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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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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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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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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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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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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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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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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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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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27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28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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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30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1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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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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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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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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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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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8 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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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08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266.820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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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266.820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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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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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 年转让 的股份 不得超 过其所持 有本公 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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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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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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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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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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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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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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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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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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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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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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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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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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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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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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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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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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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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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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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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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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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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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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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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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29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30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1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32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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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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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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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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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37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7 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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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9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82.1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82.169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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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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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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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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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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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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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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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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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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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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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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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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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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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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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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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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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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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21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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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3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4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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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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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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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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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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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30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1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32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4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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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36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37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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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0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82.1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82.169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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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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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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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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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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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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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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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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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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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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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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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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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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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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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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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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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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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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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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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24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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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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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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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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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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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30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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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32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33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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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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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36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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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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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8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97.5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97.569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 年转让 的股份 不得超 过其所持 有本公 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5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6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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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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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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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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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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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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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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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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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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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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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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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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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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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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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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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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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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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24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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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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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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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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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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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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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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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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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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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5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36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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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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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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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5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97.5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97.569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3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4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6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7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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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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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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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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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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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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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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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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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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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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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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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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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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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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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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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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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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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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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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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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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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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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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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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
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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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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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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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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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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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36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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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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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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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21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97.5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1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97.569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3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6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7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8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9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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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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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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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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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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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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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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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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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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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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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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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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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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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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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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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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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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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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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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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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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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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
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
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
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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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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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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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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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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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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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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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公司章程(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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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6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344.14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344.146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
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
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
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5 日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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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公司章程(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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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8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76.84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76.846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
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
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
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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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公司章程(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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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01 |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Beijing 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1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
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包、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1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
系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
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
程序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
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
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
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公布前述内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平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补选的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
认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
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
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
(二)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条件: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
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
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五)股利分配金额: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
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需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 1/2 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九)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
报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 至少一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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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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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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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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