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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深300指数C(00709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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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72191 | ||||||||
基金代码 | 007096 | ||||||||
公告日期 | 2006-02-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六年二月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基金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托管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融资 十四、基金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三、业务规则 二十四、其他事项 二十五、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监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督管理机关 监管机构(关)或相关监管机构(关)指中国证监会和/或中国银监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督管理机关上交所或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指引或其他相关规定,有时也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指引等规定。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交易所制定的关于开放式基金各种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2005 年7 月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7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并于发布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及对其的相应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的总称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指注册登记人制定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操作指引等直销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场内代销机构还可以是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交易系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用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交易系统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的不定期期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本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和场外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后的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或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或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单位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到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公告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等的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投资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有效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交易所系统)、场外(柜台)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五)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认购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应遵守交易所或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之约定。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率或后端认购费率最高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等。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十)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募集期结束,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等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人在T+1 日 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于T+7 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对于任何一笔申购,前端申购费率或后端申购费率最高均不超过5%,具体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则上,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前端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和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后确定。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原则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3、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业务规则及费率 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费率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本基金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或其他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交易所业务规则认为必要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本基金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时,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转换也暂停;若恢复接受申购,除非另有公告或约定,相应的基金转换也恢复。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予以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基金暂停或重新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公告 某日或某段时间内,基金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或者按比例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恢复业务的办理。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设定定期定额计划每期最低扣款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时,其申请不予受理。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非交易过户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等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经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8)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于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恢复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1)至(10)项规定被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该项规定之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报酬标准; (2)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或变更其收费模式; (3)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确有必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或经监管机关认可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和备案: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和备案: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方可执行 ; (5)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联合公告。 (6)交接和审计: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更换时交接和审计程序进行。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可以通过场内或者场外的销售场所,采用有形或者无形的销售方式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友好协商、积极配合,支持和鼓励基金销售模式的不断改进和交易手段的不断完善。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在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的完备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销售机构、增减交易手段或者优化交易程序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提前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若将来条件许可,而本基金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模式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适当的程序使本基金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模式进行交易,但应提前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结算和交收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注册登记费可以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中列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法律法规许可,也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人一道,友好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300 指数。 如果沪深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则其目的主要包括: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最终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本基金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投资策略、投资程序和风险控制详见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文件。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指数化投资。本基金对指数的拟合与复制,在投资股票数量上可能与指数成份股数量有较小偏离,但应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指数高度相关,并寻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的最小化。 2、投资组合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分析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标的指数变化、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制定并将投资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跟踪误差,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 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他股票来代替,即采用“用其他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等来进行暂时替代”的方法加以应对,并按照如下一定的程序构造替代组合。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是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的产品。 (九)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1 至8 项规定被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该项规定之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作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1)、(2)、(3)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协商,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下述第(5)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5)按财政部财会【2001】53 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过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于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调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支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己经将此部分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2 日内公告,同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 款第3 至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关的豁免、或本基金合同等另有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投资者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 2、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于本基金时,可免收再投资的申购等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公司)最迟于更换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以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前3 天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编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基金运作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的证券交易所。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定期报告公告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和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的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或经监管机关认可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5、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未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第三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7、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备案条件后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基金备案确认文件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第(二)款所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终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办公场所和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的交易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二十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必要时须报监管机关备案。 二十四、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监管机关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二十五、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见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期:二OO 六年二月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期:二OO 六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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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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