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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添鑫3个月定开债券C(00347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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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32558 | ||||||||
基金代码 | 003472 | ||||||||
公告日期 | 2018-03-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8 年3月29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发布了《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了《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添鑫债券”)的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5月2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寄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联系人:余伟维 联系电话:0755-82785257 邮政编码:5180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2日,即在2018年4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认可的业务授权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基金管理人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伟维 联系电话:400-640-0099;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六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52601155 邮编:10003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拔打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 0755-82785257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包括将“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同时相应修改因前述变更而涉及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完善相关表述。 2、本次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将基金名称由原来的: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修改为: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2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2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修改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4、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修改为: “1、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修改为: “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的上限。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7、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修改为: “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8、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修改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修改为: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时,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10、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1、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三、投资策略”增加了: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12、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该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3、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 由原来的: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4、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四、费用调整”修改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五、基金税收”修改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如后期法律、法规对税收缴纳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6、将《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7、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了: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拟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删除与基金份额的发售等相关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变更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完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基金转型 1、转型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型选择期: (1)在转型选择期内,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开放基金的申购业务; (2)具体转型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开始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变更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披露;同时,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实施有关基金转型实施涉及的事项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4月2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在“公司公告”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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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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