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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养老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0127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96863
基金代码 012784
公告日期 2024-01-29
编号 1
标题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1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01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养老2040五年持有
期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012784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01月19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
每笔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五年后每个开放日
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
孙博斐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郑科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3年03月1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4年04月05日
其他(若有)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目标日期设定为2040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
到期后,即2041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
有不足5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
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
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增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REITs”)),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权益类资产比例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12.31 55%-80% 70%
2026.1.1-2028.12.31 54%-79% 69%
2029.1.1-2031.12.31 53%-78% 68%
2032.1.1-2034.12.31 47%-72% 62%
2035.1.1-2037.12.31 35%-60% 50%
2038.1.1-2040.12.31 15%-40% 30%
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
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仓位在
60%以上;(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均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基金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
略;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
2026.1.1-2028.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9%+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1%
2029.1.1-2031.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8%+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2%
2032.1.1-2034.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2%+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8%
2035.1.1-2037.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2038.1.1-2040.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
中基金。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
低。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
(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

备注
申购费
M <100万1.20%
100万 ≤ M < 200万0.80%
200万 ≤ M < 500万0.60%
500万≤ M 每笔1000元
赎回费N -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80%
托管费0.20%
其他费用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
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3)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不含当日)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41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5年的基
金份额,可以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
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险。
(5)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差异的风险
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设计了下滑路径。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路
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6)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以公允价格交易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
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
潜在流动性风险。
(7)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
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
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8)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
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
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及其他可能的风险;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10)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
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
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
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
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调整风险、利益冲突风险、估值
风险、市场风险、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修改和新增的风险等。
2、普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本次更新详见2024
年01月24日披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1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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