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0-1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购买煤炭,60亿元;向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及服务,30亿元;向中国华电出售煤炭和服务,20亿元。 |
交易类别 | 其他事项 |
交易金额 | 11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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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0-1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鉴于原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本公司下属的正常运营及与兖州煤业的良好合作关系,本公司计划延续此项持续关联交易。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的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与兖州煤业签订《购买煤炭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曾与兖州煤业签订类似的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每年自兖州煤业采购煤炭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以供本公司下属发电厂使用。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8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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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0-1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定价依据 | 鉴于原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本公司下属的正常运营及与芜湖矿业的良好合作关系,本公司计划延续此项持续关联交易。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芜湖矿业采购煤炭的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与淮南矿业签订《购买煤炭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曾与芜湖矿业签订类似的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内,本公司每年自芜湖矿业采购煤炭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以供本公司下属发电厂使用。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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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0-1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10月17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人民币2.91元/股)。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本公司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本公司拟向中国华电以非 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国华电的认购款项为人民币35.88亿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12元/股,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的115,000万股华电国际A股股份。中国华电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72个月内不得转让。2013年10月16日,中国华电与本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中国华电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约44.19%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华电为本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决议案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尚待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中国华电及华电香港将在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次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交易金额 | 3588000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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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2-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置业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公司以人民币1.5亿元参与华电置业增资扩股。华电置业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10亿元,新增后的注册资本变为人民币28.575亿元。 除本公司外,华电置业其他股东参与华电置业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和条件均与本公司相同。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在北京于华电置业有限公司(“华电置业”)签署《增资协议》,本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5亿元参与华电置业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华电置业的股权由增资前的约16.60%下降为约15.40%。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华电置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参与华电置业的本次增资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华电置业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其业绩在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按权益法入账,于增资完成后仍将按照权益法入账。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的12个月内本公司没有对华电置业进行过增资行为。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华电置业拟在海南省通过项目收购的方式筹建中国华电职业病防治康复中心(“职业病防治康复中心”),并通过向原股东增资的方式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近几年,随着本公司煤矿项目的逐渐投产和发电项目的增加,职业病防治压力将逐渐增大。职业病防治康复中心的建设能有效满足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形势的需要,对维持员工稳定,保持本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150百万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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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557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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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27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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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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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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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81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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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6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