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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盈债券C(00008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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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722 | ||||||||
基金代码 | 000085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3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安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44号)和2013年3月25日《关于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20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此外,本基金投 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比例较高。如果短期 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 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收益、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但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 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6、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8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3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95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10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10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1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1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12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2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6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7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72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61、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黎女士,硕士。2014年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1月16日-2020年5月7日)、博时富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2021 年2月25日)、博时富淳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18 日-2021年2月25日)、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8月16日-2021年8月17日)、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1 年8月17日)、博时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2021年10月27日)、 博时安怡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4月9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 慧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9日-2022年1月24日)、 博时富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9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聚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年3月11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 11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裕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3月11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 13日-2022年1月24日)、博时裕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7日-2022年1 月24日)、博时富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9日-2022年3月16日)、博时 景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2月25日-2022年7月14日)、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7日-2022年7月14日)、博时富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11月28日-2024年4月3日)、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30日 -2024年4月2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29 日—至今)、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4日—至今)、博时富兴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9日—至今)、博时富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0月31日—至今)、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3 月5日—至今)、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5日—至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5月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勇(2013年4月23日-2015年5月22日)、魏桢(2015年5 月22日-2017年5月31日)、黄海峰(2017年5月31日-2024年7月1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一)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 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 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 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 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 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 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 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 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 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 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 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五)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六)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 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 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8)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联系人: 王云 电话: 0991-4563677 传真: 0991-8805340 客户服务电话: 0991-96518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3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8号汉嘉国际1512室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沈斯诺 客户服务电话: 95343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3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林斌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3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3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4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3)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45)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 号A座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 杨险峰 联系人: 郭艳桃 电话: 0472-55686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http://www.msbank.com/ (46)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47)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8)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50)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黄建军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5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5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5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55)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全明 联系人: 刘琪 电话: 029-88609646 客户服务电话: (029)96669 网址: Http://www.ccabchina.com/ (5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57)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5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峰 联系人: 李杨 电话: 0633-8081626 传真: 0633-808162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日照)、400-68-96588(全国) 网址: 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59)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6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61)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62)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郭顺子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6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6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6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7)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69)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7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7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7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7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8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4)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8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8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9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9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9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9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35374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g.com.cn (9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0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10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10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105)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30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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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11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8)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1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2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2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2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23)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2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2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2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2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30)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吴红松 联系人: 俞永捷 电话: 021-38917098 传真: 021-68685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133 网址: https://www.htfutures.com/main/gw/index.shtml (13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32)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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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4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4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4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5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5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5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5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5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5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6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6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6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6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65)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6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6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6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6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7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71)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7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7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7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7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8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8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8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8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8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8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8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8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9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 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9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9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9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9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9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9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200)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20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 甘卫斌 联系人: 张雷 电话: 0755-82830333 传真: 0755-251700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882 网址: http://www.vanho.cn (20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郭成林 联系人: 史蕾 电话: 010-67017788-8914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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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347 网址: http://www.zjtlcb.com/ (215)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卫忠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unan-bank.com (216)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500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500号富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国敏 