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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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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2
公告日期2005-10-2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 
被告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向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2004年4月27日至2004年10月26日),贷款到期之前,该子公司向贷款银行办理了有关展期申请手续,但该银行在没有给予任何贷款到期催收通知情况下,突然起诉,向法院申请将本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608.70万股冻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608.70万股,冻结期限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10月28日。
判决内容一、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共计人民币三千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二、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所确定的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4-12-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就该案件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主要理由和事实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该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本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经审查后,并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对该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0970号]。 本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10970号民事裁定,于2004年12月9日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1097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执字第1031、1032和1033号],裁定如下:拍卖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608.7万法人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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