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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6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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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9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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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6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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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5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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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1-07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此外,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的代价将参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流程中所报的投标价格厘定,并在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后进行调整。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指标服务、本公司总部所需的物业服务等,以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检修服务和指标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本框架协议将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曾于2011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类似的框架协议,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额度上限。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及其联系人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已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新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00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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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1-11-23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1年11月23日。发行底价确定为3.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包括中国华电),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A股。其中,中国华电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少于6,000 万股,且不超过9,000万股,具体认购数量由本公司、中国华电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华电的认购价格与本次发行价格(即其他特定投资者的认购价格)相同,并且中国华电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中国华电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为有效推进产业、电源和区域结构调整,公司近年来资本支出规模较大,为此,本公司亟需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公司发展提供支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逐步趋于合理,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中国华电参与认购体现了中国华电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支持。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交易金额 | 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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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12-30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以人民币21,000万元出售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煤业”)1.5%股权(项目编号:G310SH1005063)、以人
民币25,200万元出售华电煤业1.8%股权(项目编号: G310SH1005065)和以人民币25,461万元出售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新能源”)2.46%股权(项目编号:G310SH1005068)。经过公示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最终摘牌,以总价人民币71,661万元购买前述三项股权,本公司就前述三项股权出售与中国华电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华电直接持有本公司45.95%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1.27%权益,中国华电合计持有本公司47.21%权益,为
本公司控股股东,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此次股权出售事项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架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交易金额 | 71661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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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12-22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
12月21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订立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出资人民币49,998.48万元参与此次增资。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半山”)共同持有华电财务约16.46%的股权。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华电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随时在银行间市场筹集日常运营所需要
的资金,并且资金成本要比企业贷款成本低,在各商业银行不断压缩贷款规模的情况下,能够更好地利用其融资平台,获得有力的资金支持。
华电财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增资可以维护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既有利益,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又能获得贷款等金融方面的服务。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49998.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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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9-11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山东国托于2010 年9 月10 日签署《华电莱州发电有
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据此,本公司与山东国托经友好协商,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决定共同出资设立莱州公司,先期进行一期2×1,000MW 火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并共同推进和投资后续扩建项目。截至本公告日,山东国托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约为人民币24.76 亿元,除此之外,本公司在过去12 个月内没有和山东国托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 |
