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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主题优选混合A(5197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4891
基金代码 519700
公告日期 2024-06-21
编号 1
标题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信息全文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4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
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科创板股
票的特定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
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
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5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6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5
九、基金的转换.......................................................80
十、基金的投资.......................................................87
十一、基金的业绩....................................................101
十二、基金的财产....................................................10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10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17
十八、侧袋机制......................................................123
十九、风险揭示......................................................126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6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8
二十六、备查文件....................................................16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指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童洁萍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玄武支行行长。
王贤家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
裁、首席风险官。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
部主管、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总行风险
管理部/内控案防办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
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
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伟麒(Chris Durack)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澳大利亚董事兼产品及分销主管、香港行政总裁兼亚太区机构
业务主管、澳大利亚行政总裁兼亚太区联席主管等职。
章骏翔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
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
控,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等职。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林凯珊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及
中国香港法律部主管。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科经理、的近律师
行律师。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副总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高级
专家。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上海)总
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
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
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银
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畲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马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
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楠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2009年至2011年在长江证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1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部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主
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5月05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10日至今)、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20年02月2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2010年06月30日至2013年06月06日);
李永兴先生(2012年03月20日至2015年05月3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马俊(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崇(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部一级专家、基金经理)
马韬(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05月27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内控合规及法律事务部
内控合规及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内控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内控合规及信息
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
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
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
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
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
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9681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刘昭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6)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9)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1618888
联系人:朱瑛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jq.com.cn
(23)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电话:025-86776111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2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8)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4)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6)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联系人:汪先哲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7)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4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47)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5)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62)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6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6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8)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crsec.com.cn
(69)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s://www.ccnew.com
(70)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2)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7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021-23586603
传真:(021)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8)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方式: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79)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80)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吕胜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81)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电话:010-67017788-8914
传真:010-67017788
联系人:史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13709210036
联系人:赵东会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83)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相斌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8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815
联系人:谢武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8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7)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89)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1)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04)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5)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zzfund.com
(10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8)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0)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1)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2)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3)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5)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6)名称: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8)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9)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2)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3)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联系人:谭广峰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12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26)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7)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8)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9)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30)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1)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32)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661-6229
传真:无
联系人:隋亚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33)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34)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35)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15112686889
传真:/
联系人:白冰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2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235,642,950.3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7,82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6月30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开
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A类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若该申请被成功确认,则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7月15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1月26日起开放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7月15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1月26日起开放场外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的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
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
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
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
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
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A类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份额的特定申购费率(前端)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4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的交易费率优惠情况请见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
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含) 0.5%
1年—2年(含) 0.2%
2年以上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
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
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
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回投资人。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取整数位后确认的申购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元
即其余0.14份对应金额0.15元返回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
额为37,893.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A类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
有时间按对应的A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1.6%=16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60.00-50.80=9,94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认购
费率是1.6%,认购时的A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9,949.2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申购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
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
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除拒
绝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
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
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
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2010年7月12日刊
登公告自2010年7月15日起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本基金2021
年11月23日刊登公告自2021年11月2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定时不定额投资计划
自2012年1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投”
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十五)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
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2010年7月
12日刊登公告自2010年7月15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
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
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95599)。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2010年7月12日刊登公告自2010年7月15日起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
换业务,本基金2021年12月22日刊登公告自2021年12月23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
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
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
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
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且该
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
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计
算补差,若遇固定费用,则按实际产生补差费用收取。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为零)
对于涉及固定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MAX(0,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申购费用之差)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趋势前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成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0=101,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
