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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日盈C(01904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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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6394 | ||||||||
基金代码 | 019040 | ||||||||
公告日期 | 2024-07-05 | ||||||||
编号 | 2 | ||||||||
标题 |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日日盈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变更而来,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5年11 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65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5年11月3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 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内 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4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A类基金份额的折算....................................6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6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9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0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5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4 第一部分绪言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日日盈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8、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体 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计算为1份A类基金份额)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52、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B类、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 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 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 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 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 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 为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 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 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 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 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 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A角)、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 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 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 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正宇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罗格斯新泽西州立大学金融分析专业, 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中国光大银 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流动性管理处流动性管理岗;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固定收益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5月加入公司,现任固收投资二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21年05月起至 今)、国联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07月起至今)、国联盈泽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4月起至今)、国联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至2024年01月)、国联融慧双欣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睿享86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景泓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益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06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7年06月李倩女士 2017年04月至2019年04月沈潼女士 2018年06月至2019年09月李倩女士 2019年01月至2021年07月朱柏蓉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 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 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FOF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 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零肆佰陆拾壹万零捌佰壹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帅芳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2017年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 并上市交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国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股票代码 为“0261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9.04610816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 国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17家期货分公司、344家证券营业部和8家期货营业 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年,公司连续十六年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 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南翰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7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 硕士研究生,上海市国资青联委员。2009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 2024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 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 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 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 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 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 建信、平安、天弘、易方达、富国、长信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 管合作关系,截止2024年7月4日托管公募基金71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 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 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 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 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 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 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 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 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 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 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 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 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 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3)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024)95346 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18542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95309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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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3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31)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 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3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34)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36)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021-20587260 (37)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3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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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7)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1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3)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1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16)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1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1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19)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客服电话:400-820-1515 (20)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21)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2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23)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4)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2、B类、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维琦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第六部分A类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部分“基金份额”均指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折算后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B类、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折算,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部分“基金份额”均指A类基金份额,B类、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上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5年12月15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1930,场内简称:国联日盈, 基金扩位简称:国联日盈货币ETF)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12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B 类基金份额自2017年7月2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C类基金份额自 2023年8月14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该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B类、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A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C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 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 后不得撤销;B类、C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 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市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请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1元。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不设数额限 制。 (3)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不设数额限制,最小保留单位为0.01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 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是,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B类/C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 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申购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0.5%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9、11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对于上述第7项所述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申购申请 进行总量控制,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 上限设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的情 形。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赎回申请进行数量控制,基金管理人将于 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为体现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在认定是否超 过基金总份额10%的过程中,应将每100份B类、C类基金份额计算为1份A类 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 的过程中,应将每100份B类、C类基金份额计算为1份A类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 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已 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 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 利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 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 生暂时失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 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 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 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 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 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0)、(18)、(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项目金额(元) 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94,689,301.66 63.42 其中:债券94,689,301.66 63.42 资产支持证券--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2,090,319.47 14.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金融资产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2,331,375.16 21.66 4其他资产186,334.48 0.12 5合计149,297,330.7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项目金额(元) 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0.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44,604.93 2.01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21.96 2.0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45.6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数量(张)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1 140215 14国开15 100,000 10,456,068.01 7.1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282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79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0.177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 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2023年05月11日发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2日发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处罚(金罚决字[2023]2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27日发布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金罚决字[2023]41号),新疆证监局2023 年04月11日发布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新疆证监局[2023]7号),国 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2023年08月25日发布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处罚(苏汇检罚[2023]4号),央行2023年07月07日发布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处罚(银罚决字[2023]5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2023年 12月12日发布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深金罚决字[2023]69号),山 西证监局2023年04月28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山西证监局 [2023]7号),山西银保监局2023年05月17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处罚(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 年07月26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晋金管罚决字[2023]15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07月28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晋金管罚决字[2023]20号),山西银保监局2023年06月07 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85、67、68、 69、70、94、101、102、103、104、10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 局2024年02月01日发布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晋金管罚决字 [2024]12号),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2023年06月07日发布对广东南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佛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广东省通信管 理局2023年11月23日发布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央 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24年02月06日发布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 (蒙银罚决字[2024]第9号),甘肃省通信管理局2023年04月19日发布对兰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2023年04月19日发布对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2023年11月02日 发布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甘金监行处[2023]70-81号)。前述发行 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利息- 4应收申购款186,334.48 5其他应收款- 6其他- 7合计186,334.48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1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日盈A净值表现 业绩比 净值收业绩比较较基准 净值收益 阶段益率标基准收益收益率①-③②-④ 率① 准差②率③标准差 ④ 过去六个 1.1852%0.0030%0.6768%0.0000%0.5084%0.0030% 月 过去一年2.0250%0.0025%1.3537%0.0000%0.6713%0.0025% 过去三年5.4794%0.0021%4.0537%0.0000%1.4257%0.0021% 过去五年10.3001%0.0035%6.7574%0.0000%3.5427%0.003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22.1201%0.0047%11.2623%0.0000%10.8578%0.0047% 至今 国联日盈B净值表现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较基准 净值收益较基准 阶段①-③②-④益率标收益率 率①收益率 准差②标准差 ③ ④ 过去六个 1.3067%0.0030%0.6768%0.0000%0.6299%0.0030% 月 过去一年2.2707%0.0025%1.3537%0.0000%0.9170%0.0025% 过去三年 6.2430% 0.0021% 4.0537% 0.0000% 2.1893% 0.0021% 国联日盈C净值表现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较基准 净值收较基准 阶段益率标收益率①-③②-④ 益率①收益率 准差②标准差 ③ ④ 过去六个 1.2113%0.0030%0.6768%0.0000%0.5345%0.0030% 月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1.4768%0.0029%0.8507%0.0000%0.6261%0.0029% 至今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自2017年7月26日,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自7月27日起B类存在有效 基金份额;自2023年8月14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8月15 日起C类存在有效基金份额。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 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分别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或任一类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何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三类基金份额净值与相应 类别份额的面值保持一致。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红利再投资记入投 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 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B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的原则。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本基金B类和C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5、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6、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卖出全 部A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人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A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A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别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别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A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 及前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A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 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 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或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A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0%;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易费 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 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 价格受供需关系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 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 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 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 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 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 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 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标的流 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 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 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 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 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 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 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B 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100份B 类基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 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 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 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0)、18)、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 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 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 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 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 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 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应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百份/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 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 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由基金 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 份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或任一类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A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百份A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万份B类/C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A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 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 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或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 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7月4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 备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注 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3-09-13 - 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18 - 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网上交易及直销柜台汇款交易业务银行账户的公告 2023-09-28 - 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01 - 5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24 - 6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12-22 - 7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2-22 - 8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12-28 - 9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01-12 - 10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2-06 - 1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10 -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12 2024-04-10 - 公告 1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B 类份额 恢复到限制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4-15 - 14 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5-13 - 15 关于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结束的公告 2024-06-15 -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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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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