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A(51911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921031 | ||||||||
基金代码 | 519115 | ||||||||
公告日期 | 2024-07-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而来。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26号) 核准日期:2009年9月8日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4日起,正式更名为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3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红利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 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发行在外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浦发银行研究院院长。自 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 融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 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 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 盛投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 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 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 务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2021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林忠汉(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 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 覆盖亚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 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 2022年8月 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19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 管理工作经历,2018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党委书 记、副总裁,主要负责金融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 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党群工作部(总行直属党委、总行工会办公室)部长、 工会副主席、直属党委副书记、直属纪委书记。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 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 职。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 海爱时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职务。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兼任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同济大 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 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矽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岱悟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有 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职务。董叶顺先生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 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 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 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2014年4月起,兼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 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赵晓菊女士现兼任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公司独立董事、董事职务。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月 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2015年3月起, 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 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 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2011年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2022年12月 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 险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职 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 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 职。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 201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 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国投 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 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现任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 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 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 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 硕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 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2023 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富麟先生,华东理工大学区域经济学硕士研究生。2015年1月至10月在 安信证券担任零售行业研究员。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公司从事消费行业研究。2020年7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职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 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增 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方毅,任职时间2009年12月03日至2010年7月22日; 吴勇,任职时间2010 年4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陈蔚丰,任职时间2016 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26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王聪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 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 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 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和内部审计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 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 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沈俐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26 号文批准,于2009年10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9年11月2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8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370,233,660.7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225,673.7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3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9年12月 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 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2009年12月21日起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0.01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1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六)本基金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七)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A类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 上(含7日)的,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5=9,338.60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9,338.60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9,338.00份,其余0.60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50=10,550 元 赎回费用=10,550×0.50%=52.75元 净赎回金额=10,550-52.75=10,497.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净 赎回金额为10,497.25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50=10,550 元 赎回费用=10,550×0.50%=52.75元 净赎回金额=10,550-52.75=10,497.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净 赎回金额为10,497.25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对应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申购份额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及申请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在计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申购份额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及申请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计算方法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一)到(五)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可进行转换的基金、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盈利能力较高、分红 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 规定有变更的,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 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 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 标,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挖掘坚持稳健成长和注重股东回报相结合的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其可持续的 价值实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大类资产 配置、行业发展趋势判断、个股精选选择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 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坚持关注稳健收益、长期价值的投资理念,根据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 规律,通过公司自有的MVSP模型的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 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 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资产动态配置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风险预算理念 进行合理控制,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本基金的MVSP模型通过考察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政策四 个因素对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趋势性判断,进而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具体来说: 1、宏观经济 分析宏观经济就是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信贷和货币供应、利率、 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模型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工业增加值、M1-M2增 速、CPI和CPI-PPI等指标。 2、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分别考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衡量股票市场与 债券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确定股票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模型关注的重要估值指标包括:隐含增长率、E/P - 长期国债收益率、PEG 等。 3、市场情绪 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以及市场交易特征等方面进行考 察,判断短期市场波动,辅助战术性配置策略实施。 模型关注的重要市场情绪指标包括:股票换手率、A股流通市值/资金存量、 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情况等。 4、市场政策 本基金将把握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分析市场制度变革和政策变化对资本市 场发展、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影响,研判市场中长期变化趋势。 5、风险预算 本基金将根据年度风险总预算指标的设定来配置基于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 预算分指标,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动态调整该指标,使其更具实效。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 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主要覆盖具有稳定分红能力或较大分红潜力的行业,各个相关行业在 各自产业链上的位置不尽相同,由此引致其定价能力就不尽相同。本基金将通过 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 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国际相关高红利行业的发展轨迹,结合对国内 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高红利行业 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具有稳定分红能力和较大分红潜力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同,因此, 需要就中国实际进行相关行业的生命周期分析。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 稳定期和成熟期的相关行业。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的行业,但不 排除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由于创新升级而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新的发展前景或较 强的盈利和分红能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4、基于行业盈利模式和可持续性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关注所投资行业盈利模式是否可行,增长是否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具有符合科学发展方向的先进盈利模式且该种模式持续性较强。 5、基于政策扶持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对行业的扶持力度会非常直观地体现在不同行业 的不同程度的成长机会中。因此,对于阶段性国家重点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 行业成长机会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基于行业估值水平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历史纵向和国际同行横向动态比较各行业的估值水平,挖 掘有估值优势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7、基于行业风险预算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预算总指标动态调整基于行业配置方面的风险预算分指 标,以此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可控下的行业配置收益。 通过上述分析评价,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红利型股票是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 潜力大的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取基础库初选、核心库精 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FFM对拟投资的红 利型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三 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基础库的建立 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股票可以入选基础库: A、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分红的个股; B、上市时间不足3年的个股中,至少有1次现金分红的个股; C、预期将推出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D、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新股。 