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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Y(01816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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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68228 | ||||||||
基金代码 | 018161 | ||||||||
公告日期 | 2024-11-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46号文注册。基 金合同于2018年10月25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以为投资者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创造较高投资 收益为目标,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相对较小,而 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FOF产品中风险处于中等的基金,风险收益相对 均衡。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是50%:50%,基金经理 可根据资本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资产,但权益类资产的向上、 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 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业务。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 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 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5日,其中对“三、基 金管理人”部分更新至2024年11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72 十一、基金的财产.........................................................................................................7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8 十七、风险揭示.............................................................................................................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134 一、绪言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指 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3、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泰和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80%以上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1、被投资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笔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为3 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 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 认日的3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5、《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上市基金份额: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基金份额 62、非上市基金份额: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临时报告列明的、及其不时更新的销售渠 道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基金份额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 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5、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 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 额” 66、基金平台:指为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的,具有提供基金市 场信息,支持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功能,处理基金资金结算和分红收入 归集,基金确认信息传递,基金分析报表等功能的平台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 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 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 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 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 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 表。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 至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 月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 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 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 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 (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 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 2004年,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 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 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 计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南非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 任风险分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 年8月至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 机构、银行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 利投资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 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材料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 游部经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 10月至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 月任荷兰银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 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 月至2021年6月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 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 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 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 罗兵咸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 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 1999年在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 作;1999年-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 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 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 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 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 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 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 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 主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23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 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 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 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 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 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 硕士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工程 部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 大成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 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2024年8月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 易员。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 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 理硕士。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 博等机构。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北京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 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3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 4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13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 融工程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组合部研究员、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助理、资 产配置部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现任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策略投资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0年3月2日至今担任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6月12日至今担任宏利泰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8日至 今担任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2年8月31日至今担任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备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11年证券投资管理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王彦杰先生,2018年10月至2019年07月; 王建钦先生,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 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兼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 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 究部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 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 畅、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 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 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址: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9)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1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1)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4)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2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3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3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41)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赫、杨淑涵 客户服务热线: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6)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1)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56)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0)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61)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6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1)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2)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74)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6)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77)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7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9)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在运作期间,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246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申购份额的“3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3年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3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FOF。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 购户数为40,70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9,469,540.18元,折合基金份额 229,469,540.18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93,886.24元,折合93,886.24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 份额为229,563,426.42份。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10月24日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 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最短持有期 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10月25日起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 2021年10月25日(即认购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8年11月5日起每个开放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认购份额的3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之 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 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 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 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 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 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0.30% 100万元≤M<250万元0.20% 250万元≤M<500万元0.1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②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50万元0.80% 25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Y 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 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50万元0.80% 25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 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 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0 =48,629.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20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2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完成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第8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 “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8年11月5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运用目标风险策略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除 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 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 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50%。 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研 判、投资经验等,对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调整,但权益资产的 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10%,即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在各种类型的基金 中进行优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 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遵循严格的、纪律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流程。在战 略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 最近3~5年期间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的配置中 枢。