交易类别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交易金额 | 247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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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9-11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供应)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以及技术
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等事宜的价
格/费用需由双方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和情况,以及公平交易原则
进行磋商及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具体交易时,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煤炭
供应、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以及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等事宜的条件应不逊于本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煤炭、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同)与中国华电(含其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持股30%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以下同)之间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采购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或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和服务,以及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煤炭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等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并取代本公司与中国华电之前达成的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信函、备忘录和承诺。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华电财务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及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规例成立,旨
在强化中国华电的成员公司(包括本公司)之间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改善本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华电财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及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华电财务只向中国华电及其位于中国的成员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
交易类别 | 许可协议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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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4-2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合同约定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2010 年4 月27 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煤业”)签订《煤 炭 采 购 服 务 合
同》。据此,本公司已委托华电煤业提供有关在国内采购煤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2010 年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6,300 万元。本公司曾于2009 年与华电煤业订立类似的煤炭采购服务合同。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和营运发电厂及其它与发电相关的业务。华电煤业借助中国华电的品牌优势,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有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华
电煤业与全国主要重点国有煤矿和供煤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保证电厂煤炭供应、平抑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本公司发电服务区域包括山东、四川、宁夏、安徽、河南、河北及浙江等省区,华电煤业拥有覆盖全国的煤炭采购网络,可满足本公司在上述省份不断增长的煤炭需求及发电需求。本公司认为,委托华电煤业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将使本公司专注于开拓新的煤炭资源及运输网络,与大型矿山签订中长期合同,从而使本公司得以按有利的价格取得稳定的煤炭供应。本公司还可以利用华电煤业的整体规模优势,提高跨区域煤炭调运的效率。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63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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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3-04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于2010年3月3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华公司”)就建设2×300兆瓦级空冷热电联产机组项目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订立与烟气脱硫工程有关的建筑安装合同、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烟气脱硫工程合同”),另外还订立与预脱盐处理系统有关的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预脱盐系统供货合同”)。上述合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1,400,000元,由鹿华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目前,本公司下属的鹿华公司2×300MW燃煤空冷热电联产机组项目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烟气脱硫工程合同和预脱盐系统供货合同签订和执行是项目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应用成熟的变频技术对发电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有效降低厂用电率,变频器改造协议签订和执行对于实现本公司机组节能降耗具有现实意义。本公司按程序采用招标方式,以目前相关市场行情为依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方、交易价格和交易内容。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各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是按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的
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41400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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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12-25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华电煤业其他股东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增资价格和条件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相同;协议经本公司与华电煤业签字盖章后生效。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于2009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华电煤业订立增资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参与华电煤业增资。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及子公司仍将持有华电煤业已扩充注册资本 21.47%的权益。