2、核心库的建立 A、定量指标考核 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公司特有的FFM模型中的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对上市公 司未来投资价值做定量分析,同时结合FFM模型中的其他辅助性财务指标,对上 市公司的分红和增长潜力进行深入挖掘。见下表。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 反映特征 净资产收益率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经FFM调整后现金流 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 股息支付率 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 净利润增长率 上市公司的增长能力 P/B,P/E,PEG,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 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EV/EBITDA) 上市公司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净负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 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 DEBT/EBITDA) B、定性指标考核 除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动态的定量分析,还需对上市公司做 定性分析,以做进一步的筛选。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上市公 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产品和服 务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但是行业的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 本基金将对这些行业里处于领导地位的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第二,上市公司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难以复制的核心竞争优势主要是指,自然垄断或拥有国家特 许经营权;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强大的技 术研发能力;有较强的分销网络。第三,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较好。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 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 规模的不断扩大。 本基金通过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分析,将符合要求的股票放入核心库。 3、实地调研 本公司投研团队将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核心股票库成份股基 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实地调研过程中, 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 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 注。 4、投资组合的确定 基金经理组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方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 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 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 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 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 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 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具体策 略包括积极管理策略和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6、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策略。公司将根据自有的信用分析框架,在充分重视 风险的基础上申购具有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 7、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 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 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 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 种。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 可开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 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 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债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汇报研究部工作进展情况、数据 库建立、运行情况;基金经理及研究部对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进一步工 作提出建议。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向首席投资官汇 报,并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简要汇报。 2、投资决策 每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定阶段《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建议 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投资 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 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 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或股票投资总监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 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基本面情况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 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工程部人员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 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并在相关会议上根据金 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 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 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 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风险管理部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 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 过程的风险监控。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e、l、m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75%+中证全债指数×2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因此选择中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特征。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作为成份股,较客观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是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信力较好的红利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63,399,020.39 87.43 其中:股票 763,399,020.39 87.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700,426.23 6.95 其中:债券 60,700,426.23 6.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439,248.39 5.55 8 其他资产 664,160.11 0.08 9 合计 873,202,855.1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4,018,737.99 65.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2,711,200.00 5.03 E 建筑业 49,305,446.40 5.80 F 批发和零售业 20,967,369.28 2.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878,080.72 3.2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97,545.60 2.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998.4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4,640.00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598,002.00 5.96 S 综合 - - 合计 763,399,020.39 89.8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991 甘源食品 942,504 81,705,671.76 9.62 2 002847 盐津铺子 900,000 67,770,000.00 7.98 3 601058 赛轮轮胎 4,086,900 59,995,692.00 7.06 4 300765 新诺威 1,468,332 54,328,284.00 6.39 5 002035 华帝股份 8,581,900 51,920,495.00 6.11 6 605289 罗曼股份 1,467,424 49,305,446.40 5.80 7 688472 阿特斯 3,919,802 48,683,940.84 5.73 8 605090 九丰能源 1,525,400 42,711,200.00 5.03 9 603518 锦泓集团 4,285,549 39,127,062.37 4.61 10 001308 康冠科技 1,489,598 38,580,588.20 4.5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700,426.23 7.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700,426.23 7.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700,426.23 7.1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306 23进出06 600,000 60,700,426.23 7.15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 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4,056.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103.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64,160.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1/01-2010/12/31 -4.57% 1.37% -9.02% 1.14% 4.45% 0.23% 2011/01/01-2011/12/31 -23% 1.26% -17.07% 0.94% -5.93% 0.32% 2012/01/01-2012/12/31 10.14% 1.28 6.45% 0.91% 3.69% 10.14% 2013/01/01-2013/12/31 12.27% 1.90% -7.03% 1.12% 19.30% 0.78% 2014/01/01-2014/12/31 22.51% 1.68% 39.09% 0.86% -16.58% 0.82% 2015/01/01- 2015/12/31 66.19% 3.11% 23.05% 1.98% 43.14% 1.13% 2016/01/01- 2016/12/31 -19.65% 2.34% -4.87% 1.07% -14.78% 1.27% 2017/01/01- 2017/12/31 11.29% 1.03% 12.90% 0.44% -1.61% 0.59% 2018/01/01- 2018/12/31 -25.09% 1.72% -12.68% 0.90% -12.41% 0.82% 2019/01/01- 2019/12/31 65.54% 1.60% 9.32% 0.31% 56.22% 1.29% 2020/01/01- 2020/12/31 50.97% 1.98% 3.83% 0.99% 47.14% 0.99% 2021/01/01-2021/12/31 46.79% 1.83% 11.66% 0.77% 35.13% 1.06% 2022/01/01-2022/12/31 -22.35% 1.51% -2.92% 0.96% -19.43% 0.55% 2023/01/01-2023/12/31 -8.06% 1.00% 2.07% 0.52% -10.13% 0.48% 2024/01/01-2024/03/31 -12.01% 1.72% 6.82% 0.80% -18.83% 0.92% 2009/12/03- 2024/03/31 187.59% 1.76% 64.39% 1.02% 123.20% 0.7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1/05-2021/12/31 8.77% 1.04% 4.19% 0.58% 4.58% 0.46% 2022/01/01-2022/12/31 -22.66% 1.51% -2.92% 0.96% -19.74% 0.55% 2023/01/01-2023/12/31 -8.44% 1.00% 2.07% 0.52% -10.51% 0.48% 2024/01/01-2024/03/31 -12.10% 1.71% 6.82% 0.80% -18.92% 0.91% 2021/11/05- 2024/03/31 -32.29% 1.31% 10.28% 0.76% -42.57% 0.5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A (2009年12月3日至2024年3月31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C (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2021年11月5日起分设A类和C类两类 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浦银 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八)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 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 基金持有债券的变现难度,从而存在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 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运用公司内部的FFM模型对 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 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 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2、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 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 规定有变更的,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 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e、l、m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不同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 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限制应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和不时修订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规定;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e、m、n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再由基金管理 人将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23年07月14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2023年07月14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23年第1号; 3、2023年07月2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2季度报告; 4、2023年07月2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5、2023年07月29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023年07月29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2023年08月0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8、2023年08月0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9、2023年08月0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23年第2号; 10、2023年08月3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 期报告; 11、2023年09月7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2、2023年09月2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2023年09月21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 分红公告; 14、2023年10月25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3季度报告; 15、2023年11月0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3年11月2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2023年12月1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23年12月15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9、2024年01月22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24年03月30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 度报告; 21、2024年04月08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浦发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24年04月22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 1季度报告; 23、2024年06月07日,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24、2024年06月1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浦发银行调整定投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25、2024年06月20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4年07月0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