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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ETF发起联接A(01925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03351
基金代码 019259
公告日期 2024-12-03
编号 5
标题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信息全文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6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15日证监许可【2023】178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5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FTSE China SOE Sustainable
Prosperity Index)。
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由100只成分股构成,包括80个A股公司和20个在
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
(1)合资格证券
1)符合资格纳入标的指数的证券包括:
?富时中国A股自由流通指数的成分股(A股)中在国务院国资委旗下的国有
企业
?富时新兴市场指数未被美国行政命令移除的成分股(仅限H股和红筹股)中
在国务院国资委旗下的国有企业,并且是港股通的合格股票
中国国企股票名单将由富时罗素每年九月份进行年度审核。
2)对于同时有A股和H股的公司而言,如果其A股和H股皆符合纳入资格,
则标的指数仅纳入其A股。
(2)成份股的选取
合资格的A股和合资格的香港上市股各自组成相应的选股样本空间。符合资格的
公司经由总营收和三个风格因子进行筛选:质量、低波动率和股息率。在每个待选取
的股票池,符合资格的公司将按各自的总得分降序排列。
在初始创建时,得分最高的前80只A股和得分最高的前20只香港上市股构成该
指数的成分股。
(3)权重分配
成分股的权重占比通过调整总营收的比重确定,并向海外营收和绿色营收以及三
个风格因子(即质量、低波动率和股息率)倾斜。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单个成分股的权重上限为15%。H股和红筹股的权重总和上限为15%。
上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编制方案的中文介绍仅供参考和方便之用,有可
能无法反映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编制方案的全部内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
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https://www.ftserussell.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运作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
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
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
制平仓风险等。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
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3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富时中国国企
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标的指数:指富时国际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
(FTSE China SOE Sustainable Prosperity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
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
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年8
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
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
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
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
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
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
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SOFIPASpA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
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年6月-2019
年3月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和GENERALI INSURANCEASSET
MANAGEMENT总经理。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董事长。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董事长和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SGR (GENAM)副董事长。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
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
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
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
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建省
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
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
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
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
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
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
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
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
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
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
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
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
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
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
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任北
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
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
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
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
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
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
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
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
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
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
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
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
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总
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晏曦,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中信证
券、华宸未来基金,2015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22年2
月起任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任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
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3月起兼任国泰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任国泰中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环保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任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任国泰
行业轮动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FOF-LOF)转换而来)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内地运输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兼任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
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
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
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
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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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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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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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
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
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
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
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
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
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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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
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
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
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
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
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
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
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
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
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
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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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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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
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
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
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
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
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
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
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
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
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
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
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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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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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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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85号文《关于准予国泰富时中国国
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
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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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相关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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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3.00)/1.00=9,923.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
元,则可得到9,923.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
元,则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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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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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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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9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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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其他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9月1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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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
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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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
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
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1.50%
Y≥7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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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0400=9,52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20.18份A类
基金份额。
(2)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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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T
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T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可得到9,604.30份C类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
持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
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47.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
持有期超过7日,无赎回费用,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0.00=10,2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
有期超过7日,无赎回费用,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200.00元。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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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
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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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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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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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
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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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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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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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
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
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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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
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
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
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
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
3)港股通额度受限;4)其他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重制约的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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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
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
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
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
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
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作用,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9、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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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
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
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丰富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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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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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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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FTSE China SOE Sustainable
Prosperity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指数(FTSE China SOE
Sustainable Prosperity Index)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因此,该指数能够较好地
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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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
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
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
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
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
资于该目标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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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2,594,418.34 89.69
3 固定收益投资 1,718,571.18 4.73
其中:债券 1,718,571.18 4.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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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0,779.77 2.81
8 其他各项资产 1,005,434.26 2.77
9 合计 36,339,203.55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594,418.34 93.2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18,571.18 4.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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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计 1,718,571.18 4.9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8,000 812,056.77 2.32
2 019740 24国债09 8,000 806,261.04 2.31
3 019749 24国债15 1,000 100,253.37 0.29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910.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93,5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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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434.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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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ETF发起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91% 0.68% -8.46% 0.74% 1.55% -0.06%
2024年上半年 21.68% 1.08% 21.74% 1.14% -0.06% -0.06%
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6月30日 13.27% 0.95% 11.44% 1.00% 1.83% -0.05%

2、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ETF发起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97% 0.68% -8.46% 0.74% 1.49% -0.06%
2024年上半年 21.56% 1.08% 21.74% 1.14% -0.18% -0.06%
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6月30日 13.09% 0.95% 11.44% 1.00% 1.65% -0.05%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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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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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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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
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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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2、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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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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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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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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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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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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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
费用等);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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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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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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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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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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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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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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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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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6、本基金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7、《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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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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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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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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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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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
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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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
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
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
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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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
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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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
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机制安排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
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具有市场容量大、成交额
可观的特点,是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优质资产。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
所投资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因证券成交量过低无法按期或以公允价格卖
出证券;或因投资标的被调出融资业务标的范围或折算比例调整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以公允价格处置证券;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或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或有价证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
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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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
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2、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赎回本基金或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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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
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7、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
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目标ETF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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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例
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和技术
风险等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现完
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
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
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
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
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
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
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3)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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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在成份股停牌
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跟踪误
差加大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
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
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
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8)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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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
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
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
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
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
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他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
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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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损失。
7、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
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
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
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本基金账户被暂
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
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
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
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
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
造成经济损失。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1)流动性风险:指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
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转融通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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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相应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
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1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
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
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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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
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
的风险:
1)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
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
交所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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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
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
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
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
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
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
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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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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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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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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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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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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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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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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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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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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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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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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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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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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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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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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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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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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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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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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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主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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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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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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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禁止行为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
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
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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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
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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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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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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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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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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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
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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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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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2)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2、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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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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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
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
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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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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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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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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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9/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28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0/18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2/20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3/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3/27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5/10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6/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7/25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9/11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10/8

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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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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