华电煤业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的非全资子公司,而中国华电目前持有本公司约47.21%的权益,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华电煤业为本公司的关联人,订立增资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设、经营发电厂以及其他与发电有关的业务。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华电煤业增资对延伸本公司上下游产业链,提高本公司及子公司发电厂煤炭自给率,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华电煤业于近年来保持较快的盈利增长,因此向华电煤业增资可为本公司及子公司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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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12-10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安福房地产 |
定价依据 | 租赁价格经订约双方公平协商,考虑华电大厦的品质、位置及北京目前的商
业租赁市场后确定。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于2009 年12 月9 日,本公司与安福房地产订立租赁协议,据此,本公司将
自2009 年4 月1 日起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三年以每年相同租金人民币
49,001,348.55 元向安福房地产租赁华电大厦的若干物业。
于2009 年12 月9 日,本公司与华电科贸订立物业管理协议,据此,华电科
贸将自2009 年4 月1 日起至2012 年3 月31 日止三年以每年相同管理费人民币
7,059,452.40 元就本公司向安福房地产租赁的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安福房地产为华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也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华电科贸为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的非全资子公司,因此也是中国华电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由于中国华电为持有本公司约47.21%股权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稳固山东、拓展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本公司近年发展迅速,
服务范围由山东扩展至四川、宁夏、安徽、河南、河北、浙江、内蒙古及山西,发电结构由火力发电扩展至风电、水电及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结构由发电扩展至煤矿开采等。因此,本公司决定将总部由山东迁往北京,利用北京在政治、经济及文化方面的多元优势,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在全国的发展。租赁物业将用作本公司总部。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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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9-02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协议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集团于2009年9月1日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签署设备采购协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国电南自属于本集团的关联人士,本集团自国电南自采购设备之交易(以下简称“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设备采购协议而购买的新汽水取样装置、新锅炉补给水超滤及反渗透设备乃是淄博扩建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设备。设备采购协议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的各自招标程序而授标予国电南自。在招标过程中,本公司根据(其中包括)投标人各自的技术标准、业务资质及提交的投标价的竞争力对所有投标进行排名打分。本公司随后将设备采购协议授予国电南自乃基于国电南自在两项投标过程中排名打分分别获得综合第一名。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设备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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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5-1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合同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2009 年5 月15 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煤业”)签订《煤 炭 采 购 服 务 合同》。据此,本公司已委托华电煤业提供有关在国内采购煤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
2009 年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5,600 万元。本公司曾2008 年与华电煤业订立类似的煤炭采购服务合同。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和营运发电厂及其它与发电相关的业务。华电煤业借助
华电集团的品牌优势,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有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华电煤业与全国主要重点国有煤矿和供煤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保证电厂煤炭供应、平抑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本公司一直在现有基地山东外,拓展于四川、宁夏、河南、安徽、河北及浙江的业务。华电煤业拥有覆盖全国的煤炭采购网络,可满足本公司在上述快速发展省份不断增长的煤炭需求及发电需求。本公司认为,委托华电煤业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将使本公司专注于开拓新的煤炭资源及运输网络,与大型矿山签订中长期合同,从而使本集团得以按有利的价格取得稳定的煤炭供应。本公司还可以利用华电煤业的整体规模优势,提高跨区域煤炭调运的效率。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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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4-09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 |
定价依据 |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09 年4 月
9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 年4 月8 日召开五届七次董事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0 万股A 股。其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拟认购不超过15,000 万股新发行的A 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发行成功后,将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电力建
设项目,随着这些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以及生产效率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电源结构,从而有效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中国华电参与认购体现了中国华电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支持。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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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2-23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合同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2009 年2 月20 日,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公司”)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
签订有关脱硫和凝结水精处理的工程承包合同,灵武公司委聘华电工程就建设脱硫系统及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提供若干服务及工作。两项工程所要支付的总代价为人民币8,105.05 万元。工程合同项下的代价将由灵武公司的内部资源支付
。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8105.0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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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1-16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公司日期为2008 年1 月7 日的公告中披露签约方已于2008 年1 月3 日向
