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8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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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2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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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083.91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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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1948.0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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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123.44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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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106.47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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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2564.2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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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4年度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由于本公司持股湖美印花35%的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143.13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预计2014年度需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热电”)采购蒸汽,由于南太湖热电系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属于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业经本公司201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以5票同意,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单建明先生、芮勇先生、金来富先生、汤小平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6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1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预计2014年度需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热电”)采购蒸汽,由于南太湖热电系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属于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该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审议该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业经本公司201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以5票同意,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单建明先生、芮勇先生、金来富先生、汤小平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617.91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7-2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按照公司统一的市场价格收取加工费。 |
交易简介 | 2013年7月24日,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属于公司的参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13年度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0万元。 由于湖美印花的法定代表人许晓燕女士在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且离职未超过12个月,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交易金额 | 38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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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7-25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
交易简介 | 2013年7月24日,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印花”,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属于公司的参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13年度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0万元。 由于湖美印花的法定代表人许晓燕女士在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且离职未超过12个月,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由于湖美印花之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租用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考虑到其大规模搬迁存在困难,且公司将原租与湖美印花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继续出租,能够提高厂区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一直以来公司为湖美印花提供坯布的前道加工,湖美印花为公司提供印花工艺加工,双方的生产工艺水平均能够达到对方的要求,双方为对方提供加工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与湖美印花发生的互相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房屋租赁等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类别 | 租赁 |
交易金额 | 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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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0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
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 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 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 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6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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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0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
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 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 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 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960.11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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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7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计划,2012年本公司及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原湖州美欣达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花公司”)预计需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热电”)采购蒸汽,该采购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金额6,000万元。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6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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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17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2011年本公司及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原湖州美欣达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花公司”)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热电”)采购蒸汽,该采购构成关联交易,实际交易金额4,980.47万元。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980.47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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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4-27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3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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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4-28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42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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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4-28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生产用热正好位于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的稳定运行,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50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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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2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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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2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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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8-04-2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8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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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7-04-1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62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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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7-04-1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268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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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7-04-12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以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4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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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6-03-29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目前按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
交易简介 | 预计今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生产计划,2006年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州久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纺织”)、湖州美欣达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造公司”)、湖州绿典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典公司”)预计需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热电”)采购蒸汽,该采购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同类交易 去年关联交易
交易单位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金额
比例 总金额
本公司 购买蒸汽 南太湖热电 2990 70% 1322
久久纺织 购买蒸汽 南太湖热电 1235 100% 912
织造公司 购买蒸汽 南太湖热电 85 64% 20
绿典公司 购买蒸汽 南太湖热电 110 100% 43
合计 4420 - 2297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四年五月十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单建明,注册地址为湖州环渚工业园区N16—17号地块,经营范围: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火力发电,灰渣再利用,(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太湖热电是湖州美欣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控股51.25%)。而湖州美欣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4%的股份,并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单建明先生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公司49.02%的股份,持有湖州美欣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所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建的供电、供热企业,它只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供应蒸汽,不存在向本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形。有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拟签订的《供用汽协议书》中加以明确。
4.与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本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种类,只是蒸汽的供应。根据本公司和久久纺织、织造公司、绿典公司的生产计划,初步预测至2006年末,与南太湖热电的关联交易总额约4,420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目前按湖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因为热电厂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的,由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标后实施建设,而本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用热正好纳入此规划范围。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并且将随着本公司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交易的金额也将不断增大。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顺利投产和投产后的稳定运行;有利于降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目前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地热电厂供热价格为指导价,湖州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待批,批准后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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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57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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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5-05-28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湖州市物价局每一季度核定一次供热价格。 |
交易简介 |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湖州市物价局每一季度核定一次供热价格。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内企业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湖州市工业园区内企业禁止自备锅炉,必须执行统一供热。南太湖热电是由湖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湖州环渚工业园区供热项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位于湖州环渚工业园区,用热在南太湖热电的供热范围内。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并且将随着本公司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交易的金额也将不断增大。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顺利投产和投产后的稳定运行;有利于降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并且与南太湖热电同其他用热企业的合同价格一致,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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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5-05-28 |
甲公司 | 旺能环境 |
乙公司 |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湖州市物价局每一季度核定一次供热价格。 |
交易简介 |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供热)的价格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湖州市物价局每一季度核定一次供热价格。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日常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是必然产生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内企业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湖州市工业园区内企业禁止自备锅炉,必须执行统一供热。南太湖热电是由湖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湖州环渚工业园区供热项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位于湖州环渚工业园区,用热在南太湖热电的供热范围内。
2、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以后年度仍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并且将随着本公司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交易的金额也将不断增大。
3、有利因素: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顺利投产和投产后的稳定运行;有利于降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本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按湖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并且与南太湖热电同其他用热企业的合同价格一致,因此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只是对外的一种采购行为,并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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