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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0000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1615
基金代码 000058
公告日期 2013-03-19
编号 3
标题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保本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9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9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3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5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1、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相应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3、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35、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6、保本金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即指认购保本金额。发生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则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按
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7、认购保本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7
3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39、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内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相关
章节约定
40、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
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2、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继续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44、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8

45、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的时间期间,具体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6、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
日期、规模控制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包括
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
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9、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
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9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力求在基金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机制及后续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
11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的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 4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本基
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
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 40 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
何一天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40 亿元
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
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的有效认
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14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注册登记确认
17
日期在前的基金份额列后赎回,份额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优先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
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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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19
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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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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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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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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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24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25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
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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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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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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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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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联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
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
任的能力的情况以及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32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
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或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
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 “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3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34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3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条件成熟并经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可采取
电话、网络等非纸面形式进行授权,并以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36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3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39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40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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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43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4
第十二部分 保本与保本的保障
本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此外,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
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
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
证。
一、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保本周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
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46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本次保本额度 41 亿元人民币。保证
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等;当确定原担保人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情况下,或原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原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在接
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与新
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二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更换上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47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五)除本部分所指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
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进行
修改的除外;
48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及《风险监
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支付担保费等,经担保人书面提出后仍拒绝纠
正的。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3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 人民币
净资产:2003209736.36 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
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
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
司。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 2 家办事处与 2 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
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
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
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
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四、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49
截止 2012 年第二季度,我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75.63 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
基金 22.11 亿元人民币;截止 2012 年第二季度,我司总资产为 206,576.94 万元
人民币,净资产为 200,607.65 万元人民币。

五、保证合同
鉴于: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
同》为准。
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
及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到期,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
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50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利息
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
任不超过本次保本额度 41 亿元人民币。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可调增
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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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进行
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及《风险监
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支付担保费等,经担保人书面提出后仍拒绝纠
正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52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53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甲方收取管理费迟延的,担保费支付顺延。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1/
当年日历天数。
4、保本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
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4
六、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
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收取管理费迟延
的,担保费支付顺延。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
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
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55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
“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
告。
6、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认购并持
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何种到期处理方式,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
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56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二
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
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
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
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公告
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57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五)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
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
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58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或者过渡
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八)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
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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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并可进行提示性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过渡期申
购赎回安排及有关提示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确定原担保
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的能力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因原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原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担保人的
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60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而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力求在基金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CPPI(Constant Proporta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恒定比例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辅之以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时间不变性投
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进行定量分析,对保本
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人的投资本金的安全
性。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积极稳健的风险资产投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
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的好处,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更高的增值回报。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
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策略。
62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
该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
为对风险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
的策略进行调整。
1)CPPI 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
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
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
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
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
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风险乘数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垫的大小,保本剩余期限,权益市场的预
期收益率和风险比较。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企业盈利预
期以及市场估值水平,宏观策略研究员定期出具宏观策略观点。基金经理参考宏
观策略研究员的观点,评估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
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
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五,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
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
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 CPPI 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对投资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因
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
63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TIPP 策略
TIPP 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 TIPP 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
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
例。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
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风
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
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由于
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综上,基于 CPPI 策略并结合 TIPP 策略,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具体动态配置过程如下:
第一,在期初,根据保本资产到期收益率和风险乘数等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
比例;
第二,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为一个考察期。在每个考察期最后一个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精致增长情况、保本资产剩余期限的到期收益率以及
对市场未来的预判等因素,重新计算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并动态调整资产组合;
第三,在保本周期的任意时间,如果风险资产市值相对于最近一次资产组合
调整时下跌幅度超出保本资产安全垫的一定比例,则再根据当日的保本资产剩余
期限到期收益率和风险资产已经发生的损失,计算并调整资产组合。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1)主要策略
①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进
行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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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严格控制风险,增强盈利性,以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坚持在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下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
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
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①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②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
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a.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组合期限,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期限,在预期利
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期限,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b.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
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
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a.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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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
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b.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
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
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
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④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
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品质、成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
行评估,筛选出各个景气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①品质
本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OIC 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公司治
理指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外部董事占比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②成长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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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司的
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后根据
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
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
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
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③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2)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进行合
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
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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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
分析;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
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量化投资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跟踪影响 M 的
参数变化,为基金经理提供资产配置比例的建议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
究部信用分析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运营部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
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
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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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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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70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2。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
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七、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
理念、策略等
1、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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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
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
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
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人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素导致
投资决议形成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产配置的调整建
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大类资产的调整比例,
由基金经理执行。
1)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该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分析主要基于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和流动性变化规律两
方面。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 它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
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繁荣、衰退、萧
72
条和复苏四个阶段,各类资产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收益特征;
流动性变化一方面内生于宏观经济波动,另一方面又外生于政策性的主动调控,
流动性变化会导致股票的估值发生变化从而引发市场波动。
该基金将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运用定性和
定量的方法,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未来走向,从而指导大类资产配置,并通过评
估未来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变化来判断股票市场的估值变化。具体研判的宏观经济
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设备投
资和基建投资)、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
增信贷、M1、M2、各种利率指标以及其他一些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
2)政策面因素分析
该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国家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外生性的影响,也是基金管理人形成宏观经济走势观点
的重要依据。
3)估值水平分析
估值水平决定了各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和预期风险状况。在综合判断政策
及经济周期影响的前提下,该基金将主要通过考察宏观经济流动性变化以及资本
市场流动性变化,以流动性作为判定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的重要指标。
4)市场情绪变化分析
投资人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和市场演绎中起着重要作用,情绪的大幅波动
导致投资人的认知偏差和情绪偏差,从而放大乐观或悲观的情绪,并致使市场产
生价格和估值偏离的现象。分析市场情绪有助于判断市场短期波动,辅助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的调整。该基金判断市场情绪主要依靠于一些定量的监控指标体系,
比如整体市盈率、换手率、上涨家数比下跌家数、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资金流动
指标如 A 股帐户净增加数等。该基金将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判断投资人对市场
的情绪为正情绪还是负情绪,基于投资人情绪的上升和下降评估对市场的综合影
响,从而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决策提供指导。
综合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政策面因素分析、估值分析及市场情绪变化分
析,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做出相应决策,在此基础上合理
分配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73
(2)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该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
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筛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品质、成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筛
选出各个子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①品质
该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OIC 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公司治
理指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外部董事占比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②成长性评估
该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司的
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后根据
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
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
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
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③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该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1)债券投资
该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
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人既可以
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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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
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该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
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该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
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该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
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
该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
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5)股指期货等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
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
品的投资。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75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
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
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
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投资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5)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7)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80%(含 30%和 80%)。
77
(18)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开
始。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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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81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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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8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87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
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9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9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27、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及其有关安排;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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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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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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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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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00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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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
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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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03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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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联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05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
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
任的能力的情况以及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
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或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
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 “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06
金”,并由此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07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08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条件成熟并经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可采取
电话、网络等非纸面形式进行授权,并以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109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10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1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112
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变更
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3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11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力求在基金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5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16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117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18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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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0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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