华电新能源注册资本增资合共人民币29,800 万元,据此华电新能源的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20,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9,8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期止,华电新能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800 万元。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9 年1 月15,本公司、中国华电、华电能源、贵州水电及华电工程签订
上述协议。据此,中国华电、本公司、华电能源、贵州水电及华电工程均同意向华电新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华电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9,8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9,800 万元,本公司仍将持有华电新能源20%的权益。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开发规划》的有关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发电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通过华电新能源的规模扩张,本公司可再生能源的规模也将会得到提高
2. 有助于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布局由于华电新能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遍布全国各地,董事相信进一步投资华电新能源,将有助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布局。另外,本公司透过华电新能源获得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最新市场信息,为本公司开发其自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重大政策、技术等支持。
3. 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通过华电新能源的可再生能源的陆续投产和有效运营,以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董事相信将有助本公司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0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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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9-12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9月11日,本公司分别与华电工程签署了输煤系统协议和中水处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分别以合同总价人民币197,850,000元和人民币34,165,300元,委聘华电工程设计、建设及安装河南漯河一期项目正在建设中的两台30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所需的输煤系统和中水处理系统。
根据输煤系统协议的条款,华电工程同意供应所有相关设备及建筑材料、提供与建设及安装输煤系统相关的技术监督、培训、运输、试运行、售后及其它配套服务。
根据中水处理协议的条款,华电工程同意供应所有相关设备及建筑材料,提供与建设及安装中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技术监督、培训、运输、试运行、售后及其它配套服务。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输煤系统协议
1、概述:输煤系统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7,850,000元,由本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程序确定。共有三家公司投标,华电工程提交的投标价以最低价格中标。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包括相关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购买价、与设计、建设及安装输煤系统相关的建设及安装费用、试运行费用及技术服务费。本公司预计输煤系统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并以现金支付。除在类似输煤系统协议按照惯例需要进行的若干惩罚条款或赔偿条文(例如关于未能支付协议价格的若干惩罚条款)外,本公司无须根据就输煤系统协议作出任何担保或抵押。
2、生效日期和期限:经本公司与华电工程正式签署输煤系统协议后,该协议于2008年9月11日起生效。输煤系统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根据输煤系统协议的条款向华电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ii)本公司与华电工程结清输煤系统协议项下所有费用及赔偿(若有)为止。
3、支付条款:
3.1、预付款:自输煤系统协议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华电工程须向本公司提供:(a)一份金额相等于输煤系统协议项下合同总价5%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b)华电工程签发的金额相等于输煤系统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的正式收据。收到上述(a)及(b)后,本公司须向华电工程支付输煤系统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3.2、剩余款项:本公司须根据输煤系统协议条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华电工程支付剩余款项(即输煤系统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90%),该等时间计划基本上参考工程进度或其它工作的完成情况、所需相关设备的付运情况、规定的试运行时间表及其它相关因素而确定。
4、责任义务:若华电工程未根据输煤系统协议履行其义务,本公司有权(其中包括)根据输煤系统协议的条款行使华电工程提供的上述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公司遭受的损失赔偿。本公司根据输煤系统协议收回的赔偿金总额限于输煤系统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10%,本公司(如必要)将通过执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执行其余多项质量保证金的缴付及采取本公司可执行的其它司法强制措施,以收回该金额。
(二)、中水处理协议
1、概述:中水处理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165,300元,由本公司透过招标程序确定。共有三家公司投标,华电工程提交的投标价以最低价中标。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包括相关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费用、与设计、建设及安装中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建设及安装费用、试运行费及技术服务费用。本公司预计中水处理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并以现金支付。除在类似中水处理协议的协议按照惯例需要进行的若干惩罚条款或赔偿条文(例如关于未能支付协议价格的若干惩罚条款)外,本公司无须根据中水处理协议作出任何担保或抵押。
2、生效日期和期限:经本公司与华电工程正式签署中水处理协议后,该协议于2008年9月11日起生效。中水处理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根据中水处理协议向华电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ii)本公司与华电工程结清中水处理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及赔偿(若有)为止。
3、支付条款:
3.1、预付款:自中水处理协议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华电工程须向本公司提供:一份金额相等于中水处理协议项下合同总价5%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b)华电工程签发的金额相等于中水处理协议项下的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的正式收据。本公司收到上述(a)及(b)后,本公司须向华电工程支付中水处理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3.2、剩余款项:本公司须根据中水处理协议条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华电工程支付剩余款项(即中水处理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90%),该等时间计划基本上参考工程进度或其它工作的完成情况、所需相关设备的交付情况、规定的试运行时间表及其它相关因素而确定。
