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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源混合C(0155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47541
基金代码 015572
公告日期 2011-11-16
编号 2
标题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1]163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4.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详细情况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3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38.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3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0.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1.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2.过渡期: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46.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51.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2.保证: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3.日/天:公历日
  54.月:公历月
  5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2011年1月1日3年后的对应日为2014年1月1日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2.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81.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8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项目总监。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商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生银行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二级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曾任北京华讯通信发展总公司财务中心会计、主管会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项目部、开发部、贸易部、计财部业务主管及会计主管,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处业务主管,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中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Froley Revy Investment Company分析师、中国建设银行(香港)资产组合经理。2008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2010年9月8日起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炜哲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新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陈翔凯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邓跃辉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刘杰文先生:研究部总监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1)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2)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1)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2)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3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2,262,277,48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13名”。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5月20日,在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12月1日,在《亚洲货币》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年6月22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10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43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本行共托管基金10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337.7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联系人:冯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联系人: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38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9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5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2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10.99份。
  4、认购份额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存续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用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2%
1≤T<2年 1.5%
2≤T<3年 1%
T≥3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20%/(1+1.2%)=118.58
  净申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2.0%=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0=12,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九)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10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与2009年相同,仍为AA+。截至2011年3月底,公司拥有11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 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九只保本基金,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1年7月8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233.51亿。
  截止2011年6月25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659.82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应在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声明,其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作为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四)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计算示例:
  例:某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认购份额到期,则认购保本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认购保本金额=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 募集期利息= 10,000+10 = 10,010 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则其认购保本金额为10,010 元。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申购”和“转换入”分别的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自动转为”以除权日为准;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如果基金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过了到期期间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自行承担其所持有相应份额的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份额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7.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对本基金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鉴于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证,出于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的需求,担保人有权获得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担保人按履行监控职责,对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控权,但担保人的的监控行为不应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应影响基金管理独立地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自主的基金管理运作。知情权和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从基金管理人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向基金管理人警示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解释、实地检查等权利。担保人对因行使知情权和监控权而取得的本基金任何未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人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收益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收益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Constant Proporta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投资比例,在力求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策略。
  1)CPPI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Pt=PV(PT)=Pte-r(T-t)
  其中: Pt为当期保本资产现值,PT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Ct=Vt-Pt
  其中:Ct为组合安全垫, Vt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Et=nCt=n(Vt-Pt)
  其中:Et为当期持有的收益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和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举例说明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10亿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3。债券三年预期收益率为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
  ■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亿元(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08=7.69亿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1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9%。
  则T1时刻基金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1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 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亿元。
  故在T1时刻将2.919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389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7.769亿元(7.692×(1+1%)=7.769),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380亿元债券(7.769-7.389=0.380),同时买入0.380亿元股票。
  b、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2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2.919×(1-5%)+7.389×(1+1%)=10.236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2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 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亿元。
  故在T2时刻将2.552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684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2.773亿元(2.919×(1-5%)=2.773),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221亿元股票(2.773-2.552=0.221),同时买入0.221亿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价值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亿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2)TIPP策略
  TIPP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本基金的TIPP 策略相对CPPI 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CPPI 策略。
  举例说明TIPP策略:
  在本基金成立时,基金资产价值为10亿(A0),要保比例为90%(f) ,风险倍数为2(m)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0-F0)=2*(10-9)=2亿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0-E0=10-2=8亿
  情形a、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2亿降为1.5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10亿减少到9.5亿,其他因素不变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1-F1)=2*(9.5-9)=1亿 -----卖出0.5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1-E1=9.5-1=8.5亿 -----买入0.5亿保本资产
  情形b、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2亿上升为4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10亿增加到12亿,其他因素不变,锁高比例为90%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2-F2)=2*(12-12*90%*90%)=4.56亿 ----买入0.56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2-E2=12-4.56=7.44亿 -----卖出0.56亿保本资产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2)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数量化模型,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有效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得来。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我们会使用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合理估计股票投资价值,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 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1)主要策略
  ①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进行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严格控制风险,增强盈利性,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进行配置。如当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时,可以采用骑乘策略,即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各自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量化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跟踪影响M的参数变化,为基金经理提供资产配置比例的建议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的投资方案、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3)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研究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4)金融衍生品小组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金融衍生品运作机理进行研究,跟踪研究衍生品头寸与风险敞口情况,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根据既定的衍生品投资政策制定调整策略,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会议的决议独立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其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6)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根据约定的交易审批流程,通过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7)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价和归因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以及衍生品的运用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与衍生品投资的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指标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和40%)。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瑞源灵活配置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该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该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该基金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M)的各类资产相对风险收益评估方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该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1)“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①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②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该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PEG水平。
  ③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④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2)“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债券组合构建
  该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该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收益率×5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45%
  该基金选择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1)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包含全部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同时也是首只提供完整的中国股票市场行业分类信息的指数,是中国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表征。
  (2)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采用自由流通股本的派氏加权计算,新股上市第二日开始计入指数,股改首日即除权计入指数。这样去除了新股上市首日带来的虚涨,避免了大盘股对指数的放大效应,可及时反映股改除权对市场的影响。
  因此,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是衡量本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投资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18)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瑞源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瑞源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开始。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1、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及增发新股投资,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影响可转债的交易价格,及导致债券违约风险增大,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2、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本基金特定的风险: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CPPI/TIPP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CPPI/TIPP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CPPI/TIPP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出的,将无法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或“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变现或进行转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或与其它基金合并,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且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更换其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4)存在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集中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③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④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制作清算报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书面要求担保人按时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7)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制作清算报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62,277,48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收益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和40%)。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法定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认信息、月末账户余额报告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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