在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金融水平,对各类资产的短期 风险水平进行估算,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与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市场环境 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动态分配资产以符合投资组合的目标风险,使得不 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资产都能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在宏观分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 资产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 术资产分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 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 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对全市场中的公募基金进行筛选,优选风格明确、超额收益良好 的基金构建重点投资池。基金经理对重点投资池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对各基 金的整体表现进行及时评估。在重点投资池的范围内,根据各基金的相对收 益、下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重点、长期持有。 (1)备选基金池的构建 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需符合的条件有: a.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b.如为上市基金份额,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c.基金份额不得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d.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e.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f.中国证监会要求不能投资的其他基金除外。 g.在特殊情况下,如某基金不满足b条件成交金额要求的,基金经理通 过研究分析认为仍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进入备选基金 池。 (2)基金的筛选与投资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 的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 资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 优选各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在具体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结合基金经理对 各基金投资价值方面的主观判断能力,对各基金进行优选。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 析。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 误差低、超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 据实际情况,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在主动管理类基金筛选方面,与指数型基金不同,主动管理类基金在投资 策略方面没有明确的跟踪标的,因此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 基金。主要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 性,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 场实际情况,对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 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 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 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 基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 投资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方式如下: 1)申购(转换转入)和赎回(转换转出):其他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进 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其他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其他基金。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上市基金的交易。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沪深交易所内A股股票买卖等投 资。本基金对公司基本面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多方 面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化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 公司治理能力、流动性、动量等因素,采用数量化风险模型对组合进行优化, 获取相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5、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债券投资。债券作为债券类投资 的一部分进行资产配置,将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债券供求、债券的 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益率和信用风险 水平合理的债券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其定价受多 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非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 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50%。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结合自身研判、投资经验等,对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调整,但 权益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 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 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4)项、第(5) 项、第(8)项、第(16)项、第(21)项、第(2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 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 征相对均衡的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 11月1日前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金额(元) 号(%) 1 权益投资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7,105,496.71 6.65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序号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张) (%) 1 019733 24国债02 70,000 7,105,496.71 6.65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5.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09,302.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0,987.18 6 其他应收款 963.68 7 其他 - 8 合计 973,028.7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是否 属于 基金 占基 管理 金资 人及 序基金代运作方持有份额公允价值产净 基金名称管理 号码式(份)(元)值比 人关 例 联方 (%) 所管 理的 基金 宏利纯利契约型 1 003767 12,083,168.39 12,677,660.27 11.87是 债券A开放式 易方达稳 契约型 健收益债2 110007 5,644,179.20 7,747,200.37 7.25否 开放式 券A 宏利溢利契约型 3 003793 6,716,947.43 6,972,863.13 6.53是 债券A开放式 上市契 招商信用 约型开 4 161713 6,434,819.69 6,725,030.06 6.30否添利债券 放式 (LOF)A (LOF) 国泰纳斯 交易型 达克 5 513100 4,300,000.00 6,058,700.00 5.67否开放式 100(QDII- (ETF) ETF) 富国中证 契约型 红利指数6 008682 4,014,704.43 4,259,601.40 3.99否 开放式 增强C 契约型淳厚信泽 7 007812 2,140,924.68 3,887,491.03 3.64否 开放式C 契约型淳厚信睿 8 008187 1,891,384.50 3,782,958.14 3.54否 C开放式 大成消费 契约型 9 090016 1,976,700.08 3,708,487.02 3.47否主题混合 开放式 A 鹏扬中债-交易型 30年期国10 511090 32,000.00 3,683,200.00 3.45否开放式 债ETF (ETF)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 本期费用2024年7月1日至 项目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 2024年9月30日 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 (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 (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51,044.53 3,035.18 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192,067.73 44,109.35 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40,447.51 9,860.53 托管费(元)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 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该披露金额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 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 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相关申购费、赎回费由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减免, 相关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A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0月25日,Y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 2023年3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24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A 业绩比较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净值增长率阶段 基准收益准收益率标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64% 0.60% 6.26% 0.52% -0.62% 0.0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47% 0.57% -8.71% 0.65% -1.76% -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30% 0.40% -0.88% 0.40% -2.42% 0.00%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Y 业绩比较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净值增长率 阶段基准收益准收益率标①-③②-④ 率①标准差② 率③准差④ 2023年3 月27日 至2023-4.96%0.39%-4.35%0.41%-0.61%-0.02% 年12月 31日 2024年1 月1日至 4.09%0.64%6.57%0.72%-2.48%-0.08% 2024年9 月30日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1.07%0.53%1.93%0.58%-3.00%-0.05% 2024年 09月30 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比较图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A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10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Y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A类份额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Y类份额成立于2023年3 月27日。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 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权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进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 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的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 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 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 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实施一定 的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0%;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实施一定 的费率优惠。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0%;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Max(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被投资基 金的选择标准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相关情况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其他基金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被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对被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须将对被投资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予以披露。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 除外),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持有债券资 产的其他基金的价格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主要运用目标风险策略对大类资产 进行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 资产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 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 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害。 (6)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为3年。持有满3 年后,投资者方可发起赎回,在此之前投资人将无法进行赎回。投资者可以在 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持有满3年后提出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 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严格控 制流通受限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投资管理坚持组合管理、分散 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 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 散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款项支付 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情况下,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流动 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能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导致部分 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 项的可能。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为3年。持有 满3年后,投资者方可发起赎回,在此之前投资人将无法进行赎回。认、申购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3年对日,无对日的,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也会择机投资于股票、债券。当股票、债券、其 他基金净值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此外,其他基金的上市基 金份额可能会因投资者风险偏好变化、经济数据公告、交易机制设计等引起交 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相比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形。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 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由于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管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信息主要依靠公开披露数据获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6)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 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 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 人养老金。 (7)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 理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 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 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 法承担责任。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 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除 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 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50%。 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研 判、投资经验等,对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调整,但权益资产的 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10%,即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非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 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50%。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结合自身研判、投资经验等,对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调整,但 权益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 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 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4)项、第 (5)项、第(8)项、第(16)项、第(21)项、第(22)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到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 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或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与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注: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3、《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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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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