4、责任义务:若华电工程未根据中水处理协议履行其义务,本公司有权(其中包括)根据中水处理协议的条款行使华电工程提供的上述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公司遭受的损失赔偿。本公司根据中水处理协议收回的赔偿金总额限于中水处理协议项下合同总价的10%,本公司(如必要)将通过执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执行其余多项质量保证金的缴付及采取本公司可执行的其它司法强制措施,以收回该金额。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在建项目包括建设河南漯河一期项目,其中输煤系统及中水处理系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该两项建设协议均通过招标程序授予华电工程。本公司以在输煤系统及废水循环系统建设行业内的经验、知名度及资格为主要考虑范畴,经审慎周详考虑后,邀请三名投标者(包括华电工程)参与招标程序。选择华电工程所呈建设协议标书乃基于多个因素考虑,其中包括:(i)华电工程根据建设协议所报的两项合同价格在各自的招标过程中均为所有投标价中最低的合同价(ii)华电工程已展示其为类似建设协议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业绩(iii)华电工程于相关建设行业拥有AAA信誉等级、废水设计资质乙级、二级工程总承包资质(污水)并已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ISO14000及ISO18000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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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许可协议 |
交易金额 | 232015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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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28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8 年4 月25 日与华电财务签订上述协议,据此,华电财务同意
根据该协议条款及条件为本集团以非独家形式提供若干金融服务。
华电财务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及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规例成立,旨
在强化中国华电的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之间资金的中央管理,以及改善本集
团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华电财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及监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华电财务只向中国华电及其位于中国的成员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本公司以自愿性质、非独家的形式使用华电财务的服务,但无责任就如何特
定服务聘任华电财务。华电财务只属众多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
一。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将于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为期三年。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
(1)本集团提供予华电财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由中国商业银行为
该等存款提供的利率,亦将不低于中国华电的其它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
(2)本集团于华电财务的平均每日存款金额,将不多于华电财务向本集团
提供的平均每月贷款余额,且不多于人民币1,500,000,000 元;
(3)倘华电财务未能清偿本集团的存款,本集团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
并将可按华电财务应付本集团的存款金额,抵销本集团欠华电财务的贷款金额。
倘本集团因华电财务的违约而蒙受经济损失,华电财务将补偿本集团全额的损
失,且本集团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
2、结算服务:
(1)结算业务指华电财务将为本集团提供有关代表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指
示而作出的付款服务(从本集团存于华电财务的任何资金中)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它所有的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华电财务就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
指引及规定,且不得高于中国其它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借款服务:
按照金融服务协议,在华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借款服务之前,华电财务和本
集团需要进行协商并签署独立的协议。华电财务与本集团已经签署借款协议,华
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借款服务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且本集团没有用本集
团资产提供任何担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免于遵守申报、公
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且没有上限的规定。
4、其它金融服务:
(1)华电财务将按本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本集团提供其它金融服务。华
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其它金融服务前,华电财务及本集团须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
的协议;
(2)华电财务就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其它金融
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除华电财务提供的金融服务外,本集团可从其它
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
5、建议存款上限及原因
(1)存款服务:于订立金融服务协议前,本公司并无于华电财务存款。就
金融服务协议期限内本集团于华电财务的平均每日存款最高未使用余额(包括应
计利息)而言,董事会已审议及建议以下上限:
交易 建议存款上限 建议存款上限的厘订基准
存款服务 人民币
1,500,000,000 元
经参考选取金融服务提供者时的财务风险的
控制,以及金融服务协议期限内本集团业务
发展计划及财务需求后,厘订建议上限。
建议存款上限同时参考本集团截至2007 年
12 月31 日止约为人民币1,370,000,000 元的
现金结余而厘订。本公司拟将本集团差不多
所有现金结余存置于华电财务。
(2)结算服务:董事预计本集团就华电财务提供的结算服务而应付的费用
总额将不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载的最低限额,故获豁免遵守所有申
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规限。因此,毋须订立上限。
(3)借款服务:华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借款服务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
成且本集团没有用本集团资产提供任何担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免于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且没有上限的规定。
(4)其它金融服务: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借款服务
及其它金融服务前,华电财务及本公司须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协议。截止本公告
日,本公司确认其除订立有关借款协议之外,并没有就提供其它金融服务与华电
财务订立任何独立协议。本公司确认若本公司与华电财务订立任何该等独立协
议,则本公司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项下适用的通知、披露及/或股东
批准的规定。
6、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公司将就利用华电财务的服务采纳如下内控程序及企业
管治措施:
(1)倘本公司需要就向华电财务借款与华电财务订立任何贷款或信用额
度协议,本公司将就条款相同的借款或性质相同的信用额度(视情况而定)
向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至少两项可比要约。 本公司将随即向本公司
的财务总监披露所有该等要约,连同华电财务提供的要约条款供其审阅;
(2)本公司将会每六个月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汇报与华电财务订立的借款
或信用额度协议以及向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可比要约的资料;
(3)华电财务将于下个月的第三个工作天向本公司递交一份关于本公司
在华电财务存款情况的月度报告;
(4)华电财务将向本公司提供华电财务呈交银监会的所有监管报告的副
本;
(5)华电财务将会于各季度完结后第五个工作天向本公司提供华电财务
的财务报表。
董事会认为上述建议由本公司采用的持续关联交易内控程序及企业管治措
施乃属恰当,且上述程序及措施能够给予股东充分保证,与华电财务之间的持续
关联交易将由本公司适当监督。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华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存款的利率,将相等于或优于(视情况而定)中
国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的存款利率。
2、华电财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监管,并按该等监管机构的规则及营
