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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睿智进取股票(FOF-LOF)A(5012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62407
基金代码 501218
公告日期 2022-11-22
编号 6
标题 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简称 工银睿智进取股票(FOF-LOF)
基金主代码 501218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1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2年11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11月2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年11月2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睿智进取股票(FOF-LOF)A 工银睿智进取股票(FOF-L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01218 01393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工银瑞信睿智进取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自2022年11月24日起,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原工银瑞信睿智进取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简称由“工银睿智进取一年封闭运作股票(FOF-LOF)”变更为“工银睿智进取股票(FOF-LOF)”,基金代码不变,仍为A类501218、C类013933。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1元的整数倍。
  2、对于场内申购、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场外申购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情形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申购费率
费率
1.0%
0.8%
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费率
0%
-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场外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7天
7天≤Y〈30天
30天≤Y〈1年
Y≥1年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7天
7天≤Y〈30天
30天≤Y
-
赎回费率
1.50%
0.5%
0%
  注:(1)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适用与场外赎回相同的赎回费率。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2)1个月以30日计算;1年以365天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等。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后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交易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C类份额无需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披露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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