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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晨87个月定开债A(01048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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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83993 | ||||||||
基金代码 | 010485 | ||||||||
公告日期 | 2024-11-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 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05号),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1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基 金资产的稳健增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 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5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11月7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7 第一部分前言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 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瑞晨87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瑞晨87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起87个月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5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 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5 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7、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 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5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北京亚洲金融大厦D座第8层 801\805\806单元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联系人:蒋莹 电话:010-56716121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5%、北京首钢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 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 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权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成立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杨彦伟先生,董事长,1975年3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毕 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历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营业部电脑部 经理、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结算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结算存管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中航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30日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游江先生,副董事长,1986年2月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香 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自2010年3月至今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历任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机构业务部专员、营销中心经理、营销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 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9月起,担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2022年12月29日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建先生,副董事长、督察长、代任总经理,1964年8月生,中国国籍,经 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总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担任中 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副董事长。自2024年7月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督察长,代任总经理。现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募 基金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联席主席。 杜鹃女士,董事,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分公司、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9月至今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23日起,兼任中 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蕴女士,董事,1978年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 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供职于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署。2017年8月加入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现担任北京首钢基 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现兼任北京璟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北京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首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 京侨创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自2024年7月25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立夫先生,独立董事,1972年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 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历任东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 2011年7月晋升为教授,现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铁岭新 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高教 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大连市金融学会监事、大连 市农村金融学会理事与副会长。自2020年12月9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孙宝文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 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自1989年毕业至今,在中央财经大 学工作,历任中央财经大学信息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等职,现担任中央财经大 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为上市公司),兼任北京英视睿 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儒墨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汇友财产相互保 险社独立董事。自2020年7月1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磊先生,独立董事,1983年1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曾任职于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 管理科学研究所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2015年12月至今,任职于北 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先后担任副教授、教授。自2023年10月13日起, 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爽女士,监事会主席,1985年12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双学士,毕业于 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专业。曾供职于北京润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2018年9月加入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担任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 兼任青岛青首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璟鑫 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鹰宏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 鹰置业有限公司监事。自2023年8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俊洁女士,监事,1991年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供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2019年3月 加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担任合规部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担任中航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丹女士,职工监事,1986年5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自2018年1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卓之琳女士,职工监事,1989年2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 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管理学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苏州街支行、北京分行托管业务部。2018年4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自2022年2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裴荣荣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86年1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 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与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合作开设工商管理专业, 香港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9年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财务总监;2021年12月15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邓海清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1976年8月生,中国国籍,中共 党员,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曾供职于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部、资管部、九 州证券、蚂蚁金服研究院、华尔街见闻研究院、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中关 村国研财富管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兼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不动产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2020年7月至12月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2021年12月15日 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君彧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 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信息系统开发,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先后任系统开发岗、金融创新部开发负责人、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23年4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31日起,担任中航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现兼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创新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证券业协会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1983年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 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10年以上投资管理经历。曾供职于中核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稽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金融市场部投资分析岗、金融 市场部副经理兼投资经理岗。2017年8月至今,任职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2023年9月,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担任中航瑞昱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夏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担任中 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今, 担任中航瑞华ESG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至今, 担任中航瑞旭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 担任中航瑞发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至 今,担任中航瑞安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刘建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督察长、代任总经 理。 副主席:邓海清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傅浩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委员:茅勇峰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汪术勤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路立浩先生,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 管理层设立督察长、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 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 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 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 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3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30.43亿 元,同比增长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0.49亿元。开业三十 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25.72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3824.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北京亚洲金融大厦D座第8层 801\805\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6716116 (2)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和基金管理人 指定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北京亚洲金融大厦D座第8层 801\805\806单元 电话:010-56716146 联系人:王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尊农、乔久华 联系人:张治明 联系电话:15801669460 传真:010-51423816 经办会计师:袁春然、张治明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 等相关业务。