运要求提供服务。另外,引入风险控制措施后,资金风险有所下降。
3、华电财务了解本集团的运作,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提供更便捷、具效率
的服务,预期本集团将因而受惠。
4、华电财务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获取
中国商业银行同业拆息。
5、本公司现持有华电财务15%股权,因此,本公司将从华电财务的利润中
获利。
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华电财务的客户只限于中国华
电的成员公司,因而降低华电财务所涉及的风险,倘华电财务的客户包括与中国
华电无关系的其它实体,风险会较高。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金融服务协议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交易类别 | 许可协议 |
交易金额 | 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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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24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与兖州煤业签订上述协议。据此,自煤炭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间及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向本公司供应煤炭。建议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年度上限将分别不会超逾人民币60亿元、人民币80亿元及人民币80亿元。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根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兖州煤业将以现行市价向本公司(尤指邹县发电厂及邹县发电公司)供应煤炭。合约方同意,现行市价须在日常业务之情况下参照兖州煤业向其它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种类或相同类型及质量)的煤炭价格。
2、根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的约定,合约方将不时参考当时市场环境以确定兖州煤业向本公司供应的煤炭质量及运输方式,并须经合约方讨论及协商。兖州煤业向本集团供应的煤炭数量须符合本公司不时向兖州煤业作出的指示。
3、历史交易: 2005年、2006年及2007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期间,本公司因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而向其支付的年度总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917,000,000元、人民币1,648,000,000元及人民币2,150,000,000元。
4、建议年度上限及依据
本公司根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大部分煤炭将供邹县发电厂及邹县发电公司使用。邹县发电厂及邹县发电公司目前共计拥有八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54万千瓦。
董事预计,自煤炭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及至2010年12月31日两个财政年度,邹县发电厂及邹县发电公司的合共年度煤炭用量将分别不多于约1,150万吨、1,500万吨及1,500万吨。
据董事预计,自煤炭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间及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本公司根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向兖州煤业采购的年度最高金额分别不会超逾人民币60亿元、人民币80亿元及人民币80亿元。
董事已确认建议年度上限乃根据(其中包括)以下因素确定:
(a) 由于邹县发电厂两台分别于2006年及2007年建成的新建发电机组投产,邹县发电厂发电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已显著上升;
(b) 与中国政府实施的"节能发电调度"政策一致,董事预计邹县发电厂及邹县发电公司容量大兼具高效率的发电机组将获得较高的使用率;
(c) 董事注意到煤价自2008年1月起上涨较快,煤炭采购价格远高于2007年。预计煤价将于高位运行或者至2010年12月31日三个财政年度内会再度上升,煤炭的运输费亦将紧随其调整;董事预期或会有其它因素导致本集团煤炭的成本上升。自煤炭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预计年度金额,乃由董事按比例计算。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兖州煤业为本公司主要的煤炭供货商之一。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可使本公司以合理采购价格,为本公司发电厂提供稳定持续的煤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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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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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15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4月14日,本公司与华电煤业签订上述合同,据此,本公司已委托华电煤业提供有关在国内采购煤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根据该合同,华电煤业已经及将会根据本集团对煤炭的需求情况,并以确保向本集团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煤炭为目标,协助本公司于2008年进行采购煤炭合约的谈判、煤炭验收以及煤炭的铁路及/或公路运输安排。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该合同,本公司应付予华电煤业的2008年度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600万元,应于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除该合同外,于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与华电煤业进行任何其它业务。此外,虽然华电煤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已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但于该合同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向华电煤业支付任何费用,以待磋商及落实该合同的条款(包括代价)。
总服务费乃经协议方公平磋商(自2007年年底起进行磋商)并参考同类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本公司预计2008年对煤炭的需求、华电煤业产生的人力资源费用及本公司的行业知识和信息等因素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合同的条款并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就相同服务按相同的煤炭采购规模而言一般可能获得的条款。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和营运发电厂及其它与发电相关的业务。华电煤业借助华电集团的品牌优势,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有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华电煤业与全国主要重点国有煤矿和供煤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保证电厂煤炭供应、平抑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本公司一直在现有基地山东外,拓展于四川、宁夏、河南及安徽的业务。华电煤业拥有覆盖全国的煤炭采购网络,可满足本公司在上述快速发展省份不断增长的煤炭需求及发电需求。本公司认为,委托华电煤业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将使本公司专注于开拓新的煤炭资源及运输网络,与大型矿山签订中长期合同,从而使本集团得以按有利的价格取得稳定的煤炭供应。本公司还可以利用华电煤业的整体规模优势,提高跨区域煤炭调运的效率。
本公司曾于2007年6月28日与华电煤业订立类似的煤炭采购服务合同。本公司于2007年根据前合同所支付费用的实际金额约为人民币3,600万元,2007年前合同项下的年度上限亦为人民币3,600万元。鉴于本公司的预期业务扩张,预期本公司2008年度的发电量及煤炭需求亦将相应增加。因此,尽管2007年度与2008年度采购煤炭的每吨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保持不变,本公司付予华电煤业合同项下的服务费总额的最高数额较2007年度的应付服务费总额增加了人民币2,000万元。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5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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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7-06-29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参考同类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本公司预计2007年对煤炭的需求、华电煤业产生的人力资源费及本公司的行业知识和讯息等因素后厘定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7年6月28日,本公司与华电煤业签订上述合同,据此,本公司聘用华电煤业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提供有关在国内采购煤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根据该合同,华电煤业已经及将会根据本集团对煤炭的需求情况,并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煤炭为目标,协助本公司于2007年进行采购煤炭合约的谈判、煤炭验收以及煤炭的铁路及/或公路运输安排。
