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GO TWAN HENG |
被告方 |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2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5 月15 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委托中国司法部送达的传票和起诉书,获知GO TWAN HENG 先生已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收购其股份,支付股票的转让价款1225 万新加坡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9 年7 月17 日就上述诉讼的处理达成协议如下: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诉讼暂停。
GO TWAN HENG 先生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已经撤销。
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9 年7 月17 日就上述股权交易的完成及诉讼的处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由之前的0.125 新加坡元/股调整为0.09 新加坡元/股,总价款由1,225 万新加坡元调整为882 万新加坡元。GO TWAN HENG 先生于2009 年8 月从新加坡高等法院撤诉,双方于9 月履行完和解协议。2009 年8 月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82 万新加坡元,股权过户手续于2009 年9 月8 日完成,目前,公司持有新湖滨9,800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4.57%。 |
受理法院 | 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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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租赁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19 |
原告方 |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九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乳山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761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2002 年9 月19 日与上海九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川科技)乳山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对方租赁本公司乳山分公司的厂房用于加工果渣。2003 年6月28 日,九川科技与吴绪昭分别投资90 万、10 万元成立乳山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乳山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使用了上述厂房。2003 年底九川科技乳山分公司被九川科技注销。九川科技与乳山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使用本公司厂房以来,至今尚欠厂房租赁费、电费、果渣款、设备款合计为2,807,617.08 元,虽多次催要仍未收回。本公司于2007 年10 月19 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1 月24 日,业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07)乳民二初字第69 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九川科技以果渣烘干设备折价100 万元偿还本公司,另外九川科技以3000 吨果渣进行质押,分期分批偿还其余欠款,果渣按每吨600 元计算,偿还的最后期限为2008 年5 月30 日。
截至目前,仍有975,441.08 元欠款尚未执行,公司已于2008 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能获得执行。
公司已对该笔欠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
受理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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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承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郭向阳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845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自然人郭向阳因在履行与公司签订的《高酸苹果基地果园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该合同并进行清算。该案于2009 年6 月29 日第一次开庭,公司提出同意终止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不存在清算问题的答辩意见,并当庭提出要求郭向阳支付2008 年土地租赁费138,450.00 元的反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该案正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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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承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郭向阳 |
被告方 |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自然人郭向阳因在履行与公司签订的《高酸苹果基地果园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该合同并进行清算。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9 年6 月29 日第一次开庭,公司提出同意终止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不存在清算问题的答辩意见,并当庭提出要求郭向阳支付2008 年土地租赁费138,450.00 元的反诉。目前该案正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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