联系人: 王海珍 电话: 057788077657 传真: 057788077111 客户服务电话: 96526 网址: http://www.lcrcbank.com (217)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 蒋丹 联系人: 莫振辉 电话: 18617326417 客户服务电话: 961818 网址: www.gdnybank.com (218)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19)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220)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22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22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2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224)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677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 吴志良 联系人: 余剑双 电话: 0579-85562583 传真: 0579-855627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9-85562583 网址: http://ywbank.com/ (225)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22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27)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228)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丁松茂 联系人: 周群 电话: 0571-61732352 传真: 0571-633604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s://www.fyrcbk.com (229)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 刘羡庭 联系人: 刘心皓 电话: 0792-2190262 传真: 0792-8325029 客户服务电话: 95316 网址: www.jjccb.com (230)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231)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 陈大林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 027-87139129 传真: 027-87135931 客户服务电话: (湖北)96599(全国)400-85-96599 网址: http://www.hubeibank.cn (232)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建斌 联系人: 施政 电话: 0574-87412988 传真: 0574-87412989 客户服务电话: 0574-956058 网址: www.beeb.com.cn (23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23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3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4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A类基金份额共募集 999,977,258.87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C类基金份额共募集3,464,577,689.98份(含 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9,099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该类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按照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1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0.00% 0.00%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1.50% 7日≤Y<30日 0.10% 0.00% 0.00% Y≥30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3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0%)=498,504.4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504.49=1,495.51元 申购份额=498,504.49/1.0560=472,068.6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472,068.6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560=9,468,7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可得到9,468,7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E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例4: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E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x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年零6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x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x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年零6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5: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x 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各类别T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T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2013年6月1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QDII基金不能与非QDII基金进行互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 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 (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13年6月17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投资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投资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投资E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 境的判断,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 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除外),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 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 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短期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变化 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不同 行业、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买入持有策略。本基金还可以采用买入信用债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在市场资 金面紧张、收益率高企时买入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到回售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也可以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详见下表)。我们主要依靠 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表格:风险类型与信用参数 风险类型 信用参数 行业风险 进入壁垒 竞争程度 成长能力 技术进步 融资能力 公司风险 竞争力 管理团队 财务稳健度 财务弹性 现金流 规模 稳定性 可视性 增长 资产负债 杠杆 流动性 覆盖率 其他 担保 (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 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 用债。 (5)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 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短期融资券和 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 虑如下: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755,814,651.69 97.69 其中:债券 13,755,814,651.69 97.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9,064,208.22 1.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61,443.61 0.03 8 其他资产 41,791,101.32 0.30 9 合计 14,081,331,404.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5.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8,705,028.36 3.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67,297,007.79 12.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769,019.73 7.46 4 企业债券 90,281,886.03 0.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667,440,585.36 64.38 6 中期票据 1,628,799,504.36 12.1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293,290,639.79 9.61 9 其他 - - 10 合计 13,755,814,651.69 102.1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2481445 24中交投SCP001 2,000,000 200,583,342.47 1.49 2 012481597 24鲁高速SCP002 2,000,000 200,176,920.55 1.49 3 112409114 24浦发银行CD114 2,000,000 197,051,523.28 1.46 4 112413083 24浙商银行CD083 2,000,000 196,292,133.70 1.46 5 200208 20国开08 1,700,000 172,110,142.47 1.2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 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的处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嘉兴 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的处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的处罚。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 北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791,101.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791,101.3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安盈债券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4.23-2013.12.31 2.40% 0.04% 2.08% 0.01% 0.32% 0.03% 2014.01.01-2014.12.31 3.55% 0.08% 2.97% 0.01% 0.58% 0.07% 2015.01.01-2015.12.31 6.54% 0.06% 2.12% 0.01% 4.42% 0.05% 2016.01.01-2016.12.31 2.02% 0.07% 1.50% 0.00% 0.52% 0.07% 2017.01.01-2017.12.31 2.07% 0.04% 1.50% 0.00% 0.57% 0.04% 2018.01.01-2018.12.31 5.94% 0.06% 1.50% 0.00% 4.44% 0.06% 2019.01.01-2019.12.31 3.70% 0.02% 1.50% 0.00% 2.20% 0.02% 2020.01.01-2020.12.31 2.77% 0.03% 1.50% 0.00% 1.27% 0.03% 2021.01.01-2021.12.31 3.51% 0.01% 1.50% 0.00% 2.01% 0.01% 2022.01.01-2022.12.31 1.88% 0.03% 1.50% 0.00% 0.38% 0.03% 2023.01.01-2023.12.31 3.45% 0.02% 1.50% 0.00% 1.95% 0.02% 2024.01.01-2024.06.30 1.76% 0.02% 0.75% 0.01% 1.01% 0.01% 2013.04.23-2024.06.30 47.44% 0.05% 19.91% 0.01% 27.53% 0.04% 博时安盈债券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4.23-2013.12.31 2.00% 0.04% 2.08% 0.01% -0.08% 0.03% 2014.01.01-2014.12.31 3.17% 0.08% 2.97% 0.01% 0.20% 0.07% 2015.01.01-2015.12.31 6.07% 0.06% 2.12% 0.01% 3.95% 0.05% 2016.01.01-2016.12.31 1.57% 0.08% 1.50% 0.00% 0.07% 0.08% 2017.01.01-2017.12.31 1.73% 0.05% 1.50% 0.00% 0.23% 0.05% 2018.01.01-2018.12.31 5.50% 0.06% 1.50% 0.00% 4.00% 0.06% 2019.01.01-2019.12.31 3.39% 0.02% 1.50% 0.00% 1.89% 0.02% 2020.01.01-2020.12.31 2.45% 0.03% 1.50% 0.00% 0.95% 0.03% 2021.01.01-2021.12.31 3.21% 0.01% 1.50% 0.00% 1.71% 0.01% 2022.01.01-2022.12.31 1.57% 0.03% 1.50% 0.00% 0.07% 0.03% 2023.01.01-2023.12.31 3.15% 0.02% 1.50% 0.00% 1.65% 0.02% 2024.01.01-2024.06.30 1.60% 0.02% 0.75% 0.01% 0.85% 0.01% 2013.04.23-2024.06.30 41.59% 0.05% 19.91% 0.01% 21.68% 0.04% 博时安盈债券E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3.09.05-2023.12.31 0.79% 0.02% 0.48% 0.00% 0.31% 0.02% 2024.01.01-2024.06.30 1.73% 0.02% 0.75% 0.01% 0.98% 0.01% 2023.09.05-2024.06.30 2.54% 0.02% 1.23% 0.01% 1.31% 0.0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方式相同,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 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0.00% 0.00%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1.50% 7日≤Y<30日 0.10% 0.00% 0.00% Y≥30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风险。特别的,本基金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投资比例较高。如果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 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根据本基金特定的赎回费规则,短期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具体规则请参考基金费用相关章节。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 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除外),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 换债券。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c、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c、h、i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 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 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8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七)、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 季度报告》; (八)、2024年7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 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E)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九)、2024年7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十)、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 债券E)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C)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十一)、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二)、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三)、2024年5月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 盈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E)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A)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十四)、2024年5月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十五)、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六)、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第1季度报告》; (十七)、2024年4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十八)、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年度报告》; (二十)、2024年2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二十一)、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二)、2023年12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2023年12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二十四)、2023年12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五)、2023年11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 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 公告》; (二十七)、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八)、2023年11月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二十九)、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三十)、2023年10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十一)、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三十二)、2023年9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十三)、2023年9月6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 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十四)、2023年9月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E)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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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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