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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0000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1602
基金代码 000058
公告日期 2013-03-19
编号 1
标题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12]146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1、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相应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3、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5、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6、保本金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即指认购保本金额。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则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7、认购保本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39、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章节约定
40、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2、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4、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具体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46、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规模控制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包括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9、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3年2月28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8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国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商品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为商品ETF的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为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为投资中小板综合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为主要投资信用债券的债券分级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是以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债券指数型发起式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董
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政总裁、董事、RCM Japan Co., Ltd.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监。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袁新钊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7年7至2009年6月在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产品研究员。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助理、研究员。2011年4月起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3月起担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5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2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27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 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 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2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64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4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4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4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0%
100万元≤ M<300万元 0.8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元
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0+500)/1.00 = 495,549.50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前的基金份额列后赎回,份额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优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0%
100万元≤ M<300万元 0.8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5年 2.0%
1.5年≤T<3年 1.0 %
T≥3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49,504.95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申购份额=49,504.95/1.05=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0%=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保本与保本的保障
本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此外,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保本周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本次保本额度41亿元人民币。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等;当确定原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或原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原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二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更换上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5、除本部分所指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及《风险监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支付担保费等,经担保人书面提出后仍拒绝纠正的。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年4月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人民币
净资产:2003209736.36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
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四)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2年第四季度,我司对外担保规模为76.23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20.86亿元人民币;截止2012年第四季度,我司总资产为207,659.6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00,345.93万元人民币。

(五)保证合同
鉴于: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及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到期,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本次保本额度41亿元人民币。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及《风险监控协议》,经担保人书面提出后仍拒绝纠正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
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收取管理费迟延的,担保费支付顺延。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4)保本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六)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收取管理费迟延的,担保费支付顺延。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6)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何种到期处理方式,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7、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8、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9、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并可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过渡期申购赎回安排及有关提示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确定原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因原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原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而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力求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CPPI(Constant Proporta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辅之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进行定量分析,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人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积极稳
健的风险资产投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的好处,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更高的增值回报。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1)CPPI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风险乘数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垫的大小,保本剩余期限,权益市场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比较。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企业盈利预期以及市场估值水平,宏观策略研究员定期出具宏观策略观点。基金经理参考宏观策略研究员的观点,评估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五,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
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投资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因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举例说明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40亿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2。债券三年预期收益率为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6.667亿元(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40-6.667=33.333亿元。
①运作一段时间后,在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9%。
则时刻基金总资产为: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7.949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41.000-7.949=33.051亿元。
故在时刻将7.949亿元投资于股票,将33.051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33.666亿元(33.333×(1+1%)=33.666),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615亿元债券(33.666-33.051=0.615),同时买入0.615亿元股票。
②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7.949×(1-5%)+33.051×(1+1%)=40.933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7.255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40.933-7.255=33.678亿元。
故在时刻将7.255亿元投资于股票,将33.678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7.552亿元(7.949×(1-5%)=7.552),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297亿元股票(7.552-7.255=0.297),同时买入0.297亿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价值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40亿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2)TIPP策略
TIPP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策略相对CPPI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举例说明TIPP策略:
在本基金成立时,基金资产价值为40亿(),要保比例为90%(f) ,风险倍数为2(m)


①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8亿降为6 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40亿减少到38亿,其他因素不变,则

收益资产当前为6亿,需要卖出6-4=2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当前为32亿,需要买入34-32=2亿保本资产
②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8 亿上升为10 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40 亿增加到42 亿,提高价值底线至41亿,其他因素不变

收益资产当前为10亿,需要买入10.2-10=0.2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当前为32亿,需要卖出32-31.8=0.2亿保本资产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综上,基于CPPI策略并结合TIPP策略,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具体动态配置过程如下:
第一,在期初,根据保本资产到期收益率和风险乘数等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第二,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为一个考察期。在每个考察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精致增长情况、保本资产剩余期限的到期收益率以及对市场未来的预判等因素,重新计算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并动态调整资产组合;
第三,在保本周期的任意时间,如果风险资产市值相对于最近一次资产组合调整时下跌幅度超出保本资产安全垫的一定比例,则再根据当日的保本资产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和风险资产已经发生的损失,计算并调整资产组合。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1)主要策略
①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
方式进行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严格控制风险,增强盈利性,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坚持在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下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①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②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a.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期限,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期限,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期限,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b.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a.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b.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④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品质、成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筛选出各个景气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①品质
本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P/E、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OIC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公司治理指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外部董事占比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②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司的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后根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③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2)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
究;
(2)量化投资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跟踪影响M 的参数变化,为基金经理提供资产配置比例的建议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信用分析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运营部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 和4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2。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八)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等
1、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人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素导致投资决议形成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产配置的调整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大类资产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1)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该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分析主要基于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和流动性变化规律两方面。 经济 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 它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各类资产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收益特征;流动性变化一方面内生于宏观经济波动,另一方面又外生于政策性的主动调控,流动性变化会导致股票的估值发生变化从而引发市场波动。
该基金将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未来走向,从而指导大类资产配置,并通过评估未来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变化来判断股票市场的估值变化。具体研判的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设备投资和基建投资)、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信贷、M1、M2、各种利率指标以及其他一些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
2)政策面因素分析
该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国家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外生性的影响,也是基金管理人形成宏观经济走势观点的重要依据。
3)估值水平分析
估值水平决定了各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和预期风险状况。在综合判断政策及经济周期影响的前提下,该基金将主要通过考察宏观经济流动性变化以及资本市场流动性变化,以流动性作为判定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的重要指标。
4)市场情绪变化分析
投资人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和市场演绎中起着重要作用,情绪的大幅波动导致投资人的认知偏差和情绪偏差,从而放大乐观或悲观的情绪,并致使市场产生价格和估值偏离的现象。分析市场情绪有助于判断市场短期波动,辅助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该基金判断市场情绪主要依靠于一些定量的监控指标体系,比如整体市盈率、换手率、上涨家数比下跌家数、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资金流动指标如A股帐户净增加数等。该基金将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判断投资人对市场的情绪为正情绪还是负情绪,基于投资人情绪的上升和下降评估对市场的综合影响,从而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决策提供指导。
综合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政策面因素分析、估值分析及市场情绪变化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做出相应决策,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2)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该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筛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品质、成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筛选出各个子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①品质
该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P/E、P/S、P/EBIT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OIC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公司治理指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外部董事占比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②成长性评估
该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
司的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后根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③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该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1)债券投资
该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人既可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该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该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该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该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该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5)股指期货等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投资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18)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
则该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开始。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27)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及其有关安排;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组合保本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中结合TIPP策略,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策略相对CPPI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同时也可能失去部分追求更高收益的机会。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3、到期操作期间选择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
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期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而产生的未知价风险。
4、过渡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已持有基金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没有作出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将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也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期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而产生未知价风险。
5、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因此投资人存在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的风险: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申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金比例、系统执行效率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率。
(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机构信用风险
投资保本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偿付保本差额且担保人违约或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极端情况下,资产委托人投资本金仍可能存在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以及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或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 "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条件成熟并经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可采取电话、网络等非纸面形式进行授权,并以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传真:021-50151880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
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i)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ii)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iii)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v)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v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vi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vii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x)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x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xii)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 和4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该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i)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ii)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k)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l)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m)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n)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o)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p)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国联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基金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开通农行卡、招行卡、工行卡、民生卡、光大卡、浦发卡、平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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