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交银趋势的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0份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趋
势前端A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0=1,004,374.17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
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稳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主题后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
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先锋后端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货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元,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0=8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
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积极把握非完全
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注重在优选的投资主题下获取良好
投资收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
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利用专业化的分析范式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
况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结合中国经济的长期发
展趋势,把握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
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
投资主题,从中挖掘行业机会,精选个股,实现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前瞻性的主题优选,积极把握行业和个股投资机会,在控制风
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
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优选主题配
置和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
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
活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
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
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扩
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
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
价和市场表现。而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
相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
现出不同的市场表现。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
现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
可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从而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具体而言,首先通过
分析GDP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和货币、财
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然后,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
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的实证研究,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的比
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
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2、主题配置
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在2008年由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将为国
际化的金融市场、贸易结构乃至各国间国力的此消彼长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从
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看,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提供了改变传统的以投资外加
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性机遇。本基金深刻分析在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
中推动我国经济新一轮腾飞和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及时把握中
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主题投资机会,自上而下的进行主题发掘。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内需扩大、消费升级、产业链整合、技术创新将是本轮中国
经济腾飞过程中最关键的四大主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将重点围绕这四大
优选主题进行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及新的经
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的改变,基金管理人将深入挖掘和把握可能蕴含的更具价值的投
资主题,为基金谋取良好的投资机会。
在各优选主题间进行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的长
期趋势、经济周期、市场变化以及多个优选主题的活跃程度,对未来市场运行趋势
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变化对精选的有关主题及受益于该主题的行
业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动态调整各主题受益行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资产配置的比
重。
3、行业选择和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交银施罗德研究体系对多个优选主题所覆盖的细分行业进行预测
和分析,挑选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差异。而不同行
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
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
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
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
机会。
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行业的挑选重点分为两个部分,即行业平均增长率预测和
行业综合评价。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增长率
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然后对行业的综合表现和增长空间进行评估和排
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具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重
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
(关注上下游行业对本行业景气度影响、密切追踪各行业景气度指标)、行业财务
状况(行业盈利能力、行业经营效率)和行业竞争力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入手,采用
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
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
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
资机会。
4、股票选择
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
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
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此外,为了控制中小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剔除:
①*ST和ST公司股票;
②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
公司股票。
(2)多元化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前述主题配置和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
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
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
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
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
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5、16、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19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4年01月01日起至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58,382,816.50 76.54
其中:股票 858,382,816.50 76.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4,960,535.94 9.36
其中:债券 104,960,535.94 9.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533,942.95 13.69
8 其他资产 4,659,726.76 0.42
9 合计 1,121,537,022.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1,340,528.68 43.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728,622.27 0.87
E 建筑业 9,396.28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7,777.18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1,621,646.65 15.36
H 住宿和餐饮业 23,406,178.62 2.1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0,249,376.88 7.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1,068,924.40 6.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893,125.04 1.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240.5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8,382,816.50 76.8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52 顺丰控股 2,960,370 107,757,468.00 9.65
2 300750 宁德时代 456,000 86,712,960.00 7.76
3 603885 吉祥航空 5,256,311 63,864,178.65 5.72
4 002475 立讯精密 1,736,689 51,076,023.49 4.57
5 300896 爱美客 144,951 50,070,423.93 4.48
6 600048 保利发展 5,300,000 48,389,000.00 4.33
7 688111 金山办公 142,000 41,322,000.00 3.70
8 600399 抚顺特钢 6,500,000 40,300,000.00 3.61
9 603305 旭升集团 2,520,000 35,280,000.00 3.16
10 002436 兴森科技 2,492,800 30,611,584.00 2.7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1,584,379.78 8.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1,584,379.78 8.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376,156.16 1.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4,960,535.94 9.4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304 23进出04 500,000 50,821,844.26 4.55
2 230406 23农发06 400,000 40,762,535.52 3.65
3 110068 龙净转债 100,000 13,376,156.16 1.2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3,146.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55,414.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1,165.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659,726.7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68 龙净转债 13,376,156.16 1.2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主题优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6.73% 1.48% 2.77% 0.61% -9.50% 0.87%
2023年度 -16.57% 0.81% -5.02% 0.50% -11.55% 0.31%
2022年度 -2.33% 1.17% -12.04% 0.77% 9.71% 0.40%
2021年度 9.78% 0.84% -0.76% 0.70% 10.54% 0.14%
2020年度 40.26% 1.19% 17.63% 0.85% 22.63% 0.34%
2019年度 63.96% 0.98% 23.09% 0.74% 40.87% 0.24%
2018年度 -13.88% 1.28% -12.93% 0.80% -0.95% 0.48%
2017年度 13.79% 0.73% 12.81% 0.38% 0.98% 0.35%
2016年度 -1.70% 1.48% -5.60% 0.84% 3.90% 0.64%
2015年度 55.79% 2.50% 7.75% 1.50% 48.04% 1.00%
2014年度 59.49% 1.17% 33.63% 0.75% 25.86% 0.42%
2013年度 -15.77% 1.24% -3.46% 0.84% -12.31% 0.40%
2012年度 14.46% 1.35% 6.63% 0.77% 7.83% 0.58%
2011年度 -27.15% 1.02% -14.18% 0.79% -12.97% 0.23%
2010年度(2010年6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 12.60% 1.07% 11.97% 0.94% 0.63% 0.13%

(2)交银主题优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6.87% 1.48% 2.77% 0.61% -9.64% 0.87%
2023年度 -17.08% 0.81% -5.02% 0.50% -12.06% 0.31%
2022年度 -2.88% 1.17% -12.04% 0.77% 9.16% 0.40%
2021年度(自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确认起至2021年12月31日) 3.33% 0.49% 1.25% 0.52% 2.08% -0.03%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
关内容的公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6月30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交银主题优选混合A
(2)交银主题优选混合C
注:1、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
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自2021年11月26日起,开始销售C类份额,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于
2021年11月29日被确认并将有效份额登记在册。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
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
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
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
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
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
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本基金在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置适时调整的前提下,将主要通过前瞻性的主
题优选,投资于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和把握个股投资机会。在选股策
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
否准确、深入,二是对行业和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上
市企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可投资创业板股票,创业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
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具体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单方
面原因致使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协议及证监会规定就基金的风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
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
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
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
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
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5-31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02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02
4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21
5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21
6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21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6-21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交易本公司旗下基金免收相关费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7
9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0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平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交易本公司旗下基金免收相关费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08
12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3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4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11
15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7-20
16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8-30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08-30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10-20
19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10-24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解散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3-12-29

21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1-20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2-08
23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29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29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3-30
26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4-20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4-05-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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