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06-03 |
公告日期 | 2003-06-03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73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73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2-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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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算利息,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第一年利率为 1%,第二年至第四年利率为1.2%,第五年利率为1.5%。 |
付息说明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期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 支付的利息额;B: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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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转股价条款 | 转股价格为*元/股,并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3%-20%。 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转股价格的常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所有导致发行人A 股股价进行除权(如送红股、配股、派息等)或其他需要调整交易价的行为发生时,转股价格将按交易所电脑系统调整发行人A股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常规的几种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设转股价格为P0,送股率为N,配股率为K ,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 则经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
送股:P1=P0/(1+N)
派息:P1=P0-D
配股:P1=(P0+AK)/(1+K)(如增发新股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调整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调整转股价格,在上述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调整公告3次,并于公告中指定转股价格调整日及暂停转股时期。公告正式刊登后,股价变化不影响发行人调整转股价格的决定。
若公告中指定的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前,则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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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因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回售条件和回售价格
1.1、在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当发行人股票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的幅度达到30%(含30%)以上时,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予发行人,回售价格为按可转债面值加按当期票面利率计算的一年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回售权,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1.2、若发行人确实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予发行人,回售价格为按可转债面值加按当期票面利率计算的一年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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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的幅度达到20%(含20%)以上,发行人有权将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在20%(含20%)以内时由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董事会对此项权利的行使次数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超过一次;修正幅度在20%以上或在每个计息年度内需要多次修正转股价格时,须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中签率(%) | 0%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拟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方案。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拟不超过19,000万元,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当日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配售比例为原股东以每500股配售1张可转换债券, 优先配售不足部分参加本次可转换债券的上网发行,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预案公告日 | 2003-04-18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3-06-03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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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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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1-09-26 09:3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