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诉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人)和本公司(保证人)人民币7000万元银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1、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000万元和利息116.25万元(暂计至2004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36.58万元和财产保全费35.63万元,由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5 日最高院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7-05 |
执行情况 | 报告期内主债务人河南四通破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但还处于清算程序中,待清算完全结束后,该案恢复审理程序将可能启动。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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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因30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将我公司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人,简称“河南四通”)和本公司(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河南四通和本公司偿付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
判决内容 | 1、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偿付承兑欠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379.08万元(暂计至2005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立的给付之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17.9万元,和财产保全费16.9万元,由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5 日最高院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7-05 |
执行情况 | 2004年7月22日,河南省高院正式受理此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冻结了公司对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
79万元应收帐款,冻结了公司对四川中川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89万元应收帐款和对该公司的4000万股权,冻结了公司对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2062万元应收帐款(上述应收帐款系2003年12月31日的余额),冻结了公司对江西通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4000万股权,排队冻结了公司在成都武侯横街5910.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产。
报告期内主债务人河南四通破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但还处于清算程序中,待清算完全结束后,该案恢复审理程序将可能启动。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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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华西企业公司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8.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进出口银行诉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借款人)和本公司(实际用款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一、判决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剩余的贷款本金并偿付相应利息(贷款本金余额据公司测算为人民币513万元,本金、利息均尚需与银行方面核对确认);
二、判决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华西企业公司拖欠银行的承诺费人民币15.2万元;
三、中国华西企业公司根据上述一、二项所确认的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案件受理费6.7万元,由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通过四川省国资委和商务厅协调后,进出口银行与我公司和华西公司于2005 年12 月19 日达成了三方执行和解协议,华西公司也与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两份执行和解协议均正常履行。
报告期末已经与华西集团了结。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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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
被告方 | 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还同时从四川省高院收到信达公司的《民事诉状》,信达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20 万元、美元700 万元,以及截止2007 年9 月20日的人民币利息71767150.11 元、美元利息1853719.05 元及其以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外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8 年4月11 日,四川省高院以(2007)川民初字第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担保人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进入执行程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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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房产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业诉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 万元、我公司提供房产担保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8 月16 日,成都中院主持调解结案,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评估位于武侯横街20 号的抵押房产,拟拍卖偿还借款。
由于该房产也被河南高院以光大银行担保案查封,除浦东发展银行债务外,剩余款项有待光大银行担保案结案后而定。
随着武侯横街物业处置偿债程序完结,该案也执行终结。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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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
公告日期 | 2010-04-23 |
案件名称 | 担保涉诉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4-22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76.57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10 年4 月22 日,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诉我公司承担对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该行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文书以邮件方式送达。该行向郑州中院起诉我公司,因该行已经从河南四通破产清算中共计受偿9,034,215.28 元(包括河南四通抵押给该行的财产),对剩余贷款本金20,765,784.18 元及利息无法受偿,故向法院诉求:判令我公司偿还本息合计27,201,471.28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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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1 |
公告日期 | 2009-09-01 |
案件名称 | 分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汉第一建筑公司 广汉东嘉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广汉第一建筑公司、广汉东嘉集团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我公司给付广汉一建4590916 余元,广汉一建赔偿我公司损失862398 余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23 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同时,四川东嘉集团的反诉案件,终审判决改判为我公司支付5842691.07 元,另承担诉讼费104336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1-23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进入了德阳中院的执行程序,采取了一些执行查封措施。同时,我公司于2006 年10 月提出申诉申请,本诉的申诉案已开庭,尚未判决;反诉案省法院已开始举行听政等审查工作。
其中欧文电站房建纠纷案申诉立案后已经开庭审理,待判决;香子兰农场纠纷案已经通过申诉听证,正等待再审立案裁定。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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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1 |
公告日期 | 2009-05-0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3.2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近日,公司从四川省高院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公司的《民事诉状》,信达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借款523.24 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截止2007 年6 月20 日的利息130.83 万美元和自2007 年6 月21 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诉求其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从四川省高院收到《民事判决书》(2007 川民初字45 号),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诉本公司偿还523.24 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一案,法院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后10 日内偿还信达公司本金523.244304 万美元以及截止2007 年6 月20 日的利息130.832543 万美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的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4.9579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7-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进入执行程序。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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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游乐设备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成都泰隆游乐设备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成都泰隆游乐设备公司诉中川游乐设备款纠纷案件。涉案本金231 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进入执行程序,未予履行,无变化。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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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2004年6月30日收到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传真,获悉河南四通在郑州市商业银行诉河南佳和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998万元借款纠纷案中,作为担保人涉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向该公司发出了(2004)郑民立初字135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上述河南四通对佳和高科的担保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国珍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本公司认为该担保是非法和无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就该事项于2003年对我公司和赵国珍发出通报批评。 |
判决内容 | 2004 年9 月郑州中院判决河南佳和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98 万元,河南四通、河南科锐配点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等人申请破产还债且被长葛法院受理,该担保案也就没有进入二审程序。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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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 |
被告方 | 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2004年4月22日收到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传真通知,获悉该公司在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中,作为担保人涉诉,被要求对4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受理此案,并根据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对借款人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