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额 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 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同时,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支付对应款项。 待未变现部分资产变现后,以该部分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支付。基金管理 人应就上述延期事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 提示最后得到的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 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 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进行清算。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0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05 号文件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 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 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3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30.00)/1.00=99730.90份 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得到99730.9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获得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6、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十三、募集结果 截至2020年11月1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990,001,237.16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0.42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9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990,001,237.58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暂 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暂停运作期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 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1+0.30%)=39880.36元 申购费用=40,000-39880.36=119.64元 申购份额=39880.36/1.0400=38346.50份 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346.50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1.5%=159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590.00=1044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 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10.00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超过7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7日,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关于申购 开放日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投资人对延期办理 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 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 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 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 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 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获取信用债静态票息为主,不做太大的信用下沉,以国企和地方国 企为主,所投信用债债券评级为AA+及以上。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 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本基金 将对该债券及时进行处置,特殊情况下,因宏观经济变化、流动性不足或信用状 况急剧恶化等情况导致债券无法及时处置的,本基金将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 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为控制杠杆投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 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 杆放大,相应减持杠杆部分固定收益资产;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日常交易 不断丰富交易对手库,以被接受程度更高的利率债、中高等级信用债作为质押品 进行债券回购操作,来保障杠杆投资的资金来源。 4、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 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 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 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单或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 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 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87个月,期间投 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284,672,453.24 100.00 其中:债券 14,284,672,453.24 10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9,780.78 0.00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4,285,372,234.0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284,672,453.24 175.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284,672,453.24 175.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284,672,453.24 175.53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05 18国开05 69,700,000 7,488,341,163.58 92.01 2 170215 17国开15 21,400,000 2,191,160,596.42 26.92 3 210307 21进出07 11,900,000 1,218,106,804.49 14.97 4 200209 20国开09 10,000,000 1,004,179,853.69 12.34 5 092118001 21农发清发01 9,000,000 919,330,433.03 11.30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无。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无。 10.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 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航瑞晨87个月定开债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1.01-2021.12.31 4.16% 0.01% 3.74% 0.00% 0.42% 0.01% 2022.01.01-2022.12.31 4.66% 0.01% 3.60% 0.00% 1.06% 0.01% 2023.01.01-2023.12.31 4.40% 0.01% 3.48% 0.00% 0.92% 0.01% 2024.01.01-2024.09.30 3.34% 0.01% 2.52% 0.00% 0.8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97% 0.01% 14.47% 0.00% 3.50% 0.01% 中航瑞晨87个月定开债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1.01-2021.12.31 4.10% 0.01% 3.74% 0.00% 0.36% 0.01% 2022.01.01-2022.12.31 4.69% 0.02% 3.60% 0.00% 1.09% 0.02% 2023.01.01-2023.12.31 4.39% 0.01% 3.48% 0.00% 0.91% 0.01% 2024.01.01-2024.09.30 3.16% 0.01% 2.52% 0.00% 0.6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73% 0.01% 14.47% 0.00% 3.26%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20年11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 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 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 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需 调整精度需提前通知托管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在开户前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暂停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暂停运作期间,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本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 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 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以87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 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能 够满足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 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 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期内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实施 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 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结合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 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 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此 类品种的投资风险并严格执行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 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 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暂停运作的风险: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 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 入下一开放期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按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此后本基金暂停运作。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 后一日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 退回,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此后本基金暂停运作。 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 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应全部办理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支付对应的赎回 款项。待未变现部分资产变现后,以该部分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办理赎回并按比 例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期事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后得到的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的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 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7)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 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 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依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法律法规要求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依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设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61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保管该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 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 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需 调整精度需提前通知托管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 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 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 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依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 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 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四)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400-666-2186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66-2186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s@avicfund.cn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按 照要求在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11/18 2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18 3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分红公告 2023/12/20 4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1/19 5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1/31 6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分红公告 2024/3/20 7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3/29 8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4/20 9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分红公告 2024/6/19 10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6/26 11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7/1 12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7/1 13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7/18 14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7/25 15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8/30 16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分红公告 2024/9/21 17 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4 18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4/11/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航瑞晨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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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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