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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泓盛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74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5109
基金代码 017448
公告日期 2023-11-15
编号 1
标题 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格林泓盛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74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法律法规、《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
起, 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
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前十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含)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
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0 天< N <7 天 1.50%
N≥7 天 0%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转换费用由两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从申购费率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率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
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
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转换份额的计算
A、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B、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 =(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
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 【{ 计算补差费金额(/ 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
金额(/ 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可与以下基金进行互相转换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格林泓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
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格林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稳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
林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皓纯债债券型证券基金、格林高股息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聚享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格林聚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格林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格林鑫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盈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聚合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
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放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
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A、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B、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C、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
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E、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顺延。
F、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G、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
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H、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
书》(含更新)的规定。 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B、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 本基金投资标的挂牌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D、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E、 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F、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I、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J、 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
转出申请。
K、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greenfund.com 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3
6.2 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查询《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格
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
有。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事宜,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3)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 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023 年 12 月 26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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