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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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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10-01-15
原告方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88.7587 万元
案件描述当事人双方: 原告: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法董事长 地址: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董事长 地址: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代理人:孙喆,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料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拖欠货款,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被告拖欠货款计11,887,586.62 元,被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0 年1 月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洛阳中院于2010 年1 月29 日作出(2010)洛民立初字第1 号民 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1,887,586.62 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柒仟伍佰捌拾陆元陆角贰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洛阳中院案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双方确认: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柒仟伍佰捌拾陆元陆角贰分(¥11,887,586.62 元)。(二)、当事人双方同意: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 年1 月31 日前分期向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欠款 11,887,586.62 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还款时间和还款额如下: 1、在2010 年2 月14 日前,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50 万元; 2、自2010 年3 月1 日起至2011 年12 月31 日前,洛阳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50 万元,共计向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1100 万元;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当月未按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在次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应付但未付的款项。3、在2012 年1 月份,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387,586.62 元。 (三)、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当期应付款项,自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当期应付款项。 (四)、本案诉讼费用93125 元,减半收取诉讼费46563 元,由河南宝硕焦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7
公告日期2006-12-07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 
被告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光华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洛玻集团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已偿还(本金)12,122,434.03(现金偿还)元,为取回其所占用资金的余额及占用费,本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将依照其在2006年11月3日与洛玻集团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所签定的资金占用确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决定向洛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已获得洛阳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以清欠洛玻集团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所占用本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的资金及占用费。
判决内容洛阳仲裁委员会自受理本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已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终局裁决,本公司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陆续收到仲裁裁决书。 一、因被申请人对占用资金均予认可,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归还占用资金及占用费的主张应予支持,鉴于资金占用具有其特殊性和历史成因,申请人所主张的占用资金费从2006年3月31日各方确认资金占用之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 二、依据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向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出具的《财务支持承诺书》,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应付款项的承诺已构成了连带责任担保,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的应付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在其它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的有关附属企业不能履行本裁决、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又无法以现金或红利履行时,可以采用以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持有的股份抵债的方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仲裁庭的裁决: 1、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退还占用申请人本公司资金人民币224,042,197.3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8,323,727.73元,合计人民币232,365,925.11元, 2、其它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的有关附属企业退还占用申请人本公司资金人民币383,334,772.86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4,241,845.14元,合计人民币397,576,627元, 3、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对其它被申请人-其有关附属企业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仲裁费及有关评估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如逾期未付,由被申请人洛玻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价值相等的A股股份抵偿,并办理以股抵债的相关手续。
判决日期2006-11-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被申请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玻集团公司)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逾期没有向申请人支付占用款项。本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受理本公司的申请后。 于2006年11月25日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股37900万股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于2006年11月30日裁定如下: "将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881086037)持有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流通A股(证券简称:洛阳玻璃,证券代码:600876)199,981,758股(每股单价3.15元,总价人民币629,942,542.83元),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冲减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洛阳玻璃股份公司债务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629,942,542.83元,并将上述199,981,758股在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予以注销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7)洛执字第18-1号,于2006年12月4日,洛玻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7900万股A股股份解除冻结。
受理法院洛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存款2300万元到期后取款过程中,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发生纠纷。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以1998 年12 月本公司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贷款人民币2185 万元提供担保,现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绝本公司支取款项。2001 年,本公司起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本公司败诉,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胜诉,担保无效
二审判决日期2004-02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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