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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C(0159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4849
基金代码 015983
公告日期 2023-11-14
编号 2
标题 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13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 基金代码 015982
下属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C 下属基金代码 015983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7月1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可赎回
基金经理 杨勇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5年08月24日
周一洋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6年05月05日
注: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资产,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及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产生影响。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及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合理的配置。在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方面,力求降低信用风险,并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投资策略、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时机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限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15%
销售服务费 0.4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
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
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
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
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
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
应当关注科创板公司盈利能力巨变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
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
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
风险。
(5)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制度与主板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
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
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
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
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关注规则变化
的风险。
6、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通股
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
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
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
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风险。
3)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
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
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
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
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
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
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
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
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
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
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
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
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
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
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4)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5)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
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
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
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
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
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7)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
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
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
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
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
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能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9、《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故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10、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即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6个月后的
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
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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