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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QDII)A(0400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5821
基金代码 040021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7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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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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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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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新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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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6)、(9)项
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法定代表人:李勍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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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零玖元 贰佰肆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
中不低于 8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在香港、台湾、新加坡、美
国、英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地区企业,不高于 15%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东亚及东盟区域市场;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
中不低于 8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在香港、台湾、新加坡、美
国、英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地区企业,不高于 15%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东亚及东盟区域市场;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金的投资
(九)投资限制
新增:
9、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
回购交易、逆回购交
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新增: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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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9、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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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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