判决内容 | 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6 月7 日判决河南四通公司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涉案本金4000 万元、利息另计,诉讼费59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4-06-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河南四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变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葛天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227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4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59万元,由葛天集团和河南四通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万元,由河南四通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随后城信社向许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河南四通公司大量的资产,在执行中划走了500 余万元的应收帐款。但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等人申请破产还债,河南长葛法院受理后有关河南四通公司的所有诉讼和执行案件都已经中止。 |
受理法院 | 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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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破产还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冯双喜等人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传来的河南省长葛市法院给河南四通的《通知书》【(2004)长民破字第001-2、4号】,该通知告知:长葛市法院已经依法立案受理了河南四通债权人冯双喜申请河南四通破产还债一案,河南四通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对正常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应当经该院审查批准)。河南四通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17 日,长葛市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
判决日期 | 2006-02-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许昌市中院于2006 年3 月2 日裁定受理破产还债一案,并于2006 年3 月9 日作出了宣告破产的裁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3-09 |
执行情况 | 该公司仍处于清算程序中。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许昌市中级人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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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3-30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还收到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传真通知,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就于2004年3月30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2001年12月24日和2002年6月25日在该行的贷款共计1850万元及相应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4年6月8日,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诉河南四通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1、河南四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万元和利息139.86万元。2、担保人河南葛天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19.55万元,由河南四通和河南葛天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6-0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驳回河南四通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 元由四通电力设备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等人申请破产还债,河南长葛法院受理后有关河南四通公司的所有诉讼和执行案件都已经中止。 |
受理法院 | 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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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11 月21 日受理,涉案金额为货款117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 月22 日,法院判决我司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同时全部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合计3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1-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进入执行程序。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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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
公告日期 | 2006-03-16 |
案件名称 | 破产还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葛市第三造纸厂 长葛市高压电瓷电器工业公司 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冯双喜 |
被告方 | 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长葛市第三造纸厂、长葛市高压电瓷电器工业公司、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双喜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长葛市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4)长民破字第01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冯双喜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
许昌市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许法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长葛市第三造纸厂、长葛市高压电瓷电器工业公司、长葛市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双喜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许昌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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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2 |
公告日期 | 2002-04-02 |
案件名称 | 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7-07-29 |
原告方 | 成都市轻工进出口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9.243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成都市轻工进出口公司因与本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市轻工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10元由原告成都市轻工进出口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川经终字第235号),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公司胜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12-14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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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2 |
公告日期 | 2002-04-02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 |
被告方 | 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为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向其借款 221万美元提供的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结果如下:
一、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19 万美元,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00450元,由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承担80360 元,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90元。 |
判决日期 | 2000-12-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结果如下:
一、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50元,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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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2001-10-08 |
执行情况 | 2001年12月30日,公司、 债务人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达成如下和解方案:由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实业公司)承接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的219万美元债务(转为外经实业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的正常贷款,期限10个月),外经实业公司相应对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拥有 219万美元债权,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承担偿还外经实业公司219 万美元债务并对其以一定补偿;对外经实业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的前述219 万美元贷款继续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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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12-31 |
公告日期 | 1999-12-31 |
案件名称 | 垫款归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土木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97年度中披露的中国土木公司诉中川国际公司关于尼泊尔44KM项目下场设备清关费用的垫款归还纠纷,争议标的8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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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双方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各对方支付25万美元的清关费用,并另以该项目下场设备抵偿对方,以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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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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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12-31 |
公告日期 | 1999-12-31 |
案件名称 | 一般损害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7-15 |
原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坦桑尼亚电力局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在坦桑尼亚承担的基汉新水电站项目,与业主就一般损害赔偿发生争端,公司向坦桑尼亚电力局提出300万美元的索赔,就此争端公司已于98年7月15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正式提交仲裁申请,争议金额3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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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已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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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国际商会仲裁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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