本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3日与华电煤业订立类似的煤炭采购服务协议,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刊发的公告。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合同,本公司应付予华电煤业的2007年度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应于2007年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除该合同外,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与华电煤业进行任何其它业务。此外,虽然华电煤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已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但于该协议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向华电煤业支付任何费用,以待磋商及落实该协议的条款。
总服务费是订约方公平磋商(自2006年年底起进行磋商)并参考同类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本公司预计2007年对煤炭的需求、华电煤业产生的人力资源费及本公司的行业知识和讯息等因素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并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就相同服务按相同的煤炭采购规模而言一般可能获得的条款。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和营运发电厂及其它与发电相关的业务。华电煤业借助中国华电的品牌优势,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有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华电煤业同全国主要重点国有煤矿和供煤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保证电厂煤炭供应、平抑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本公司正在拓展除山东、四川、宁夏、河南及安徽的现有基地之外的业务。华电煤业拥有覆盖全国的煤炭采购网络,可满足本公司在上述快速发展省份不断增长的煤炭需求及发电需求。本公司认为,委托华电煤业提供协议项下的的服务,将使本公司专注于开拓新的煤炭资源及运输网络,与大矿签订中长期协议,从而使本公司得以按有利的价格取得稳定的煤炭供应。本公司还可以利用华电煤业的整体规模优势,提高跨区域煤炭调运的效率。
本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3日与华电煤业订立类似的煤炭采购服务协议。鉴于本公司的预期业务扩张,预期本公司2007年度的发电量及煤炭需求亦将相应增加。因此,尽管2006年度与2007年度的每吨采购煤炭的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保持不变,本公司付予华电煤业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总额的最高数额较2006年度的应付服务费总额增加了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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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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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6-10-16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后确定。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06年10月12日,本公司与华电煤业签订上述合同,据此,本公司聘用华电煤业于2006年1月1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提供有关在国内采购煤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根据合同,华电煤业将根据本公司对煤的需求情况,并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足够数量的高质量煤炭为目标,协助本公司进行采购煤炭合约的谈判、检验所收的煤炭及安排以铁路或公路运输煤炭。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该合同,本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华电煤业支付2006年度的总服务费人民币2,600万元。总服务费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后确定。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和营运发电厂及其它与发电相关的业务。华电煤业借助华电集团的品牌优势,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有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华电煤业同全国主要重点国有煤矿和供煤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保证电厂煤炭供应、平抑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委聘华电煤业将有助于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开拓新的煤炭及运输资源,与大矿签订中长期协议以有利的价格取得稳定的煤炭供应。本公司还可以利用华电煤业的整体规模优势,实施跨区域调运。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2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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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5-11-25 |
甲公司 | 华电国际 |
乙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委聘华电工程为邹县发电厂第四期扩建项目两台100万千瓦发电机组所需的废水循环系统(包括所有相关设备)提供与建设及安装废水循环系统相关的服务,包括物料供应、技术监督及培训、试运、售后及其它的附带服务。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目前,邹县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为254万千瓦,包括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及四台33.5万千瓦发电机组。邹县发电厂目前正扩建第四期两台100万千瓦发电机组,此须配套建设废水循环系统。
该协议的总代价(包括有关设备的购买价、建造费、提供与设计、建造及安装废水循环系统相关的所有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76,658,000元。上述价格将以现金支付,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根据该协议,代价基本上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i) 合同总价的2%应在中国华电工程于该协议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提供以邹县发电厂为受惠方并获其接纳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后,作为所需的预付款项的第一期支付;
(ii) 合同总价的8%应在中国华电工程可提供废水循环系统的初步设计并经邹县发电厂批准后一个月内,作为所需的预付款项的第二期支付;
(iii) 合同总价的余下款项合共90%应按该协议内所载的付款时间表分期支付,该等时间表基本上参照施工进度或所作的其它工程、所需的有关设备的交付、规定的试行时间表及其它相关因素。
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鉴于华电工程以往的资质及经验,与其同类企业相比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因此本公司与华电工程签署上述协议。合同价格(有关价格于邀请招标过程后厘定)为所有投标招标价中最低的要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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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76658000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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